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额
征收范围是车船税法所附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和船舶。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1.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纳税义务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BT提醒】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三)税目税额表
税目 |
计税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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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
每辆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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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
每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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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车 |
客车 |
每辆 |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
货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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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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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车辆 |
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不包括拖拉机、救护车 |
船舶 |
机动船舶 |
净吨位每吨 |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
游艇 |
艇身长度 |
—— |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购置的新车船 |
纳税时间 |
从当月开始纳税 |
计算公式 |
年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固定税额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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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抢、报废、灭失车船 |
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②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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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时间 |
上述两种情况,应纳缴纳的车船税都是从当月起算。 注意这一点,这是计算题中的关键性细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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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过户 |
情形 |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 |
规定 |
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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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退回 |
情形 |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
规定 |
可以向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
三、税收优惠
1.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3.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4.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免征车船税。
5.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6.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7.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8.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1.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2012年1月1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机场、港口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三)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
1.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排量1.6升以下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免税新能源车:纯电动商用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和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
不征收: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
四、征收管理
1.纳税期限:取得车辆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2.纳税地点: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3.纳税申报: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4.退税: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