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3
第三天给你们安排的是第20章到第23章的精华总结内容,你们先把今天的内容全部都过一遍,在看的过程中查漏补缺,然后再做今天给你们安排的题目(今天还是一套真题卷),你们去做我们题库安排的【今日必做题】,对于错题要及时消化巩固。
第二十章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
【考点1】内部控制审计的概念
测试 期间 |
CPA评价内部控制在某一时日是否有效所涉及的基准日,也是被审计单位评价基准日,即最近一个会计期间截止日(不意味着CPA只测试基准日这一天的内部控制,但要足够长)。 |
测试 范围 |
CPA应当针对所有重要账户和列报的每一个相关认定获取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以便对内部控制整体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
【考点2】识别重要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10年考了1次——客)
要求 |
在识别重要账户、列报及相关认定时,CPA应当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作出评价, 包括舞弊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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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 |
① 超过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的账户,无论是在内部控制审计还是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通常都被认定为重要账户; ②但是,一个账户或列报的金额超过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并不必然表明其属于重要账户 或列报,因为CPA还需要考虑定性的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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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 |
CPA可能因为某账户或列报受固有风险或舞弊风险的影响而将其确定为重要账户或列报,因为即使该账户或列报从金额上看并不重大 例如,某负债类账户金额不重大,但很可能被显著低估,注册会计师因而将其确定为重要账户 |
【考点3】选择拟测试的控制
基本 要求 |
① 应当针对每一相关认定获取控制有效性的审计证据,以便对内部控制整体的有效性发表意见,但没有责任对单项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② 对特定的相关认定而言,可能有多项控制用以应对评估的错报风险;反之,一项控制也可能应对评估的多项相关认定的错报风险。CPA没有必要测试与某项相关认定有关的所有控制。 ③ 在确定是否测试某项控制时,CPA应当考虑该项控制单独或连同其他控制,是否足以应对评估的某项相关认定的错报风险,而不论该项控制的分类和名称如何。 |
考虑 因素 |
① CPA在选取拟测试的控制时,通常不会选取整个流程中的所有控制,而是选择关键控制,即能为一个/多个重要账户/列报的一个/多个相关认定提供最有效果/效率证据的控制。 ② 每个重要账户、认定和/或重大错报风险至少应当有一个对应的关键控制。 ③ CPA无需测试那些即使有缺陷也合理预期不会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控制。 |
【考点4】测试控制的有效性
范围 |
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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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安排 |
①应当获取内部控制在基准日之前一段足够长的期间内有效运行的审计证据 ②测试涵盖的期间越长,提供的控制有效性的审计证据越多;实施时间越接近基准日,提供的控制有效性的审计证据越有力 ③在整合审计中,控制测试所涵盖的期间应当尽量与财务报表审计中拟信赖内部控制的期间保持一致 ④新的控制能够满足控制的相关目标,而且已运行足够长的时间,则不再需要测试被取代的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⑤对于内部控制审计,除自动化控制以外,注册会计师不能利用以前审计中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财务报表审计可以在某些方面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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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偏差的处理 |
定量 |
有效的内部控制不能为实现控制目标提供绝对保证,单项控制并非一定要毫无偏差地运行,才被认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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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 |
系统性偏差或人为有意造成的偏差(舞弊) |
扩大样本规模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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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系统性偏差或人为有意造成的偏差 |
可以扩大样本规模进行测试 |
二十一章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管理
【考点1】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
(一)质量管理体系的目标、要素和总体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的目标 |
①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规定执业 ② 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
质量管理体系框架的组成要素 |
① 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评估程序; ② 治理和领导层; ③ 相关职业道德和要求; ④ 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⑤ 业务执行;⑥ 资源;⑦ 信息与沟通;⑧ 监控和整改程序。 |
总体要求 |
① 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设计、实施和运行; ② 采用风险导向的思路;③实事求是、量身定制;④动态优化和完善 |
(二)治理和领导层
1. 质量目标
质量至上 |
会计师事务所在全所范围内形成质量至上的文化,所有人员都对执行业务质量承担责任。 领导层对质量负责,并向事务所人员传递质量至上的职业理念,在全所范围内培养以质量为导向的文化。 |
2.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领导层
对主要负责人的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如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者同等职位的人员)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 |
指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责任 |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门的合伙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对质量管理体系及其特定方面承担运行责任 |
3. 合伙人管理
总体要求 |
晋升、培训、考核、分配、转入、退出的管理均应体现以质量为导向的文化 |
员工(包括外部转入人员)晋升合伙人的管理 |
