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框架】
一、概念及特征
担保物权是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其具有从属性、优先受偿性、物上代位性三大特征。
一、概念
抵押权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当事人设定的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关系中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抵押权人)、债务人、抵押人(可能是债务人本人,也可能是第三人)。识别抵押权的关键在于,抵押权不要求转移占有。
二、抵押权的设立
1.以动产设立抵押: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成立
2.以不动产或不动产之上的权利设立抵押:抵押合同生效+完成抵押登记=抵押权成立
3.“房地一体主义” :房屋抵押时,房屋赖以存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但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一并拍卖后,就新增部分的价款无权优先受偿。(课堂上举例理解)
三、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一)抵押权人的权利
(二)抵押人的权利
【该知识点在法考中如何考】
法考中不会问你抵押人有什么权利,所以不需要花费精力去记忆这些不会考的知识点。在法考中,关于抵押人的权利,历年常考的知识点就是对抵押人权利的限制问题,即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可否转让其抵押财产的问题?
【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考题中只要出现抵押人欲转让抵押财产,则按照下列步骤分析案例信息,然后得出结论:
第一步,看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是否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同意的,可以转让,抵押权人后果自负;不同意的或者题目中没有讲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就继续往下看;
第二步,虽然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看抵押财产的受让人是否愿意代为清偿债务,如果愿意的,则可以转让,因为这里抵押权人的利益没有被损害;
第三步,如果前两步题目中都没有的,则抵押人不允许转让抵押财产,转让的,需要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四、抵押权的实现
五、最高额抵押权
(一)概念: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权人对债务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的享有的“不特定债权”,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财产设立,并约定了抵押担保之债权的“最高限额”的抵押权。一般而言,最高额抵押权,抵押人仅对抵押权后,被担保债权确定之前这个时间段内的债权提供担保。但《物权法》第203条之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换句话说,最高额抵押权的范围=抵押权后、被担保债权确定前的债权+经同意的抵押权设立前的债权
(二)特征
1.成立方面: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是未来将要发生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
2.转移方面: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不具有转移上的从属性,换句话说,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范围:最高额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为实际发生的债权数额与最高限额两者中较小者。
一、概念
质权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当事人设定的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 质权关系中的当事人:债权人(质权人)、债务人、出质人(可能是债务人本人,也可能是第三人)。
考题中,区分质权与抵押权的关键点在于,是否要求转移占有,要求转移占有的是质权;不要求转移占有的是抵押权。
1.抵押权与抵押权的竞合
(1)抵押权均已登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2)有的登记、有的未登记的,已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
(3)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占有是指对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成立占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自主占有:是指以物为自己所有的意思的占有,其中“为自己所有的意思”不限于所有人,也包括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产想据为己有的情形。考题中常出现的自主占有例子包括:所有权人的占有、小偷、抢夺人及抢劫人的占有、拾得遗失物、埋藏物的拾得人的占有、不知买卖合同无效的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占有等等。换句话说,自主占有就是说我占有这个物,我认为这个物就是属于我的,或者我知道他不是我的,但是我就是想把它据为所有。
2.他主占有:是指占有人无所有的意思,而仅基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债权或他物权)的占有,包括:承租人、保管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占有都是他主占有。换句话说,他主占有就是说我虽然占有这个物,但我的心里知道这个东西不是我的。
(二)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是否本人直接接触控制某物)
1.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直接掌握标的物,包括: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都是直接占有。换句话说直接占有就是你对这个物看得见、摸得着。
2.间接占有:是指不直接掌握标的物,但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之间有某种法律关系(可以是合同关系,也可以是侵权关系、无因管理关系、不当得利关系等),并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的占有。
(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占有某物是否具有法律或约定的依据)
1.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本权而产生的占有,换句话说就是凡是具有占有的物权、债权、监护权等等权利的占有就是有权占有,又称有正当权源的占有。考题中判断的标准就是:你找不找的到占有的权利,找的到的就是有权占有;找不到的就是无权占有。常考的例子包括:①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占有是有权占有,其本权是物权;②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运输人、买受人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其本权是债权;③替孩子保管财产的父母对财产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其本权是监护权。
2.无权占有:是指欠缺上述所说的本权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又称无正当权源的占有。常考的例子包括:拾得遗失物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都属于无权占有。
(四)善意无权占有与恶意无权占有(无权占有人是否明知自己的无权占有这个事实)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是针对无权占有的分类,有权占有中不存在善意与恶意占有。
1.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不知其占有视无权占有的占有,换句话说,这个占有本质上是属于无权占有,但是这个占有人傻白甜,他不知道,他以为自己的有权占有,这个就叫做善意的无权占有。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机卖给“不知情”的乙,乙的占有就是善意的无权占有。
2.恶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知道其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机卖给“知情”的丙,丙的占有就是恶意的无权占有。
1.占有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受到妨害的可能性时,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此三者合称为占有保护请求权。
【注意】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 1 年内未行使,该请求权消灭(除斥期间)。
2.无权占有人对所占有物的权利人的义务
(1)占有人对占有物及其孳息,有返还的义务;
(2)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权利人偿还;
(3)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
【总结】善意受保护可主张必要费用;恶意受惩罚承担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