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印花税
一、征税范围及税率
税目及税率 |
详细说明 |
||
经济合同 |
0.05‰ |
借款合同 |
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 |
0.3‰ |
买卖合同 |
包括各种购销类的合同,也包括出版单位和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和音像制品的应税凭证,例如订购单、订数单等; 【BT提醒】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
|
技术合同 |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也即是如果一旦申请成功了专利,再转让就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了); 【BT提醒】不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
||
0.3‰ |
承揽合同 |
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
|
建设工程合同 |
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
||
0.3‰ |
运输合同 |
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 |
|
0.05‰ |
融资租赁合同 |
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
0.3‰ |
产权转移书据
|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
|
0.5‰ |
土地使用权出让数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
||
1‰ |
租赁合同 |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
|
仓储合同 |
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
||
保管合同 |
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 |
||
财产保险合同 |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合同。 【BT提醒】不包括人寿合同、再保险合同。 |
||
营业账簿 |
营业账簿(0.25‰) |
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0.25‰ |
|
证券交易 |
1‰ |
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
二、计税依据
买卖合同 |
(1)计税依据为合同记载的价款,不得做任何扣除。 (2)以物易物方式签订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计税。 |
承揽合同 |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及辅料,并收取加工费且分别注明的,原材料和辅料按购销合同计税贴花,加工费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假委托真定做) (2)合同未分别记载原辅料及加工费金额的,一律就全部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未分开就从高) (3)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及提供辅料,双方就加工费及辅料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算贴花。(真委托) |
建设工程合同 |
计税依据为合同约定的价款 |
租赁合同 |
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 |
运输合同 |
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1)国内联运,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以全程运费计税;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计税。 (2)国际货运,我国企业运输的,以本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税,托运方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税;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口货物的,免纳印花税,托运方以所持运费结算凭证,以运费金额计税。 |
仓储合同 |
计税依据为收取的仓储费 |
保管合同 |
计税依据为收取(支付)的保管费 |
借款合同 |
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 (1)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2)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对这类合同只就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3)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4)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5)在贷款业务中,如果贷方系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方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借款合同,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贴花。 (6)在基本建设贷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
融资租赁合同 |
为收取或支付的租金 |
财产保险合同 |
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
技术合同 |
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1)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2)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贴花 |
产权转移书据 |
以书据中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
应税营业帐薄 |
以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
证券交易 |
以成交金额为计税依据。 |
三、应纳税额计算
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和证券交易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过关笔记】
2.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所执的一份全额贴花。
3.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4.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计算应纳税额。
5.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四舍五入。财产租赁合同经计算,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6.订立合同不论是否兑现均应依合同金额贴花。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7.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先按5元贴花,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
8.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币的,应按凭证书立当日的外汇牌价折算缴纳。
四、税收优惠
(一)基本优惠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依照规定应予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6.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7.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8.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二)其他减免税规定
1.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租房合同,凡房屋属于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
2.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3.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4.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5.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税。
6.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7.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8.军事物资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以及新建铁路临管线运输等特殊货运凭证免税。
9.对农牧保险合同免税。
10.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1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2.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利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征收管理
(一)纳税方法
印花税的纳税办法有:一般纳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其中简易计税分为:
1.以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的方法(>500元)
2.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的方法
3.代扣(代收)税款汇总缴纳的方法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期限和纳税地点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2.纳税期限
(1)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2)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3)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3.纳税地点
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源泉扣缴
1.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四)核定征收印花税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