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范围 |
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 |
|
审查方式 |
书面审查,通过审阅起诉书等方式来审查。 【注意】这是一种程序性审查,并不是对案件进行审理,不解决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 |
|
审查期限 |
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 |
|
处理结果 |
1.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 |
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
2.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
应当退回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
|
3.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 |
应当决定退回检察院 |
|
4.法院认为检察院起诉移送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需要补充材料 |
应当通知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
|
5.宣告被告人无罪,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 |
应当依法受理 【注意】经法庭审理,在依法作出判决时,对前案作出的判决,不予撤销 |
|
6.检察院撤诉,没有新事实和证据,重新起诉的 |
应当退回检察院 |
|
7.刑诉法第15条第2~6项: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应当裁定中止审理或者退回检察院 |
|
8.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起诉条件的 |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一)、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开庭10日前 |
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
开庭5日前 |
通知当事人、法代、辩护人、诉代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 |
开庭3日前
|
1.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2.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通知书送达。 3.公开审判的案件,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
开庭以前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
审判人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
(二)、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 |
注意 |
|
召开情形 |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1.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2. 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3. 社会影响重大的; 4. 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
1.可以召开,而非应当 2.庭前会议在法庭或其他办案场所进行 3.由审判人员主持,控辩双方参加 4.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被告人不具有参加庭前会议的权利。 |
会议程序 |
1.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 2.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
(一)、开庭
书记员 |
1.受审判长委托,査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2.宣读法庭规则; 3.请公诉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入庭: 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5.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己经就绪。 |
|
审判长 |
1.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査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2.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宣布理由。 3.审判长宣布有关人员的名单 4.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5.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
|
出庭要求总结 |
公诉人 |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
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 |
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
|
辩护人 |
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
|
刑事被告人 |
必须到庭,不允许对刑事被告人缺席判决。 |
(二)、法庭调查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
||
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
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
||
讯问被告人、发问被告人或者被害人 |
1.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2.经审判长允许,其他人员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总结】对被告人发问的规则:除书记员以外都可以发问,但是除公诉人外,其他人发问需要经审判长同意 3.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民原告人发问 4.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向被害人、附民当事人发问 |
||
出示、核实证据(先人证、后物证) |
人证 |
1.证人 |
(1)出庭条件: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上述规定。 (2)不出庭后果: A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B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 C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2.鉴定人 |
(1)出庭要求: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2)不出庭后果: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
3.有专门知识的人 |
(1)控辩双方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2)申请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2人。有多种鉴定意见的除外 (3)地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 |
||
【注意】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证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处理。 |
|||
物证 |
举证方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
||
法庭调查核实证据 |
1.法庭调查核实证据时,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上述人员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2.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告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并及时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3.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注意】无搜查权 4. 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5.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
||
调取新证据 |
1.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2.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
||
补充侦查 |
1.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枓的,应当通知检察院移送。 2.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3.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的,可以建议补充侦查。 4.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法院可以决定按检察院撤诉处理。 |
||
量刑情节调查 |
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 |
(三)、法庭辩论
辩论顺序 |
1.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被告人自行辩护。 4.辩护人辩护。 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注意】 (1)先控方,后辩方 (2)法庭辩论包括控辩双方的辩论,也包括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的辩论。 |
范围 |
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与法庭调查相同)、法律 |
【注意】 1.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2. 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 |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特点
|
不可剥夺,不可替代、不可省略。 【注意】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
可以制止 |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 |
应当制止 |
1.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 2. 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 |
程序倒流 |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
(五)、评议和宣判
1.判决、裁定和决定
|
判决 |
裁定 |
决定 |
适用对象 |
实体问题 |
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终止审理、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驳回自诉、核准死刑、减刑、假释、撤销缓刑、减免罚金) |
程序问题(回避、是否立案、有关强制措施、实施各种侦查行为、撤销案件、延长羁押期限、起诉或者不起诉、开庭审判、延期审理、抗诉、提起再审程序) |
适用机关 |
法院 |
法院 |
公、检、法 |
适用阶段 |
审判阶段 |
审判、执行阶段 |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阶段 |
表现形式 |
书面 |
书面、口头 |
书面、口头 |
数量 |
一个案件只有一个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 【注意】一个案子可以有多个判决,生效判决只有一个。 |
一个案件可有多个裁定 |
一个案件可有多项决定 一个案件中,可以只有决定,而没有判决或裁定 |
救济 |
未生效可上诉或抗诉 |
未生效可上诉或者抗诉 |
可申请复议 |
效力 |
判决和裁定的生效: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 |
作出立即生效 |
2.判决书的内容
1.首部 |
标题;编号;公诉机关和诉讼参加人情况;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 |
2.事实部分 |
(1).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2).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3).重点写明经法院查明的事实和据以定罪的证据。 |
3.理由部分 |
阐述法院为什么如此判决,针对具体案件的特点,运用法律规定、犯罪构成和刑事诉讼理论,阐明控方的指控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情节轻重与否,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
4.尾部 |
交代上诉权和上诉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判决的决定日期;书记员署名。 |
3..判决种类和宣判
判决种类 |
有罪判决 |
1.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注意】此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注意】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
|||
无罪判决 |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2.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注意】若有新事实和证据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写明被告人曾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无罪的情况;前案作出的无罪判决不予撤销 |
||||
不负刑事责任判决 |
