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1.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2)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2.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所得方式 |
来源地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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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所得 |
交易活动发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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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所得 |
劳务发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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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财产所得 |
不动产 |
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
动产 |
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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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性投资资产 |
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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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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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
【例题1·单选题】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按负担所得的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是( )。(2008年) A.销售货物所得 B.权益性投资所得 C.动产转让所得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答案】D |
【例题2·多选题】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均在法国的某银行,取得的下列各项所得中,应按规定缴纳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有()。(2012年) A.转让位于我国的一处不动产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B.在香港证券交易所购入我国某公司股票后取得的分红所得 C.在我国设立的分行为我国某公司提供理财咨询服务取得的服务费收入 D.在我国设立的分行为位于日本的某电站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答案】 ABCD 【解析】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A:不动产所在地在境内,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B:权益性投资所得,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在境内,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C:属于境内的分行提供的劳务,劳务的发生地在境内,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D: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
种类 |
税率 |
适用范围 |
基本税率 |
25% |
适用于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
优惠税率 |
20%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15% |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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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税率 |
20%(实际减按10%征收) |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
1. 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
特殊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
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④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劳务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法(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①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按如下方式确认收入:
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即股息所得=(累计未分配利润+累计盈余公积)*股份比例
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即转让所得=分得的剩余资产-股息所得-投资成本
②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按如下方式确认收入:
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即转让所得=分得的资产-初始出资-股息所得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提示1】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提示2】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港股所获得的股息红利,也要交税,但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
(5)利息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投资类别 |
投资方的税务处理 |
被投资方的税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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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性 投资 |
投资回报为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
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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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性 投资 |
投资回报为利息收入——取得利息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支付的不超标利息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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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性 投资(同时符合5个条件的前提下) |
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确认本期利息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本期利息支出,按规定进行所得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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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期满按协议价格赎回投资时 |
实际赎价高于投资成本时 |
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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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赎价低于投资成本时 |
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 |
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6)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题3·多选题】以下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的表述正确的有( )。 A.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实际收到收入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B.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投资方收到分配金额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D.接受捐赠收入,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案】CD |
2. 特殊收入及相关收入的确认
情形 |
处理 |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劳务 |
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
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货物、财产、劳务流出企业 |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进行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 |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
以旧换新销售商品的 |
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
商业折扣条件销售 |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
现金折扣条件销售 |
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
折让方式销售 |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
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 |
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
3. 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除非将资产移至境外)。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资产移送他人——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按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提示】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三种税的视同销售的区别:
行为 |
增值税 |
消费税 |
所得税 |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
不征 |
不征 |
不计收入 |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
不征 |
征税 |
不计收入 |
自产应税消费品在境内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用于销售(同一县市的除外) |
征税 |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不计收入 |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 |
征税 |
征税 |
计收入征税 |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 |
按同类平均价征税 |
按同类最高价征税 |
按同类公允价计收入征税 |
【例题4·多选题】下列情况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 )。 A.将资产移送到境内的分公司 B.将资产存货转为自用 C.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 D.将资产用于对外赠送 【答案】AB |
【例题5·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处置资产确认收入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行为中,应视同销售的有()。(2011年) A.将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 B.将生产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 C.将资产用于境外分支机构加工另一产品 D.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答案】 ABC 【解析】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
【例题6·单选题】企业处置资产的下列情形中,应视同销售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是()。(2013年) A.将资产用于股息分配 B.将资产用于生产另一产品 C.将资产从总机构转移至分支机构 D.将资产用途由自用转为经营性租赁 【答案】 A 【解析】企业发生的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
4.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以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
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例题7·单选题】某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取得转让收入68万元,但不能提供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该企业就限售股转让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 )。(2016年单选) A. 12. 75万元 B. 13. 6万元 C. 14. 45万元 D. 15. 3万元 【答案】C 【解析】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不能提供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68×(1-15%)×25%=14.45(万元) |
6.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投资划入——作为国家资本金
(2)无偿划入且指定专门用途——作为不征税收入
(3)其他无偿划入——确定应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