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民法总论6-7章、物权法第1章

代理

【学习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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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的基本原理

一、概念理解

(一)概念:

1.三方结构(涉及三方当事人、产生三种法律关系)

2.权限(来自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3.后果(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二)不适用代理的行为(常考)

1.身份行为,如是否结婚、是否离婚的意思表示不得代理。

2.违法行为,如贩卖毒品;

3.事实行为,如占有、先占、拾得遗失物、创造等等不得代理;

4.遗嘱不得代理
 

二、分类(了解)

(一)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是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 

(二)法定代理与意定代理(代理权的产生条件不同) 

(三)本代理与复代理 (注意复代理中的代理人责任承担)

 

三、代理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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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代理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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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滥用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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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狭义)

(一)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作出的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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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见代理

)构成条件

1.行为人必须是无权代理

2.第三人是善意的(不知代理人为无权代理)

3.客观上存在外表授权

【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是否存在外表授权的解题技巧:看题目中是否暗示存在以下情形:

①持有法人公章的空白合同书

②单位工作人员离职后继续从事原职务行为,公司未对外告知该员工的离职;

③其他存在外表授权的情况

(二)法律后果:
第三人可以主张有权代理,即直接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行为后果。被代理人承担行为后果之后,可以向代理人追偿。

诉讼时效

【学习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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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诉讼时效的概述

一、概念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达法定期间后,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

二、特征

1.强制性: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当事人不得约定,否则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2.被动性: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得对诉讼时效进行释明或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3.阶段性:

当事人应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期间原则上不得提出,但基于新的证据证明对方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的除外。

【该知识点在法考中如何考】

诉讼时效的特征在法考中会结合具体的案例灵活考察,为了提高同学们的运用能力,我们将通过案例的形式将诉讼时效的三大特征表示出来,以提高同学们应对真题的敏感性。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重点)

(一)原则上,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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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诉讼时效的长短与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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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时效的起算

(一) 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二)特殊规定(结合案例考察)

1.约定了履行期限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未约定履行期限,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计算;

3.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 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5.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知识点在法考中如何考察】

判断下列情形是否已经经过诉讼时效?

【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第一步,判断该情形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直接排除,这是一个干扰选项;

第二步,判断该情形对应诉讼时效的长短期限;

第三步,判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第四步,结合上述三步的判断,计算出是否已经经过诉讼时效,如果没有经过的,则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已经经过诉讼时效的,对方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

Ⅲ 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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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的中断(“清零键”)

1.事由:

(1)权利人请求

(2)义务人承认:①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包括同意全部、分期或部分履行);②义务人提供担保;③义务人请求延期履行;④义务人制定清偿债务计划

(3)权利人起诉

(4)权利人申请仲裁、申请调解或通过其他途径向有关机关主张权利的。

2.法律后果:

中断事由终止之后,时效重新计算。

 

【做题总结】

诉讼时效中断的做题技巧分析:

我国对诉讼中断采用的是宽松主义,即手段宽松+中断容易,具体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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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时效的中止(暂停键)

1.概念:

指在时效的最后 6 个月,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待该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

2.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受到侵害的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 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3.法律后果:

中止事由终止之后,一律再补 6 个月。 

 

Ⅳ 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与除斥期间的关系

一、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

抗辩权产生,胜诉权消灭,但债权本身不消灭

【该知识点在法考中如何考】

考试题目案例中会让你计算诉讼时效是否经过或者已经明确告诉你诉讼时效已过,然后问你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什么?或者题目直接说诉讼时效经过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对方主动履行的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等等,让你判断是否正确??这个时候就是在考你诉讼时候届满后的法律效果。换句话说,当你看懂这个题目要考你什么知识点后,你要学会如何去破解这个考点。请看下面:

【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1.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同意履行或已自愿履行的处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换句话说就是,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主动履行的或者表示同意履行的,相当于债务人自己傻乎乎的放弃了诉讼时效的抗辩,以后你就要乖乖地履行啦! 

2.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债权人受领不构成不当得利。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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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常考的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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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物权法总论

【本章学习内容】

这一章的主要目的在于介绍:什么是物?→什么是物权?→物权有哪些?→物权有什么作用?

【本章学习方法】 
本章的学习放轻松,主要在于理解而不是记忆。
【本章学习要求】
全面了解物权的种类及基本概念,为后面学习具体的物权打基础;把握物的种类,尤其是原物与孳息这一种分类,考试中常考;理解物权请求权的效力。

【本章学习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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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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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理解】

1.国家所有:国家对全民所有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集体所有权:集体组织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及共同管理的权利;

4.相邻权: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5.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农村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权利(想象成租赁这块土地);

6.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国有、集体土地之上建造建筑物的权利;

7.宅基地使用权:农民在集体土地之上建造住宅的权利;

8.地役权:为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依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9.抵押权: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当事人设定的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

10.质押权: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当事人设定的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

11.留置权: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的担保物权。

 

第二节  物的概念与分类

一、物的概念

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物的特征:有体性、可支配性且对人类有价值、与人体相分离。

二、物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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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该知识点在法考中如何考】

判断一个物上是否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命题思路是考察“一物多卖”的问题。

【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1.一个物上存在多个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抵押权)只要不抵触,即可并存。其中相抵触的物权,具体表现为:

①同一物上不得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但一个物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人(共有);
②同一物上不得并存两个以上均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如动产质权和留置权不可并存。

2.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不具有排他性:考题中“一物多卖”订立的数份买卖合同只要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均有效。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1.物权优先效力一:物权优先于债权;
2.物权优先效力二: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
3.物权优先效力三:成立在先之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之物权;
4.物权优先效力的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三、物权请求权效力

1.原物返还请求权(返还原物)指物权人对现时无权占有其物的人,请求返还该物的权利。其中,重点把握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1)请求权人是物权人;(2)请求对象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3)无时效限制。

2.妨害排除请求权(排除妨碍):指物权人在物权的圆满状态被妨害时而请求除去该妨害的权利。其中,重点把握排除妨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1)请求权人为物权人;(2)妨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的行使,如堆放垃圾、制造噪音等等;(3)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超过了正常的容忍程度;(4)提出请求时,妨害仍在进行中;(5)被请求人包括“行为妨害人”和“状态妨害人”。

3.妨害防止请求权(消除危险):指物权人对于可能发生的危害其物权的危险,要求相对人采取预防措施的权利。其中,重点把握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1)请求人是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2)物权的行使具有受到妨害的现实危险,比如邻居种植的大树快要倾倒在自己的房屋上;(3)提出请求时,危险仍存在;(4)被请求权人是对危险的去除具有支配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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