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
(3)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
(4)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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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
应纳税额计算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预缴税款 |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
(二)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
1、非房企转让不动产增值税规定
纳税人 |
取得方式 |
计税方法 |
计税依据 |
税率(征收率) |
预缴(异地) |
计算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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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依据 |
预征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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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 |
自建 |
一般 |
全额 |
9% |
全额 |
5% |
预缴金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5%)×5% 回机构所在地申报金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9%)×9%-预缴金额 |
简易 |
5% |
全额 |
5% |
预缴金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5%)×5% 回机构所在地申报金额: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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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 |
一般 |
9% |
差额 |
5% |
预缴金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回机构所在地申报金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9%)×9%-预缴金额 |
||
简易 |
差额 |
5% |
差额 |
5% |
预缴金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回机构所在地申报金额: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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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不含个人转让购买的住房) |
自建 |
全额 |
5% |
全额 |
5% |
预缴金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5%)×5% 回机构所在地申报金额: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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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 |
差额 |
5% |
差额 |
5% |
预缴金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回机构所在地申报金额: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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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除了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外,其他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机构所在地和不动产所在地不一致,应该在房产所在地预缴,回机构所在地申报; 2、上面的计算公式是按照预缴的模式来设置,如果不需要异地预缴,公式就更为简单。 |
2、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转让住房的规定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总结如下:
住房所在地 |
住房类型 |
不足2年 |
2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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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
征收率 |
计税依据 |
征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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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上广深 |
普通 |
全额 |
5% |
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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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普通 |
差额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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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 |
普通 |
免税 |
|||
非普通 |
免税 |
(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以下规定,但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1、一般纳税人出租 |
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
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 |
应当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缴纳,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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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含住房) |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
个体工商户(住房) |
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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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个人(指自然人)出租 |
其取得的不动产 (不含住房) |
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
住房 |
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
(四)关于房地产企业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和出售缴纳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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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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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 |
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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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 |
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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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 |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
一般情况: (1)销售额: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2)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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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选择简易纳税,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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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税款 |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
基本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1)销售额:这里的销售额跟第五节所讲述的销售额所包含的内容是一致的,也是包含了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含按3%的征收率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但是在简易计税方法中,题目通常是给的价税合计的金额,因此,需要做价税分离,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按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也等于: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率)/(1-消费税率)×增值税率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纳税期限应当是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