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物权法5-6章

第五章 担保物权

【学习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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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学习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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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及特征
担保物权是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其具有从属性、优先受偿性、物上代位性三大特征。

(一)从属性
担保物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具体体现在五个方面
1.成立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以主债权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的,也就不可能存在担保物权。
2.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以主债权的范围为限,换句话说担保物权担保的额范围≤主债权。
3.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担保合同也因此无效,担保物权不能够设立。
4.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务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主债务部分消灭的,担保物权也部分缩减。
5.转移上的从属性。债权转让时,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二)优先受偿性
优先受偿性是指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财产的价值优先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而受偿。
(三)物上代位性
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债务履行期未届满的,可以提存。


二、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处理(混合担保)
同一个债,既有物保(抵押、质押),又有人保(保证)共同担保时,成为混合担保。
【该知识点在法考中如何考】
法考中,对于混合担保的考察主要是问: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按照何种规则实现其抵押权、质权和保证债权?
【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1.有约定的,一律约定优先,按照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2.约定时:
①保证+债务人的财产提供的物保的,优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不够的,再执行保证;
②保证+第三人的财产提供的物保的,债权人随意选择,无顺序限制。
 

第二节 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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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抵押权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当事人设定的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关系中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抵押权人)、债务人、抵押人(可能是债务人本人,也可能是第三人)。识别抵押权的关键在于,抵押权不要求转移占有。

二、抵押权的设立

1.以动产设立抵押: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成立
2.以不动产或不动产之上的权利设立抵押:抵押合同生效+完成抵押登记=抵押权成立
3.“房地一体主义” :房屋抵押时,房屋赖以存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但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一并拍卖后,就新增部分的价款无权优先受偿。(课堂上举例理解)

三、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一)抵押权人的权利
【该知识点在法考中如何考】
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考中不会这么简单的考察,而是问你,如果一个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数个抵押权人实现其抵押权是否存在顺序限制?该顺序又是如何的呢?如果抵押权人协议变更顺序,是否同意?变更后又按照何种顺序呢?这才是法考中关注的!!
【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1.同一财产上设立数个抵押权,抵押权人之间有先后之分。
2.抵押权人之间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内容,但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换句话说,抵押权人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的,如何处理?
→破题原则:损我者要经过我同意,不损我者随你便。

 

(二)抵押人的权利

【该知识点在法考中如何考】

法考中不会问你抵押人有什么权利,所以不需要花费精力去记忆这些不会考的知识点。在法考中,关于抵押人的权利,历年常考的知识点就是对抵押人权利的限制问题,即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可否转让其抵押财产的问题?

【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考题中只要出现抵押人欲转让抵押财产,则按照下列步骤分析案例信息,然后得出结论:

第一步,看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是否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同意的,可以转让,抵押权人后果自负;不同意的或者题目中没有讲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就继续往下看;

第二步,虽然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看抵押财产的受让人是否愿意代为清偿债务,如果愿意的,则可以转让,因为这里抵押权人的利益没有被损害;

第三步,如果前两步题目中都没有的,则抵押人不允许转让抵押财产,转让的,需要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四、抵押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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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高额抵押权

(一)概念: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权人对债务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的享有的“不特定债权”,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财产设立,并约定了抵押担保之债权的“最高限额”的抵押权。一般而言,最高额抵押权,抵押人仅对抵押权后,被担保债权确定之前这个时间段内的债权提供担保。但《物权法》第203条之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换句话说,最高额抵押权的范围=抵押权后、被担保债权确定前的债权+经同意的抵押权设立前的债权


(二)特征

1.成立方面: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是未来将要发生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
2.转移方面: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不具有转移上的从属性,换句话说,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范围:最高额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为实际发生的债权数额与最高限额两者中较小者。
 

第三节 质权

一、概念

质权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当事人设定的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 质权关系中的当事人:债权人(质权人)、债务人、出质人(可能是债务人本人,也可能是第三人)。