① 应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晋升机制,不得以承接和执行业务的收入或利润作为晋升合伙人的首要指标 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针对合伙人的晋升建立和实施质量一票否决制度。 |
合伙人考核和收益分配 |
①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进行合伙人考核和收益分配。 ② 在进行考核和收益分配时,应当综合考虑合伙人的执业质量、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社会声誉等指标,不得以承接和执行业务的收入或利润作为首要指标,不应直接或变相以分所、部门、合伙人所在团队作为利润中心进行收益分配。 |
【考点2】业务执行
(一)项目质量复核
复核人员 |
① 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合伙人或其他类似职位的人员,或者由会计师事务所委派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外部人员。 ② 应当在全所范围内(包括分所)统一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并确保负责实施委派工作的人员具有必要的胜任能力和权威性 ③ 负责委派项目质量复核的人员需要独立于项目组,项目组成员不能负责委派本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④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对项目质量复核的实施承担总体责任 |
复核对象 |
① 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② ② 法律法规要求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 ③ ③ 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为应对一项或多项质量风险,有必要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 |
(二)意见分歧
解决政策 |
确保所执行的项目在意见分歧解决后才能出具业务报告 |
(三)咨询
咨询的人员 |
当审计项目过程中的各种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不能在审计项目组内部得到解决时,有必要向审计项目组之外的适当人员咨询 |
【考点3】监控
监控周期 |
在每个周期内,对每个项目合伙人,至少选择一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检查。 对承接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每个项目合伙人,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
执行监控活动的人员 |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监控活动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 具备有效执行监控活动所必需的胜任能力、时间和权威性 ② 具有客观性,项目组成员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得参与对其项目的监控活动 |
第二十二章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概念框架
【考点1】对职业道德概念框架的具体运用
(一)可能导致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自身利益、自我评价、过度推介、密切关系、外在压力 |
(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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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或有收费 |
除法律法规允许外,注册会计师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不得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 |
收取介绍费或佣金 |
注册会计师不得收取与客户相关的介绍费或佣金,也不得向客户或其他方支付业务介绍费。若收取或支付,可能对客观和公正原则以及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
第二十三章 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考点1】基本概念和要求
基本要求 |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业务期间和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独立于审计客户。 |
【考点2】经济利益
(一)在审计客户中不被允许拥有的经济利益判断
主体 |
行为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团队 及其主要近亲属 |
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
在某实体中拥有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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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伙人所在分部的其他合伙人 或其主要近亲属 |
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
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 合伙人、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 |
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
(二)无意中获取的经济利益
主体 |
防范措施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团队成员及其主要近亲属 |
应当立即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
审计项目团队以外的人员及其主要近亲属 |
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尽快处理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
【考点3】贷款和担保、商业关系、家庭和私人关系
(一)贷款和担保
情形 |
主体 |
对独立性的影响 |
从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客户获得贷款和担保 |
会计师事务所 |
① 如不按正常程序、条款和条件办理,没有防范措施,事务所不得接受此类货款或担保; ② 如按正常程序、条款和条件取得贷款,而贷款对审计客户或事务所影响重大,需采取措施防范; |
审计项目团队成员 及其主要近亲属 |
如按正常程序、条款和条件取得货款或担保,不产生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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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客户开立账户 |
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团队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 |
如按正常的商业条件开立,不产生不利影响 |
从非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客户获得货款和担保 |
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团队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 |
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没有防范措施 |
向审计客户提供贷款或为其提供担保 |
