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推送15.具体合同(二)

具体合同(二)

三、借款合同(掌握)

借款合同

规定

概念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形式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权利义务

(1)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以及相应的担保,并应当按照预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2)借款人还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同期限内返还。但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利息

不得扣除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期限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

利息

①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不得主张支付借期内的利息;

②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注意】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利息。其他的,约定不明,应按习惯确定利息。

利率

①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④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逾期利率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①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违约责任

 

①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四、租赁合同(掌握)

租赁合同

规定

概念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订立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

(3)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补充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4)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权利义务

维修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使用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或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并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转租

(1)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金支付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

(1)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2)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2)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房屋租赁合同

 

效力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4)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6)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给予支持。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1. 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2. 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3)合同成立在先的。

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2. 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3)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五、融资租赁合同(掌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有关合同内容。

(2)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3)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4)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5)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6)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7)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例题-判断题】 甲公司根据乙公司的选择,向丙公司购买了1台大型设备,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甲、乙公司为此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未就设备的维修事项作特别约定,该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部件磨损,须维修。甲公司应承担维修义务。( )(2012

【答案】错误

 

六、承揽合同(熟悉)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一)承揽人的权利义务

1. 承揽人应当自己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 合同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3.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4.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

6.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二)定作人的权利义务

1.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等补救措施。

2.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3. 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作相应支付。

5.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七、建设工程合同(熟悉)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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