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推送16.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公司法》对公司行使法人财产权作出如下限制性规定: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回避)。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股东需要负连带责任)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应承担以下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3.《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公司登记是国家赋予公司法人资格与企业经营资格,并对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加以规范、公示的法律行为。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登记

内容

登记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登记事项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发起人

【提示】

(1)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2)股东出资: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设立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变更登记

一般:30日;

减资、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

注销登记

 

证照与档案管理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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