【合同法】第一章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第三编 合同法

第一章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学习框架】


 

【本章学习内容】

同学们还记得我们民法课程第一节课的那张民法学习地图吗?我们说民法这个国家一共包括五大洲,我们游玩完第二大洲—物权法后,要前往我们的第三大洲—债法。好,债法这个州一共包括几个国家呀?五大债,分别是:缔约过失之债、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侵权之债。因此,我们第三编就要正式地学习债法制度。债法编的内容极其多,而且考试分数所在比重较大,是我们民法学习的重点。
 
五大债我们的学习安排是:首先,第我们将两种较为特殊的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讲完;然后,我们进入债法编最为重要的合同之债的学习,同时将缔约过失之债也放在合同法编中一起讲解,对比学习合同订立前的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订立后的违约责任;最后,我们将单独讲授侵权之债。
 
第一章我们学习两种独特的债,即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这两种债的产生原因是基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这两个事实行为而产生的,一定要注意产生的原因是事实行为。
 

一、无因管理


2014年卷三第20题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乙把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并为该房屋在A公司买了火灾保险。某日甲见乙的房屋起火,唯恐大火蔓延自家受损,遂率家人救火,火势得到及时控制,但甲被烧伤住院治疗。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主观上为避免自家房屋受损,不构成无因管理,应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B.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乙是房屋所有人
C.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丙是房屋实际使用人
D.甲依据无因管理不能向A公司主张医疗费赔偿,因甲欠缺为A公司的利益实施管理的主观意思
【答案】D
【解析】首先,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可知,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如果成立无因管理,则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因无因管理产生的必要费用。然后,我们需要进一步判断,本题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关键要从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入手。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法定无约定义务+主观上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客观上对他人的事务实施了管理行为。本题中,甲虽然主观上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但其中也包含了为邻居的利益,但不包含为保险公司的利益,因此对邻居成立无因管理,而对保险公司不成立无因管理。所以,ABC错误,D正确。
 

二、不当得利

2013年卷三第20 题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
A. 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甲向乙还款
B. 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
C. 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2000元现金
D. 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
【答案】D
【解析】
A选项:《民法总则》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192条:“《民法总则》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192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甲欠乙款即便超过诉讼时效依然有还款义务。因此,A选项不选。
B选项:《合同法》第208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甲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属于“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不产生不当得利。因此,B选项不当选。
C选项: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不形成不当得利,在我国大陆赌博是不法行为,所以为清偿赌债而为的给付属于不法行为。因此,C选项不选。
D选项:甲有得利(债权多1万),银行有损失(债务多1万),得利、损失间有因果关系,但没有法律根据,所以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因此,D选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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