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7 民诉概述+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诉的理论

第一讲 民诉总论+方法论

 

一、民诉概述

(1)民法与民事诉讼的联系

  1. 联系:民法规定了你拥有哪些民事权利,而民事诉讼就是规定了民事权利产生了争议,法院解决民事争议的一套程序。
  2. 区别:民事诉讼中不关心究竟乙需不需要将钱还给甲,只关心甲到了法院之后,需要走什么流程

 

(2)概念

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要件拆分

民事诉讼是利用国家审判权(法院介入)来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活动:

1.法院介入:民事诉讼的主体=当事人+法院;

2.解决民事纠纷:民事诉讼的前提是民事纠纷;没有民事纠纷,就不需要民事诉讼。

3.本质特征:有一套法律规定的程序

 

(3)民诉诉讼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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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法学总架构

(1)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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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审理程序(诉讼程序+非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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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私立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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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1.我们学习的民事诉讼法是一门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法律。解决民事争议有三个途径:私力、社会、公力救济。我们这个民事诉讼法学科主要学习内容和重点是在公力救济,即法院介入其中的救济方法,同时会学习社会救济的民商事仲裁、调解,私力救济的和解制度。

2.自治程度: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3.公力救济中,我们主要有两大步骤:审理程序和执行程序。

(1)审理程序是法院对民事权利争议给出结论的过程:法院经过审理,给出一个裁判,告诉当事人之间到底该怎么履行义务,取得民事权利。此部分包括又包括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诉讼程序是直接解决民事争议的,非讼程序是间接解决民事争议的审理程序。

(2)执行程序是保证审理程序的裁判结果得到落实的程序:审理程序结束之后,法院给出了解决办法。此时,如果当事人仍然不愿意履行审理程序给出来的裁判结果,法院要采取措施来保证裁判结果的实现,这个措施就是执行程序。

三、方法分析

1.耐得住寂寞;

民诉中存在大量的记忆内容,一定要耐得住寂寞去理解、记忆。大家要明确民诉与民法两者非常的不同:

民法会贴近生活,告诉你有哪些权利,比如失踪了,可以请求宣告失踪,比如合同违约了,你可以主张对方侵权,诸多恩怨情仇,酣畅淋漓。

民诉是一套离生活比较远的程序法。他是告诉你:民法教你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你要通过什么方法、什么步骤和程序去请求法院给你救济。程序上的规定,没有那么多的恩怨情仇,平平淡淡规规矩矩的,而且距离我们的生活太远,学起来容易迷失自我,甚至于放弃自我了。

因此,在民诉的整个学习过程中,必须要耐得住寂寞,罢得了蛮,把这一整套流程踏踏实实的给我走完,在烦躁到想摔键盘的时候擦擦眼泪继续坚持我们的长征二万五,就要踏踏实实、耐心地把二万五走完,不能半途而废!

 

2.脑中有框架;

为什么民诉的学习要强调脑中有框架呢?民法的框架图是帮助你去理解不同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重在理解,框架的作用是帮你对现阶段所需要学习的东西有一个完整的体系。但是民诉的考察方向是对不同的诉讼阶段中各种细节知识点的考察,这就需要我们在框架的塑造中,不仅要对需要学习的东西建立一个完整的体系,并且要把这个体系里面的内容进行细致的细分、并进行记忆。具体要求如下:

要求:

(1)第一步,了解民事诉讼中的框架法的特点:

A比如我们刚刚建立起来的民诉学科总框架里面,民事诉讼的主枝干流程包括:起诉、受理、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接着,这个枝干上添加小枝干:管辖、当事人及代理人、证据、调解制度、保全制度、调解制度、以及从所有的制度里面抽象而来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这个阶段是帮我们建立体系,以便于后面细节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

接着,各种枝干上开始添加叶子:比如管辖又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里面又要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区分。而我们考试的时候考察的内容就是对级别管辖的不同情况,即针对我们框架图的细小的叶子进行考察。

(2)第二步,学会如何利用框架法:

(1)在上课的时候,集中精力、放下笔、带上脑子,跟着我把框架建立起来。用脑子一遍一遍描摹知识点.

