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环境保护税
一、环境保护税概述
事项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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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征收的一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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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
(1)征税项目为4种重点污染源 |
①环境保护税是原有的排污费“费改税”平移过来的税收 ②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等四种重点污染源收费 |
(2)纳税人主要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 |
①政府机关、家庭和个人即便有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也不属于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②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暂免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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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直接排放应税污染物是必要条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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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额为统一定额税和浮动定额税结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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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税收收入全部归地方 |
—— |
二、纳税人与征税对象
事项 |
具体内容 |
纳税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征税对象 |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
不征税项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3)禽畜养殖场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BT提醒】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
三、税目及应纳税额计算
(一)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
应税污染物 |
计税依据 |
应纳税额计算 |
大气污染物 |
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按kg换算)确定 |
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
水污染物 |
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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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 |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
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 固体废物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
噪声 |
分贝数 |
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
【BT提醒】
(1)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2)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
项目 |
计算方法 |
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 |
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
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 |
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
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 |
【2022调整】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按如下规定: ①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的,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 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②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③上述情形中仍无相关计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样测算方法 |
不能按上述3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 |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
四、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事项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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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 |
免征 |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
减征 |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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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
纳税地点 |
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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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限 |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 ①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②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