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 |
一般规定 |
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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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原值 |
①房产原值是“账簿”中的房屋原价(不是折旧后的价值) ②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都应当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③房产原值应当包含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例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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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宗地容积率低于0.5 |
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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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改扩建 |
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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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产投资联营 |
实质上承担风险的,按照房产原值从价计征 实际上属于出租的,按照租金从租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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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房屋 |
自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按照计税余值进行交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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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建筑物 |
①如果是跟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那么就跟地上建筑物一样纳税 ②如果是独立的地下建筑物,那就可以再进行一定的折算,其中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的以房产原价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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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共有经营性房产 |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 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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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租计征 |
一般规定 |
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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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①以劳务或者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 ②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
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法 |
计税依据 |
税率 |
税额计算公式 |
从价计征 |
房产余值 |
1.2% |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
从租计征 |
房屋租金 |
12%(4%) |
全年应纳税额=不含税租金收入×12%(或4%) |
三、税收优惠
(一)基本规定(法定免征)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2.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二)特殊规定
自用房产 |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税。 (2)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3)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4)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继续免征房产税。 |
租赁房产 |
(1)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2)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房产税。 (3)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
其他 |
(1)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免征房产税。 (3)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照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者免征房产税。 (4)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5)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使用或者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该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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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7)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8)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9)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0)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免征房产税。 (11)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2022年新增) (12)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免征应缴纳的房产税。(2022年新增) (13)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非自用的房产,照章征收房产税。(2022年新增) (14)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相关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2022年新增) |
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情形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
从生产经营之月起(只有这一个“当月”,其他都是次月) |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
从建成之次月起 |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
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对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
购置新建商品房 |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购置存量房 |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
出租、出借房产 |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 |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
(二)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征收机关
1.纳税期限。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纳税地点。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3.征收机关。对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