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推送20.董监高、公司股票、债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违反上述规定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董监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注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股东诉讼(熟悉)

股东直接诉讼(损害股东利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侵犯公司利益,股东间接诉讼)

当董监高或者他人的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

股东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1)情形:如果相关负责的一方,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参加人: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3)权利归属: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董监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相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参照上述程序)

 

二、股份发行

发行和转让

内容

发行原则

股份发行应遵循公平公正、同股同价原则

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发行新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再向社会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

股份转让的地点

证券交易所

股份转让的方式

记名股票

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无记名股票

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股份转让的限制

发起人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

①公司董监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③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④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30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内注销;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股票质押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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