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维护其生命安全的人格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维护其身体器官完整的人格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维护其身体健康的人格权。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以维护其名誉不受他人侵害为内容的人格权。名誉强调的是一种社会评价。
【注意】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享有名誉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以维护其肖像不受他人侵害为内容的人格权。
自然人所享有的以维护其隐私不受他人侵害为内容的人格权。隐私强调的是你不愿意被人知道的信息。
姓名权
判断是否侵害姓名权,关键在题目暗示的信息中是否存在如下行为表现:①干涉他人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②盗用或假冒他人姓名。
荣誉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以维护其荣誉不受他人侵害为内容的权利。自然人因突出贡献而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即为该自然人的荣誉权
精神损害赔偿
(一)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1.侵害各种人格权;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
3.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
4.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使其永久性灭失或毁损。
(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情形属于(一)列举的四种情况之一;
2.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3.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判断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分三步走:
第一步,排除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精神损害赔偿只有自然人可以主张。命题人最喜欢在这里挖坑,因此,第一步就从主体判断;
第二步,判断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老的司考真题中未考虑到这个情节,题目不够严谨,但近几年的真题均强调了“严重后果”这个构成要件。题目中未暗示造成严重后果的,排除;
第三步,再根据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判断。一般前两步都可以选出正确答案,前两步是命题老师常挖的陷阱,但是为了以防万一,同学们还是需要熟悉一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一节 法人的基本原理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特征:
a.人格独立:可以自己名义从事各种活动.
b.财产独立: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设立人,由法人对其享有所有权;
c.责任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二、法人的运行过程
1.设立人与法人的关系(重点)
设立中以法人名义对外签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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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以设立人个人名义对外签约 |
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
2.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处理: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法人合并 |
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
法人分立 |
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三、法人的责任
一、学理分类
二、立法分类(民法总则)
3.特殊规则
(1)关于捐助法人的特殊规则:
①捐助人的知情权与建议权;
②捐助法人的撤销权: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作出的决定违反捐助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2)关于非营利法人的特殊规则: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分配剩余财产;其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不能按照法人章程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三)特别法人
1.机关法人;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一)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的内涵
意思表示是指将内心欲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于外。
【该知识点在法考中如何考(一)】
判断以下情形哪些构成/不构成意思表示?
【教你一招快速破题(一)】
分两步走:
第一步,看是否将内心的意思表达在外,也就是是否存在将意思表达在外的行为,如说出来的,做出来的,法律认可的沉默等等;
第二步,看这个人把自己内心意思表达出来的目的是不是想与对方发生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换句话说就是你把意思表达在外是不是想受到法律的保护及约束,如果是,则构成意思表示;如果不是,则不构成意思表示。同时,这个点的判断与第一章讲的判断是否受民法调整联系起来,也就是第一章所说的情谊行为/好意施惠行为不受民法调整,同理也不构成意思表示,因为好意施惠行为的目的是增进人与人之间的情谊,而不是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做题目时直接排除即可。
【该知识点在法考中如何考(二)】
区分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第一,首先弄明白事实行为的含义。事实行为指无须意思表示,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该行为,均直接依法律规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换句话说就是,事实行为结果的产生不是看当事人怎么想的,而是看法律怎么规定的。常考的事实行为包括:写小说(著作权)、盖房子(非法律行为产生物权变动)、捡东西(先占或拾得遗失物)、救他人(无因管理)。
第二,考试时我们该如何识别一道题目是不是在考我们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分?这个知识点要与第二章我们所说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结合考察,也就是事实行为无须考虑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换句话说,就是当你根据一个人的年龄、精神状态、智力等因素去判断一个人实施的行为的效力时,前提是他实施的这个行为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实施的是事实行为,则不需要考虑他的年龄、智力、精神状态,也不需要考虑他本人的内心意思,只需要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2. 意思表示的分类
(1)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
【注意】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总结】法律中对沉默作为意思表示规定的汇总:
(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必须向对方实施;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无须向对方实施.
(3)意思表示的生效规则(重点,新增!)
A、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两个原则+两个特殊)
c.特殊规则(一):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B、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一个原则+两个特殊)
a.原则上自表示完成时生效。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和决议行为
2、实践性行为与诺成性行为
3、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4.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作出→成立→是否生效(不生效、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条件
1、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①当事人+②标的+③意思表示
2、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自由;
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类型
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
1、无效
【该知识点在法考中如何考】
判断下列法律行为的效力?或选择哪项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或根据题目意思先判断出该行为无效,但答案选择无效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关键是准确理解并记忆上述无效行为及后果的表格,并对真题的出题套路进行了解。因此,同学们要经常画无效的事由图。
2. 可撤销
【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1.欺诈构成要件:
(1)欺诈的故意;
(2)实施欺诈行为(告知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事实);
(3)对方因此陷入或维持错误认识(因果关系);
(4)对方因错误认识作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注意】第三人欺诈的问题。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胁迫构成要件:
(1)胁迫的故意;
(2)实施胁迫行为;
(3)受威胁方因此陷入恐惧;
(4)受胁迫方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
【破题技巧】
胁是手段,迫是目的,手段不合法或目的不合法,即可认定为胁迫。
【注意】
第三人胁迫的问题。第三人实施胁迫行为的,受胁迫方均有权主张撤销。第三人胁迫的撤销不以受胁迫方知道为前提,区别第三人欺诈。
3.重大误解: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4.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5. 效力待定
6.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该知识点在法考中如何考】
准确区分条件与期限。
【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记住,条件强调的是某一事件是否发生不确定;而期限强调的是某一事件一定在未来的某时间发生,但具体在哪一天发生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