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级经济法每日推送:第一章 总论(二)

第一章 总 论(二)

(一)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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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说明

申请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协议

内容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仲裁协议应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提示】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效力

(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异议解决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隐瞒协议诉讼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超裁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能力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胁迫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未约

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通知

仲裁庭

组成

(1)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

(2)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仲裁裁决

开庭不公开

①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提示】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和解

①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②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调解

①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②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③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④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裁决

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多数仲裁员的意见→首席仲裁员的意见)。

仲裁效力

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履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撤销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法定撤销情形之一的,或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法定撤销情形包括: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提示】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二)民事诉讼

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程序

内容

第一审程序

普通程序

(1)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

(2)受理:人民法院接到诉状或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开庭审理: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既独立又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②发回重审的;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④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⑥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⑦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注意】简易程序的特点还体现在程序的简化上。比如,普通程序须通过传票传唤当事人出庭,而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可以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简便方式(捎口信、电话、短信、电邮)传唤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简易程序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第二审程序

(上诉程序)

概念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条件

①只有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才可以提起上诉;

②只能对法律规定的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时效

①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后果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②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③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④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注意】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审判监督

程序

(再审程序)

概念

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

程序

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③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注意】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不予受理情形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②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③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三)诉讼时效的特点及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

内容

概念

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特点

不影响起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

只影响胜诉权

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起诉请求

不主动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不反悔

(1)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基于新证据除外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强制性

(1)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2)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主要用于请求权,即权利人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不适用

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④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⑤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⑥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行政复议

事项

具体规定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具体行政行为

(即存在具体行为对象,如: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

附带审查

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注意】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内部行政行为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抽象行政行为

不服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的,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行政机关针对民事争议的处理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行政诉讼

程序

事项

具体规定

第一审普通程序

公开
审理

①公开审理行政案件;

②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

审理

依据

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调解

不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

适用

行政赔偿、补偿案件;

②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简易程序

范围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①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②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提示】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审程序

上诉
期限

①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

②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

审判监督程序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再审事由,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再审事由,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再审事由,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再审事由,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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