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犯罪论 第二章 第四节 因果关系

第四节 因果关系

终于,我们今天要来学习最后的一个客观不法要件-因果关系。

判断是不是有因果关系的方法:

第一步,看行为和结果之间有没有“第三者”,即介入因素。

第二步之一,用条件说来判断,即,如果没有这个行为,结果会出现吗?如果会,那就没有因果关系。如果不会,那就是有因果关系。

第二步之二,如果行为和结果之间有“第三者”,那就要用相当因果关系说。
 

逻辑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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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知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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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是客观的,是指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但此处的因果关系不仅仅是简单的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还要考虑危害结果能不能归责于之前的犯罪行为

如果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不对结果承担责任,但是行为本身可能仍旧需要承担责任,比如犯罪未遂。如果成立犯罪既遂,那么一定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中的危害行为,是指对法律保护的法益造成危险的行为

因果关系中的危害结果,只是真实的实害结果,并不是指假设的危害结果,也不是指危险结果。

(一)条件说

条件说的公式是:A 是行为,B 是结果;无 A 则无 B,那么 A 是 B 的原因条件说适用的条件是案件中有两个要素,即,行为和结果,没有第三个因素的介入

1. 行为和结果的界定

条件说下的因果关系中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有不同于之前的界定。

这里的危害行为,是指对法律保护的法益造成危险的行为

这里的的危害结果:

只是真实的实害结果,并不是指假设的危害结果,也不是指危险结果

是符合法益保护目的的结果。如果不符合,就不能归属于危害行为。

是行为人自己有义务需要求避免的结果。

2. 常考的条件关系

(1)假定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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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进程图例)

第一个行为正要产生结果,但是尚未产生结果的时候,第二个行为进入并且先导致了结果的发生,那么第一个行为和结果之间是没有因果关系的。

结论:第一个行为和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第二个行为和结果有因果关系。

例如:瓜子朝一个价值一个亿的古董花瓶扔了一个石头,石头还没有砸到花瓶的时候,橙子朝着花瓶开了一枪,花瓶碎了。经查明,花瓶是被子弹打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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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对结果的贡献

因果关系

第一个行为:扔石头

0

第二个行为:开枪

100

 

(2)重叠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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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进程图例)

第一个行为不能够单独导致结果的发生,但能够对结果的发生起到重要的作用;第二个行为不能够单独导致结果发生,但也能够对结果的发生起到重要的作用。第一个行为和第二个行为相互没有意思联络,结合在一起,同时发生作用,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结论:两个行为和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例如:瓜子想要教训一下橘子,在橘子的咖啡了加了50%致死量的毒药,橙子也想要教训一下橘子,在橘子的咖啡里加了50%致死量的毒药,瓜子和橙子并不知道对方的行为。橙子喝了咖啡,死了。瓜子投毒的行为和橘子投毒的行为都和橙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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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对结果的贡献

因果关系

第一个行为:瓜子投毒

50%

第二个行为:橙子投毒

50%

 

(3)双重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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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行为和第二个行为都足够单独引起结果的发生,并且两个行为之间没有意思联系。另个行为各自发挥所用,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结论:两个行为和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例如:瓜子想要教训一下橘子,在橘子的咖啡了加了100%致死量的毒药,橙子也想要教训一下橘子,在橘子的咖啡里加了100%致死量的毒药,瓜子和橙子并不知道对方的行为。橙子喝了咖啡,死了。瓜子投毒的行为和橘子投毒的行为都和橙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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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对结果的贡献

因果关系

第一个行为:瓜子投毒

100%

第二个行为:橙子投毒

100%

 

(4)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其实不作为的判断和作为是相同的,只是存在语言上的双重否定变成肯定的情况,为了方便大家学习,我们在这里对不作为的条件公式进行一遍推演:

原本的公示:“无 A 则无 B,那么 A 是 B 的原因”。

在不作为中,带入公式就是“无不作为A则无 B,那么不作为 A 是 B 的原因”

 简化:“有 A 则无 B,那么不作为 A 是 B 的原因” 

(5)阻断救助行为的因果关系

例如:瓜子心脏病突发,只要能够拿到离自己1米远的救心丸就能够活命,这个时候橙子冷冷一笑,右手一挥,把药丢到了10米远的地方,最后瓜子挣扎在9米的地方死了。

根据条件公式,如果橙子不把药丢开,瓜子就能活命。那么橙子的行为和瓜子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这里只要简单适用条件公式即可。

(6)被害人自身缺陷的因果关系

例如:瓜子有先天性心脏病。橙子和瓜子发生冲突,橙子狠狠扇了瓜子一个耳光,瓜子当场心脏病突发,死了。橙子的行为和瓜子的死亡是不是有因果关系?