(2)课后,大家在地铁上、车上、吃饭、走路的时候不断在大脑中进行框架的构建,若有缺失,马上对应讲义进行完善。不断重复:建立框架---回顾讲义-----再回到框架的过程。

(3)在完成第二步的基础上,对重点考察的细节知识点进行不断的加固。

 

3.胸怀大局;

有大局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眼睛不要总盯着某一个概念或者某一个章节,民诉是一个有流程性的科目,告诉你的是你如果去法院起诉,提交起诉、交换证据、法院审理、法院判决、法院执行等一条线下来的流程,你不能在学到一个起诉环节,或者只学到证据章节的时候,你就盯着这一点耗费了大量的时间。而是一直把整个流程卡在脑子里,把思维看开阔,永远记住,民诉是一套流程,不要拿着学了一点的芝麻就丢了后半部分的西瓜。

 

4.案例法学习

很多人都觉得民事诉讼法难。民事诉讼法难在哪呢?难在与生活相距甚远,没法代入。

我在上课的时候,会不断的用案例来帮你们代入这些知识点,帮助大家理解这些制度。但是大家要明确:案例的目的是为了带你们去理解这个知识点,当你理解了之后,要学会返回到知识点,进行记忆,接着再把自己记忆的知识点应用至题目里面去。我们要学会:知识点---案例----知识点的路径。

 

第二讲 基本原则

 

【本章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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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等原则

  1. 概念: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体现在“平”字上,当出现了“均”字一般表现了平等原则。
  2. 对象:我国诉讼当事人
  3. 含义
    1. 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同性:比如原告与被告都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也都可以提出上诉,参加庭审、进行辩论;
    2. 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比如原告享有起诉权,被告享有应诉答辩权;原告享有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被告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二、同等原则

  1. 概念: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法院起诉、应诉,与中国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同

注意:当案例中出现外国人、无国籍人,且将其与中国当事人放在一起,用了“相同”“同等”字样时,便体现了同等原则

  1. 对象:外国人、无国籍人

 

三、对等原则

  1. 当外国法院对我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行限制的,中国法院可以“以牙还牙”对该国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限制;

注意:体现在“对”字上,表现的是中国对外国法院的做法的一种“报复”,直接“对”上外国法院的招数。

  1. 对象:外国人、无国籍人

 

平等原则与同等原则的区别:

1. 平等原则:花花和栗子都是个土生土长的中国人,栗子因花花不肯还她250元钱,将花花告上法庭。此时花花和栗子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的权利,这体现了平等原则。

2. 同等原则:当栗子是个M国姐姐,栗子将花花告上中国法庭。此时说花花和栗子均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时,体现了同等原则,因为此时栗子是外国人,这体现了中国当事人和外国人、无国籍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3. 对等原则:栗子这个M国姐姐在中国法庭起诉花花之后,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M国法院对我国国民在他们国家的诉讼中的权利进行了限制,比如说我们国家国民在他们国家起诉时,不能请律师来代理自己进行诉讼。那么此时,我国法院也可以对栗子这个M国姐姐请律师的权利进行限制,规定栗子姐姐不能请律师来代理自己的诉讼。此即体现了对等原则,是对他国法院的一种“报复”。

 

四、辩论原则

  1.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对实体、程序问题进行辩论(针对事实问题)
  2. 对象:只有当事人才享有辩论权利证人、法院、诉讼代理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都不享有辩论权
  3. 适用时间范围:
    1. 在审理全诉讼过程都可以辩论,不仅仅只是在开庭时才可以辩论
    2. 除非讼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在外;(非讼不辩论、执行无辩论)
  4. 方式:口头+书面(并不是只有当事人或者他的律师在法庭上进行辩论才体现了辩论原则,起诉状和答辩状也是行使辩论权的体现)
  5. 注:缺席判决不是违反当事人的辩论原则

 

五、处分原则(重难点)

  1.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针对诉讼请求、诉讼标的)
  2. 对象:诉讼当事人(原被告)
  3. 适用时间范围:适用于诉讼程序、执行程序、非讼程序
  4. 限制:当事人处分的权利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

比如证明责任的分配、是否能在撤诉之后仍然享有起诉权的、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都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来排除的,这些都是法律进行了强制规定。

 

  1. 处分原则的体现:变更、处分自己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

 

  1. 违反处分原则的体现: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比如栗子请求法院判决花花还250元钱,结果法院判决让花花还250元钱+利息,此时利息就是超出了栗子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处分原则)

调解协议中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不是违反处分原则,而是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的区别:

  1. 违反辩论原则:草草起诉花花没有还本金+利息,花花主张钱已经还了并出具了收据,双方对是否欠钱这一争点争执不下。法庭审理后认为,即使不确定花花是否欠钱,但是因为花花长太丑了,丑到吓的草草签了收据,因此花花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2. 违反处分原则:草草起诉花花还本金2W块,法院判决花花还钱2W+888元利息,此时违反了处分原则。
  3. 总结:辩论原则是说法庭不能在当事人没有辩论过的事实进行判决、处分原则是讲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处理

 

六、诚实信用原则

  1. 概念:即任何民事诉讼参与的主体都需要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来进行民事诉讼。
  2. 适用对象: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均受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包括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人和检察机关
  3. 体现
    1. 当事人不能以欺骗的方式进行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
    2. 证人不能虚假做伪证 
    3. 法院不能任意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取舍或者否定

 