考题中,区分质权与抵押权的关键点在于,是否要求转移占有,要求转移占有的是质权;不要求转移占有的是抵押权。
二、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成立时间:质押合同生效+交付=质押权成立
(二)质权的善意取得:善意取得质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对价受让”这一要件,因为质押合同是单方、无偿合同。并且,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的“交付”为构成要件,这里不包括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
(三)质权人的权利(转质问题)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此质权称为转质权
1.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2.未经出质人同意设立转质的,第三人可善意取得转质权
3.对转质所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权力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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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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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竞合规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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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权与抵押权的竞合
(1)抵押权均已登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2)有的登记、有的未登记的,已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
(3)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1)先抵押后质押:
A.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一律优先于质权;
B.抵押权未登记的,质权优先。
(2)先质押后抵押:质权一律优先。
3.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不论抵押权登记与否,留置权一律优先
4.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合:留置权一律优先于质权
5.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竞合:留置权最优先,抵押权与质权之间,按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规则处理。



 

占有

概念

占有是指对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成立占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占有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占有的体素),包括:①空间上,具有一定的结合关系,产生一定的控制力;②时间上,人与物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连续性,过于短暂的控制不成立占有,如在饭店使用的餐具、图书馆翻阅的杂志等不成立占有。
  2. 占有的意思(占有的心素),包括:①取得占有的意思;②维持占有的意思;③占有意思是一种自然意思,而不是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占有,因此无、限人也可以成立占有。
  3. 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所有权人基于内部从属关系,指示他人占有,受指示人是占有辅助人,该占有为辅助占有,如车主雇佣司机开车,司机对该汽车就是占有辅助人。法考中常问是否可以向占有辅助人主张返还占有物?答案是否定的。只能向占有人主张返还占有物,而对占有辅助人不得主张占有保护,因此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课堂举例理解)
  4. 间接占有人是占有人。所有权人不直接占有其物,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将物交给他人占有,此时所有权人为间接占有,而他人为直接占有。如房屋出租中,房屋所有权人为间接占有人,而房屋承租人为直接占有人。

占有的分类(重点)

  •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是否以自己所有的意思控制某物)

1.自主占有:是指以物为自己所有的意思的占有,其中“为自己所有的意思”不限于所有人,也包括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产想据为己有的情形。考题中常出现的自主占有例子包括:所有权人的占有、小偷、抢夺人及抢劫人的占有、拾得遗失物、埋藏物的拾得人的占有、不知买卖合同无效的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占有等等。换句话说,自主占有就是说我占有这个物,我认为这个物就是属于我的,或者我知道他不是我的,但是我就是想把它据为所有。

2.他主占有:是指占有人无所有的意思,而仅基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债权或他物权)的占有,包括:承租人、保管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占有都是他主占有。换句话说,他主占有就是说我虽然占有这个物,但我的心里知道这个东西不是我的。

(二)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是否本人直接接触控制某物)

1.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直接掌握标的物,包括: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都是直接占有。换句话说直接占有就是你对这个物看得见、摸得着。

2.间接占有:是指不直接掌握标的物,但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之间有某种法律关系(可以是合同关系,也可以是侵权关系、无因管理关系、不当得利关系等),并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的占有。

 

(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占有某物是否具有法律或约定的依据)

1.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本权而产生的占有,换句话说就是凡是具有占有的物权、债权、监护权等等权利的占有就是有权占有,又称有正当权源的占有。考题中判断的标准就是:你找不找的到占有的权利,找的到的就是有权占有;找不到的就是无权占有。常考的例子包括:①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占有是有权占有,其本权是物权;②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运输人、买受人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其本权是债权;③替孩子保管财产的父母对财产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其本权是监护权。

2.无权占有:是指欠缺上述所说的本权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又称无正当权源的占有。常考的例子包括:拾得遗失物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都属于无权占有。

 

(四)善意无权占有与恶意无权占有(无权占有人是否明知自己的无权占有这个事实)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是针对无权占有的分类,有权占有中不存在善意与恶意占有。

1.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不知其占有视无权占有的占有,换句话说,这个占有本质上是属于无权占有,但是这个占有人傻白甜,他不知道,他以为自己的有权占有,这个就叫做善意的无权占有。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机卖给“不知情”的乙,乙的占有就是善意的无权占有。

2.恶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知道其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机卖给“知情”的丙,丙的占有就是恶意的无权占有。

占有的保护

1.占有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受到妨害的可能性时,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此三者合称为占有保护请求权

【注意】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 1 年内未行使,该请求权消灭(除斥期间)。

2.无权占有人对所占有物的权利人的义务

(1)占有人对占有物及其孳息,有返还的义务;

(2)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权利人偿还;

(3)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

【总结】善意受保护可主张必要费用;恶意受惩罚承担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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