1.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 责任。 2. 精神病人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
||||
特殊情形 |
裁定终止审理 |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裁定终止审理。 2.被告人死亡的(但若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
|||
法院发现漏人/漏事实 |
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
||||
检察院发现漏人、漏事实 |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是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 |
||||
被告人身份信息有误 |
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 |
||||
宣判 |
宣判一律公开,评议一律不公开 |
||||
形式 |
当庭宣判 |
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检察院、辩护人 |
|||
定期宣判 |
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检察院、辩护人 |
||||
评议 |
评议笔录:合议庭成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书记员不是合议庭成员)。 【对比记忆】 1.庭审笔录由审判长、书记员、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签名 2.判决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 |
(六)、一审审限(2+1+3+X)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公诉 |
判决宣告前,公诉人需要撤诉,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1.可准许的情形包括: ①不存在犯罪事实的:②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④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⑤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⑦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2.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30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3.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
自诉 |
判决宣告前,自诉人要撤诉的,经审查确实是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 |
【总结】 1.公诉与自诉中撤回起诉,均需经过法院的审查:公诉中审查是否有罪,有罪的,不允许撤诉。自诉中审查是否满足自愿性。 2.撤诉均需在判决宣告前提出。 |
|
延期审理 |
中止审理 |
终止审理 |
情形 |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院要补充侦査,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6.在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西安一日恩、被告人自动 |
文书 |
决定 |
裁定 |
裁定 |
适用时间 |
法庭审理过程中 |
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
-- |
产生原因 |
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小时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活动 |
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 |
|
期间计算 |
计入审理期限 特殊情形:补充侦查重新计算一审期限; |
不计入审限 |
情节较轻的 |
审判长应当当庭瞥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
不听警告的 |
审判长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
情节严重的 |
经报告院长批准后,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
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 |
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
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 |
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 |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受理条件 |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公诉转自诉案件。 |
||
审查时间 |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査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
||
受理结果 |
不予受理 (尚未立案)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自诉人不撤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①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 ②缺乏罪证的; ③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④被告人死亡的; ⑤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⑥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⑦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注意】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该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二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二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
驳回起诉 (已经立案) |
对己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不能提供补充证抿,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
||
调解 |
1.可以调解,但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2.应当制作调解书,签收时生效 |
||
和解和撤诉 |
所有自诉案件都能和解和撤诉。撤诉分为两类: 1.申请撤诉:撤诉如果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 2.视为撤诉: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注意】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
||
反诉 |
可以反诉,但公诉转自诉案件除外。条件为: 1.对象:自诉人 2.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案件性质应相同,为前两类自诉案件 4.提出期限为自诉判决宣告前 【注意】二审期间,自诉案件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另行起诉。 【对比】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
||
审限 |
1.被告人被羁押的:普通程序,即2+1+3+X 2.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
||
可分性 |
1.被告人或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注意】但如果正在审理自诉案件,发现还有尚夫起诉的公诉案件,法院不能直接审理, 只能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被告人可分: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法院应当受理,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3.自诉人可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
适用范围 |
积极范围 |
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话用简易稈序审判: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认罪: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注意】法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的意见,确认其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
消极范围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査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
|
启动程序 |
自诉案件 |
由法院主动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需要征求被告人同意 |
公诉案件 |
1.对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法院可以主动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需要征求被告人同意。 2.检察院对于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注意】检察院只是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还需要法院决定,需要被告人同意,但并不需要被害人的同意。 |
|
特点 |
审判组织简化 |
1.3年以下,可以独任、可以合议庭。 2.超过3年,必须合议庭: 3.独任转合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
审理期限较短 |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2.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 3.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
|
公诉人出庭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庭 |
|
辩护人出庭 |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2.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注意】“应当通知出庭”不等于“辩护人应当出庭” |
|
程序简便 |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间化: (1)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3)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2. 审理程序简便:不受普通程序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陈述意见 【注意】 1.无论如何简化程序,判决宣告前都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
|
询问被告人 |
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同意简易程序审理 |
|
当庭宣判 |
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
法定事由 |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
期间 |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
程序要求 |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
限制 |
一经确定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转换为适用简易程序 |
管辖 |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 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
|
庭前审查 |
除了应审查一般事项外,还应审查被告单位的相关情况(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需要检察院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
|
诉讼代表人 |
诉讼代表人的确定 |
1.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
出庭要求 |
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1.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2)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2.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总结】诉讼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不是一定要拘传到庭的。 |
|
权利 |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
|
遗漏单位当事人 |
1.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 2.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 |
|
涉案财物的处理 |
1.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査封、扣押、冻结。 2.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
|
被告单位注销、变更 |
1.单位被注销的: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2.单位被变更的: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 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