七、检察监督原则

  1. 概念: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2. 检察主体:人民检察院
  3. 检察对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行为(包括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
  4. 监督的方式:抗诉;监察建议;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核实有关情况。
  5. 此处考点历年几乎没有,主要是放在检察院、法院的权利分配和配合处进行考察,因此此处大家了解即可。

 

八、支持起诉原则

  1. 概念: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 主体:不能是公民个人(比如不能说花花支持栗子去起诉体现了支持起诉原则)
  3. 支持起诉的要求:以被支持者的名义起诉,支持起诉者提供帮助,是个幕后工作者。(比如不能说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支持起诉的原则)
  4. 支持起诉的具体体现:妇联支持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起诉;检察院支持某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起诉讼。

第三讲 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学习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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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议制度

  1. 合议制度
  1. 概念: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审理的审判制度。与合议制度相对应的审判组织形式是独任制。
  2. 合议制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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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高院、最高院审的一审、适用一审程序发回重审或者再审的案件里面都会有人民陪审员参加;总结:

  • 二审中肯定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
  • 非讼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需要人民陪审员。
  1. 评议原则
  •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报请审判委员会;
  • 不同意见如实记入评议笔录,对裁判持不同意见的审判人员要在裁判书上签字;评议过程和评议笔录保密
  • 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
  •  

 

  1. 独任制度:
  1. 概念:由一名审判员(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2. 适用范围:
  •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即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制
  • 特别程序(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助,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

注意:重大疑难案件和选民资格案件适用合议制

  • 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 督促程序

总结:二审、再审一律只能用合议制,中级及其以上的法院只适用合议制;且当事人不能约定适用独任制。

 

 

二、回避制度

1. 概念: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参与案件的审判及其他诉讼活动

2. 适用对象:

审判人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检察人员,执行人员。

注意:不适用对象:证人;诉讼代理人;专家辅助人;(因为证人、诉讼代理人、天生带有偏向性,专家辅助人是当事人自己请的)

3. 回避的时间:开始审理时提出,但在开始审理后才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4. 回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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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不需要记住每一种回避的理由,一般明显的亲戚、或者利益相牵连的关系时,就可以是一个回避的理由,但是如果关系太远:比如是小学老师,或者是三大姨的九姑妈,都属于关系太远,非近亲属、非有利益关系的相牵连的就不需要回避。

 

5. 回避决定:

  •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都由大boss院长决定)
  •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除审判人员之外的由审判长小boss决定)
  •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当大boss和小boss的身份叠加的时候,就需要组织---审判委员会来决定了)

 

6. 回避的效力

  1.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相关工作,但是除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之外。
  2. 法院作出回避的决定后,不影响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的效力;(也就意味着被回避人员之前参与的诉讼进程是有效的,不受影响的)。

 

 

 

7. 回避的救济:当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时,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复议一次,但是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工作。

 

三、公开审判制度

1. 概念:除法律特别规定,审判过程+法院判决宣告+裁判文书应当向群众、社会、媒体公开,允许民众旁听和媒体报道。

注意:宣判一律公开,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得公开

 

2. 法定不公开的:(1).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 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3. 经申请不公开的案件:(1)离婚诉讼;(2)涉及商业秘密。(注:当事人申请不公开,法院可以决定公开,也就是说这两种案件法院还是可能会公开审理)

 

注意:离婚案件+个人隐私时,按照个人隐私案件算作法定不公开案件;比如张锅锅和他老婆王铲铲诉讼离婚,张锅锅拿出了王铲铲与小白脸吃香的喝辣的然后紧紧相拥的照片,王铲铲拿出了张锅锅与他人的裸照,此时就是涉及了个人隐私的离婚案件。并不是所有的东西都算作个人隐私,不能对个人隐私做扩大化解读,一般侵犯了非常明显的个人人身权利的才叫侵犯个人隐私,大家不要深究个人隐私的范围,司考中如果出现了只会给出很明显的答案

 

4. 概念辨析

(1)公开审理VS开庭审理: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对应,一般民事诉讼的审理都会开庭审理

(2)公开审理 VS 公开质证:

法定不公开质证指的是举证环节,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证据加以质证,其范围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保密的证据;法定不公开质证的范围比法定公开审理的范围多了一个:商业秘密

当事人没有申请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开审理时,此时这个商业秘密案件会公开审理,在对涉及商业秘密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证的时候,应当采用不公开质证的方式进行质证。

 

四、两审终身制度

1. 概念:一个民事案件通常经过了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后,即结束了。

2. 两审终审的例外(一审终审的情形):

  1.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2.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 以调解书结案的
  4. 多数裁定书
    • 例外(3个可以上诉的裁定):1. 裁定不予受理;2. 裁定驳回起诉;3. 管辖权异议
  5. 小额诉讼程序
  6. 确认婚姻案件效力的案件
  7. 当事人放弃审级利益,同意由二审法院审理一审没有提出来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

