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8 主管和管辖

第五讲 主管和管辖(一)

 

【本章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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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主管与管辖概述

 

  • 主管(法院管不管)
  1. 概念: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注意:主管解决的是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解决民事纠纷上的分工和权限问题。

  1. 主管对象: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是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对象。
  2. 人民法院 v. 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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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不经过调解,直接向法院起诉

  1. 人民法院 v. 民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章节会详细讲述)


o_1ccnrjqlu69i1hdd5mj1pce4mh.png二、管辖(哪个法院管)

  1. 概念:各级法院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 主管与管辖的区别:主管解决法院管不管的问题,管辖解决的是哪个法院管辖的问题。注:比如栗子因为花花借了她昂贵的锅,没有还,这个时候到底是选择仲裁、调解、还是诉讼来解决争议,这个就是主管。当栗子和花花决定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此时到底由哪一级别的法院、哪个地方的法院来审理,这个就是管辖。
  3. 原则:管辖权恒定
  1. 概念: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相关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2. 具体情形
  • 有管辖权的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
  • 不因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而产生变化
  •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为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例外: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法院应当依法审查

 

第二节 管辖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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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管辖:(法律强制规定的管辖,当事人不可以约定排除)

  1. 级别管辖: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即哪个级别的法院来管辖)
  1. 基层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之外(即中院、高院、最高院管辖的规定之外的案件都由基层案件管辖,即大部分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2. 中级法院
  • 重大且涉外

      构成重大案件的情形: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2. 案情复杂的案件;3.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涉外

      涉外:当事人(国籍)、法律事实、诉讼标的三者之一涉外即可

      注意:重大和涉外必须同时满足,一般的涉外案件不由中院审理

  •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 海事海商案件;

           2. 公益诉讼案件

           3. 专利纠纷案件;

           4. 与仲裁相关的,除国内仲裁的证据、财产保全由基层法院管辖外,其他均由中院管辖

  1. 高级法院:在本辖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 最高人民法院
  • 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注意:只有最高法可以管自己想管的案件(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专门管辖

      知识产权案件

      专利纠纷: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级以上法院管辖,但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自主确定由基层法院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但是经过高级法院报请最高法院批准且限于较大城市的1~2个基层法院管辖

 

  1. 地域管辖
  1. 一般地域管辖:
  • 原则上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来确认管辖法院。注意:如何判断被告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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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例外:被告就原告(被告一方具有特殊情况)

       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比如离婚、抚养权)

       2.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离婚、抚养)

       3.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

       5. 被告被注销户口的

 

       注意:原被告住所地均不明确的,仍原告就被告,当被告一方住所地不明确的,适用被告就原告。原被告住所地均不明确的情形有:

       情形一: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渐进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情形二: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情形三: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 原被告住所地都可以管辖的

       1.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 特殊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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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

       1. 海难救助和共同海损都没有要求在被告所在地

       2. 如何判断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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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专属管辖

       不动产所在地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港口作业:

       港口所在地继承遗产: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户籍所在地,而不是死亡地)+ 主要遗产所在地。注:继承中涉及不动产的分割,则按照继承遗产纠纷的规则来确定管辖涉外专属: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二、协议管辖

       1. 适用范围: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一审案件

       2. 形式:书面

       3. 选择范围:实际联系地点

       4. 限制: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5.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讲 主管和管辖(二)

第三节 选择管辖和共同管辖

一、共同管辖

       1. 概念:同一案件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选择管辖

       1. 概念: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原告有权选择向一个法院起诉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的联系

       1.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面。共同管辖从法院的角度而言的,而选择管辖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

       2. 共同管辖是选择管辖的前提,对于共同管辖的诉讼,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法院。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进行管辖,后脸的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先立案的法院。

 

 

第四节 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指的是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时间中某些特殊情况下,依据法定管辖而不能确定管辖法院时,法院以裁定方式确定管辖法院的一种制度。

 

一、移送管辖(受理案件法院没有管辖,推给别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1. 概念: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2. 条件
  1. 法院已受理案件;
  2. 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如果自己有管辖权,便不能移送给别人
  3. 受移送的法院有管辖权

       注意:

       1. 限制:移送只能一次,受移送法院不得将案件再次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法院请求指定管辖

       2. 既适用于上下级(因为受诉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而发生的),也适用于平级

 

真题链接: 09/03/80

2008年7月,家住A省的陈大因赡养费纠纷,将家住B省甲县的儿子陈小诉至甲县法院,该法院受理了此案。2008年8月,经政府正式批准,陈小居住的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甲县法院以管辖区域变化对该案不再具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送至乙县法院。乙县法院则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将案件送还至甲县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乙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B.甲县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C.乙县法院不得将该案送还甲县法院

       D.甲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答案】AB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7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被告甲住在甲县,本案由甲县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后来陈小居住的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但根据管辖权恒定原则,甲县的管辖权不因此发生改变,乙县法院对该案也没有管辖权,甲县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AB正确,D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乙县法院虽然不具有管辖权,但也不能再自行移送,C正确。

 

 

二、指定管辖(受理法院的上级boss法院出面指定)

  1. 概念:特殊情况下,由上级法院通过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下一级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2. 适用情形
  1. 情形一: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比如法院的全体人员需要回避,有管辖权的法院发生了自然灾害的情况
  2. 情形二: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从而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 情形三:关于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权

       注意:如果是不同市的区级法院,那么共同上级就是省高院

 

  1. 效力: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三、管辖权转移(有管辖权的法院把案子和管辖权一并转出去给别的法院了)

  1. 概念:根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管辖权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转移,其实质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个别调整。
  2. 适用情形
  1. 下向上移:下级法院认为它所管辖的案件确有必要将这个案件交给上级法院审理的,报请上级法院审理,决定权掌握在上级法院手里(下级法院自己审不了,请求上级法院帮忙,上级法院可选择究竟帮不帮)
  2. 上向下移: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的,在开庭前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批准后,下达裁定,将案件转移给下级法院审理。(上级不审了,给下级审理)

       总结;大佬(上级法院)不想审了可以报请大大佬的批准把案子给小喽啰(下级法院)审,小喽啰审不了了可以请求大佬的帮忙,大佬看心情可以选择帮还是不帮。但是小喽啰不能从大佬嘴里抢着要自己没有管辖权的案子。

 

第五节 管辖权异议

  1. 概念: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向受诉人民法院除的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受诉的该案无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被告可以对管辖法院不满的一种救济措施)
  2. 主体:当事人,主要是被告
  3. 客体: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4. 管辖:受诉法院
  5. 时间: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注: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不予审查。
  6. 处理
  1. 异议成立--- 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2.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注意:在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上一并写明。
  1. 救济:可以上诉,不得再审(管辖错误不是上诉和再审的理由,因为即使真的管辖错误你也已经通过这个这个诉讼中的答辩、陈诉或者反诉表明了对管辖的承认,因此在诉讼结束后,不能以此为理由来对案件申请上诉和再审)
  2. 应诉管辖
  1.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反诉,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2. 被告既提出管辖权异议又应诉答辩的,不能视为被告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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