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土地增值税
一、征税范围
(二)基本征税范围(2022年调整)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包括转让新建房产和转让旧房。
【BT提醒】
(三)特殊征税范围
房地产的继承 |
不征收 |
房地产的赠与 |
赠与有两种情形不征税: ①直系亲属、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 ②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其他赠与的情况,均征税。 |
房地产出租 |
不征收 |
房地产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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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代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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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增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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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换 |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免征 |
合作建房 |
建好之后自用的,暂免征收 【BT提醒】建好之后转让的,需要征收 |
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
免征 |
【考点总结】不同税种赠与免税情形
税种 |
免税情形 |
征税情形 |
增值税 |
①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②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
赠与其他人 |
土地增值税 |
房地产的继承、赠与给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或公益事业 |
赠与其他对象 |
个人所得税 |
①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②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③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
赠与其他人 |
契税 |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 |
赠与都征税 |
二、扣除项目
转让方式 |
扣除项目 |
具体项目 |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
扣除项目(2项) |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②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税金 |
转让新建房屋 |
房地产企业(5项) |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⑤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仅针对房地产) |
非房地产企业(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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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的买卖 |
扣除项目(3项) |
①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③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
1.新房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 |
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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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 |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为按规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③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
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
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为办理有关手续,缴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和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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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地产开发成本 |
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如耕地占用税、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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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地产开发费用 |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
①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
②凡不能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不得单独计算,直接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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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
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扣除。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2022年调整)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印花税等相关税费,记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因此,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内的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环节缴纳的印花税,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一般企业+房地产企业扣除税金:两税+两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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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
可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过关笔记】 ①该项政策是房地产企业专属,非房地产企业不得享受 ②如果房地产企业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则不得加计扣除 |
【考点总结】利息的扣除
①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②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加息、罚息不能扣除)。
2.旧房的扣除
(1)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但是隐瞒、虚报的不可以扣除)。
情形 |
评估价格扣除额的确定 |
能取得评估价格 |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BT提醒】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
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有购房发票 |
(1)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BT提醒】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1年。 (2)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
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 |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
(3)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和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BT提醒】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环节缴纳的契税,由于已经包含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之中,因此,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1.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2.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种类 |
谁清算 |
清算条件 |
清算时间 |
应当清算 |
纳税人应当清算 |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
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
可以清算 |
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清算 |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
接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的清算通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 |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
事项 |
具体规定 |
已销售的房地产项目收入的确认 |
(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2)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红、偿债、换取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自用 |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即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以及加计扣除20%。
事项 |
具体规定 |
扣除前提 |
除另有规定外,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
可据实扣除的项目 |
(1)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 ①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③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 (4)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5)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6)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
可核定扣除项目 |
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 |
不可扣除的项目 |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2)竣工后,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3)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
(五)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七)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四、税收优惠
事项 |
具体规定 |
普通标准住宅出售 |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 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房地产的,应该分别核算增值额。否则,其普通住宅不能适用免税的规定 |
改造安置住房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 |
公租房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2022年新增) |
国家征收 |
(1)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2)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个人销售住房 |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
企业改制 |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税(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2022年调整)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
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