 

 

第四讲、诉的要素和理论

【本章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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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的要素

1. 诉的主体

  1. 概念:因民事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而以自己的名义在法院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诉讼主体与诉的主体的区别

1. 诉的主体指的是诉的主体,指的是诉讼当事人。

2. 诉讼主体指的是参与诉讼的主体,包括法院。

 

 

2. 诉讼标的

  1. 概念: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进行裁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注:是一个法律关系

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的区别:

诉讼标的物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具体对象,即诉讼标的指向的具体对象;

 

3. 诉讼理由:原告起诉时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

 

二、诉的分类

1. 前提:只有诉讼案件才有分类,非讼案件没有分类;

2. 分类依据: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内容来进行分类

3. 三种类型

  1. 确认之诉(我两之间到底有没有关系):
  • 概念: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 类别:(1)积极确认之诉;例如确认合同有效确认被告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2)消极确认之诉:确认婚姻无效
  1. 给付之诉(你到底给不给我这个东西/给不给我做这个事情)
  • 概念: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
  • 类别:(1)给付行为之诉(比如栗子请求法院让花花对拖欠昂贵锅不还的事情予以道歉)(2)给付物之诉(例如栗子请求花花还锅的诉讼)
  1. 变更之诉(你到底改不改)
  • 概念:原告请求被告变更或者消灭其与被告之前原本的法律关系,比如离婚诉讼,请求被告增加或者减少赡养费和抚养费的。
  • 注意:请求被告支付赡养费和抚养费是给付之诉,请求被告增加或者减少赡养费和抚养费的是变更之诉(先请求支付1000万元,后面变更为2000万元,这就是变更之诉)。

 

 

总结:三种诉讼类型就好比男(被告)女(原告)朋友之间的对话

1. 女朋友(原告)问:“我们两到底什么关系啊,你到底跟我好没?”这是确认之诉:确认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或者不存在(法律)关系。

2. 女朋友(原告)问:“追我之前你说以后每天早上给我送早餐,追到手后你到底还送不送了?”这是给付之诉:要求男朋友(被告)履行一定义务。

3. 女朋友(原告)问:“到底你能不能大气一点,把你发的52元钱的红包换成520元啊?”这是变更之诉:变更或者消灭之前的法律关系。

 

注意:三种类型的诉讼重叠时的处理方式

三种诉讼类型相互排斥,当又有确认之诉撞上给付之诉和变更诉讼时,此时这个诉讼为给付之诉或者变更之诉;

例:比如栗子同时请求法院(1)确认其和花花之间的借用昂贵锅子的合同无效,(2)请求法院让花花还回昂贵锅,此时这个诉讼是给付之诉(分类)

 

三、反诉

  1. 概念:在本来进行的诉讼中,本诉被告起诉本诉原告并对法院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
  2. 主体:由本诉的被告起诉本诉的原告,即本诉的被告是反诉的原告,本诉的原告是反诉的被告,

注意:

1. 因此当事人在本诉和反诉中的诉讼地位是同一的,但是不是相同的。

2. 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

 

  1. 时间
  1. 一审时: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2. 二审时: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若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即当事人自己放弃审级利益时,人民法院可以审理)

注意:当事人可以在二审、再审中提出反诉。

  1. 具有独立性: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

区分反驳 v. 反诉:

1.反诉中,被告提出的是一个独立的请求,

例如:“借锅不还案中”,如果花花说之所以她不还这个昂贵锅,是因为栗子之前借了她2万块钱(或者之前的借用合同是无效的),此时,就构成反诉。

2.反驳是被告提出的一个非独立请求,是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表示不同意。

例如:栗子让花花还她那个昂贵的锅,花花说“我根本没有跟你借过这个昂贵锅”/"锅子不见了我太穷,还不起”;/“我已经把锅还给栗子了”/“这个借用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这是反驳。

 

区分反驳和反诉的意义:如果构成反诉,即原诉的撤销或者撤回不影响反诉的继续进行,而反驳会因为原诉的撤回而消失作用。例如:若是栗子此时跟法院撤诉,把让花花还锅的诉讼撤掉,此时花花提出来的栗子之前欠她2万块钱没有还的反诉还是要继续审理。

 

 

  1. 管辖
  1. 原则: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本诉法院对此具有管辖权
  2. 例外:如果反诉专属其他法院管辖,或者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不得向本诉法院提起反诉。

 

  1. 本诉与反诉的关系:牵连关系
  1. 诉讼请求是基于相同法律关系(例:)
  2. 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例:)
  3.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例:)

 

  1. 程序要求:反诉和本诉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注:本诉用普通程序/简单程序,反诉也要用一样的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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