(二)商业关系
商业关系类型 |
主体 |
对独立性的影响 |
共同开办、捆绑销售和互相推广 |
会计师事务所 |
事务所不得介入该种商业关系 |
项目团队成员 |
涉事成员应当调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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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团队成员主要近亲属 |
评价不利影响,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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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商业利益 |
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团队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 |
若这种商业关系对双方均不重要,且经济利益对投资者不重大,则不能控制该实体,通常不影响独立性 |
购买商品或服务 |
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团队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 |
只要按照正常程序公平交易,则不影响独立性; 若交易性质特殊或金额较大,则需采取防范措施(取消或降低交易规模、将项目团队成员调离) |
(三)家庭和私人关系
主体 |
情形 |
对独立性的影响 |
防范措施 |
审计项目团队成员的主要近亲属 |
对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施加重大影响 |
①评价该亲属/员工与项目团队成员的关系。 ②评价该亲属/员工在客户中的职位。 ③评价该项目团队成员在项目团队中的角色 |
①将该成员调离项目团队。 ②合理安排该成员的职责,使其工作不涉及其亲属/密切关系人员的职责范围 |
审计项目团队成员的其他近亲属 |
处在重要职位或可以对财务报表施加重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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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团队成员 |
与审计客户的董、高、特存在密切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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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团队成员的主要近亲属 |
现任或曾任审计客户的董、高、特 |
对独立性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
调离项目团队 |
非项目团队成员的合伙人或员工 |
与审计客户重要职位的人员存在家庭或个人关系 |
①该合伙人或员工与审计客户的董、高、特之间的关系。 ②该合伙人或员工与项目团队之间的相互影响。 ③该合伙人或员工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角色。 ④董、高、特在审计客户中的职位 |
①合理安排该合伙人或员工的职责,以减少对项目团队独立性产生的影响。 ②由审计项目团队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已执行的相关审计工作 |
【考点4】与审计客户发生人员交流
(一)一般规定
主体 |
对独立性的影响 |
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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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团队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担任客户重要职位 |
若与事务所保持重要联系(领报酬或参与活动),将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
没有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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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与事务所保持重要联系(未领报酬且未参与活动等) |
不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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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成员兼任客户董、高、特 |
将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
没有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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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成员拟加入审计客户 |
将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
① 将该成员调离项目团队。 ② 由组外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的重大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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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成员临时借调 |
仅允许短期向客户借出员工,且不得为审计客户提供准则禁止的非鉴证服务,也不得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且应由审计客户负责指导和监督该员工的活动,否则将因自我评价、过度推介或密切关系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
① 对借出员工的工作进行额外复核; ② 合理安排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职责,使借出员工不对其在借调期间执行的工作进行审计; ③ 不安排借出员工作为审计项目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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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合伙人加入的某一实体并担任重要职位,该实体随后成为审计客户 |
将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
① 修改审计计划; ② 向审计项目团队分派与该人员相比经验更加丰富的人员; ③ 由适当复核人员复核前任审计项目团队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
(二)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
主体 |
情形 |
对独立性的影响 |
防范措施 |
关键审计合伙人 |
担任董、高、特 |
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
不再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及项目团队成员后,该公众利益实体发布了已审计的涵盖期间不少于12个月的财务报表,否则独立性将受损 |
高级合伙人 |
担任董、高、特 |
将因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
该高级合伙人离职已超过12个月,否则独立性将受损 |
关键审计合伙人 |
因企业合并担任董、高、特 |
将因关系密切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
