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增值税(二)
一、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扣除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 |
以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 |
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
按照10%扣除率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
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用于不产生销项税额的项目 |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非正常损失 |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毁损、拆除的情形。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其他 |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小提示:为什么这几项不得抵扣? 1、贷款服务:如果贷款服务可以抵扣 ,从根本上打通了融资行为的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话,那存款服务也应该征税。当前这样操作不具备现实可行性。 2、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因为这些支出与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无法准确区分是企业支出还是私人支出。如果纳入增值税的可抵扣范围,就会形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大幅流失。 |
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但是,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票,可以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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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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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
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行为 |
纳税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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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
总原则 |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 |
直接收款方式 |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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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 |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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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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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货款方式 |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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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
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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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应税劳务 |
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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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
(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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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
收到预收款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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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转让 |
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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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 |
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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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 |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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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 |
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
四、增值税税收优惠(仅罗列部分免征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生产销售有机肥、农膜。
9.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10.个人转让著作权;
11.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注意和零税率的国际运输服务的区别)
1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3.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2021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