根据条件公式,如果瓜子没有扇了橙子一个耳光,瓜子就不会发病,就不会死,因此是有因果关系的。

温馨小提示:有因果关系和承担责任是两回事情!因果关系是客观的,和主观上行为人是不是知道被害人有心脏并没有关系。不管橙子值不值到瓜子有心脏病,橙子的行为和瓜子的死亡时间就是有因果关系。之后,如果橙子就是知道的才故意这么做的,可能成立故意杀人做,如果橙子是应当知道的,可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橙子是真的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可能成立意外事件,橙子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相当因果关系说

1. 适用的场合

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场合是: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出现了一个“介入因素”

相当因果关系说只要是判断实害结果是不是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现实化造成的。如果是,那么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危害结果可以归属给危害行为;如果是偶然的介入因素造成的,那么结果就不能规则与危害行为

即,相当因果关系说适用于:“先前行为(危害行为)à介入因素à危害结果”的案件模式。

2. 判断标准

根据以上,当有介入因素的时候,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需要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来衡量。其标准有以下三个,运用时需要综合考虑:

(1)先前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大小

如果作用大,那么先前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依旧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没有。作用大小是相对于介入因素而言,大小的判定标准是指先前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大小

(2)介入因素的异常程度

如果介入因素是先前行为通常都会伴随产生的,那么说明这个介入因素不是异常的,属于伴随现象,介入因素带来的危险应算到先前行为头上,即结果与先前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不是先前行为通常会伴随产生的,那么说明这个介入因素是异常的,不属于伴随现象,属于独立的介入因素,即该危险不能算到先前行为头上,结果与先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3)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大小

如果作用大,那么先前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依旧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没有。

这里的作用大小是相对于先前行为而言,一方面,看大小的判定标准是指介入因素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大小;另一方面,看介入因素是不是阻断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有没有阻断原先的因果流程。如果阻断了,则意味着,介入因素的作用比较大。
 

(三)介入因素

1. 自然事件

自然事件,是指由于客观现象引起的客观事实。包括火灾、海潮、海啸、水灾、运输中断等。

2. 被害人自己的行为

瓜子欲杀橙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99刀,橙子重伤昏迷。瓜子以为橙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橙子自己醒来后,由于失血过多,头很晕,刚迈了两步跌下山崖摔死

第一先前行为是橙子重伤瓜子的行为,对橙子死亡的作用大,有因果关系;第二,介入因素是苏某自己迈了头晕掉下了山崖,对于一个被砍了99刀的人,该行为不异常,有因果关系;第三,介入因素直接导致死亡,先前行为橙子死亡无因果关系。综合结论,瓜子伤橙子的行为与橙子死亡有因果关系。

除了以上的,常见的还有,被强奸的妇女自杀的,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因为躲避追杀逃跑慌不择路被撞死的、摔死的、掉河里溺死的等等,不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被害人被人用火烧跑进河里淹死的,不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

3. 第三人的行为

例子1:瓜子追杀橙子,橙子逃跑。在橙子逃跑的过程中,橙子的情敌橘子开车经过,看到了橙子,大笑三声,把橙子撞死了。

例子2:瓜子重伤橙子橙子被送到医院,医生由于重大过失(如把手术刀落在了橙子肚子了)导致橙子死亡。

例子3:瓜子夜晚开车不慎将行人橙子撞倒在路中央,瓜子看到橙子不省人事,就逃逸此后,橘子开车轧到橙子,橙子死亡。后经过查明,但无法查明是瓜子当时就撞死橙子,还是橘子轧死了橙子。

例子4:瓜子将橙子推下水,橘子向橙子扔了一个救生圈,橙子马上要抓住救生圈。与瓜子没有共谋的李子又捞走救生圈橙子溺亡。李子阻断救助,橙子的死亡不归属于瓜子,而归属于李子

例子5:瓜子将橘子砍成重伤,然后离开现场。橙子看见躺在地上的橘子,仰天长啸,将橘子又砍成重伤。橘子因两个重伤,伤势过重死亡。

2016年卷二第2题

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

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C、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D、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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