①当关键审计合伙人接受该职务时,并未预料到会发生企业合并。 ②关键审计合伙人在事务所中应得的报酬或福利都已全额支付(除非报酬或福利是按照预先确定的固定金额支付且未付金额对事务所不重要)。 ③关健审计合伙人未继续参与,或在外界看来未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或专业活动。 ④已就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客户的职位与治理层讨论 |
(三)审计客户的董、高、特进入审计项目团队
主体 |
情形 |
对独立性的影响 |
防范措施 |
审计客户董、高、特 |
担任项目合伙人、成员 |
在财务报表涵盖期间内,将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
没有防范措施。 不得分派进项目团队。 |
在报表涵盖期,将可能因自身利益、自我评价或密切关系产生不利影响 |
评价此类人员以前就职于审计客户时作出的决策或工作 |
【考点5】与审计客户存在长期业务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长期委派同一名关键合伙人或高级员工执行某客户的审计业务,将因密切关系和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会计师事务所任何人员担任关键合伙人或其相关职务的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五年。关键合伙人指项目合伙人(或其他签字CPA)、项目质量复核人、以及其他关键审计合伙人。
【彬哥提醒】
至少每年一次向所有需要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得其已遵守独立性要求的书面声明
(一)轮换时间表(适用于审计客户已为公众利益实体)
关键审计合伙人 |
任职期 |
冷却期 |
任职的特殊情形 |
项目合伙人(或其他签字注册会计师)) |
5年 |
5年 |
特殊情况下,任职期可以延长一年 |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
5年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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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关键审计合伙人 |
5年 |
2年 |
(二)轮换时间表(适用于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后)
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前的服务年限(X年) |
任职期 |
冷却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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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伙人 |
项目质量 复核人员 |
其他关键审计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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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3 |
(5-X)年 |
5年 |
3年 |
2年 |
X≥4 |
2年 |
5年 |
3年 |
2年 |
IPO |
2年 |
5年 |
3年 |
2年 |
【考点6】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
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 |
① 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将对独立性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② 这些不利影响包括因自我评价、自身利益和密切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 ③ 代客户从事日常和行政性的事务或不重要的活动,通常不被视为代行管理层职责。 |
会计和 记账服务 |
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会计和记账服务,可能因自我评价产生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
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 ① 沟通审计相关的事项 ② 提供会计咨询服务 ③ 日常性或机械性的会计和记账服务。 ④ 向不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会计和记账服务 ⑤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的分支机构或关联实体提供会计和记账服务∶ a.该服务是日常性或机械性的; b.提供服务的人员不是审计项目团队成员; c.接受该服务的分支机构或关联实体从整体上对被审计财务报表不具有重要性,或者该服务所涉及的事项从整体上对该分支机构或关联实体的财务报表不具有重要性【对审计对象没有重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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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服务 |
① 若审计客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评估服务,以帮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或税务筹划目的,并且评估的结果不对财务报表产生直接影响,则通常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② 在审计客户不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如果评估服务对被审计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并且评估结果涉及高度的主观性,则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因自我评价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审计客户提供该评估服务。 |
税务服务 |
编制纳税申报表的服务、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税务筹划或其他税务咨询服务、帮助解决税务纠纷等 |
行政事务性 服务 |
向审计客户提供下列行政事务性服务通常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包括:文字处理服务;编制行政或法定表格供客户审批;按照客户的指示将该表格提交给各级监管机构;跟踪法定报备日期,并告知审计客户该日期。 |
内部审计服务 |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控;财务会计系统;对被审计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金额或披露 |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 |
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信息系统构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组成部分,或生成的信息对会计记录或被审计财务报表影响重大,则不得向其提供服务。 |
诉讼支持服务 |
不得向审计客户提供诉讼支持服务,可能因自我评价或过度推介产生不利影响。包括担任专家证人;诉讼纠纷涉及的金额;担任辩护人或首席法律顾问;协助管理文件等 |
招聘服务 |
通常可以提供:审查专业资格;对申请者是否适合职位提出咨询意见;面试候选人等。 若拟为公众利益实体招聘董、高、特,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提供寻找、挑选及核查服务。 |
公司财务服务 |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财务服务,可能因自我评价或过度推介产生不利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