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变更——主体不变,内容变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完善,合同的变更是指内容的变更,合同性质并不改变。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主体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变更的要件
1.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生了变化。
3.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变更方式 |
情形 |
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 |
当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合同内容当然发生变化,如遇有不可抗力导致债务不能履行时,合同可以延期履行。 |
约定变更 |
①合同当事人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 ②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即约定,当某种特定情况出现时,当事人有权变更合同。 |
(二)合同变更的形式和效力
合同变更除法律规定的变更和人民法院依法变更外,主要是当事人协议变更。
变更形式(书面形式) |
①原合同是经过公证、鉴证的,变更后的合同应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必要时应对变更的事实予以公证、鉴证; ②原合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变更后仍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登记。 |
变更效力 |
②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③仅对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二、合同的转让——主体变、内容不变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的转让仅指合同主体的变更,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一)合同权利转让
禁止转让 |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①根据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委托合同; ②以选定的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如演出合同; ③合同内容中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义务,如禁止某人在转让某项权利后再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此种约定不得约束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项权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
转让条件 |
无须经债务人同意,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让与行为对债务人生效,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法律后果 |
①全部转让,原合同关系消灭,受让人取得债权人地位,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 ②部分转让,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③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④如果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⑤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
(二)合同义务转移
转让条件 |
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
法律后果 |
①新债务人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请求履行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②新债务人享有基于原合同关系的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 ③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 ④原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若担保人未明确表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则担保责任因债务转移而消灭。 |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时,除了应当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外,还应当遵守合同法有关规定。
(四)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合同的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的效力随之消灭。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情形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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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
(1)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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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 |
概念 |
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或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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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解除 |
(1)协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2)约定解除权。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力,也可以约定双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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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 |
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种情形中的迟延履行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达到,债权人可不经催告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情势变更: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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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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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相互抵销 |
概念 |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2)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3)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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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抵销 |
(1)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有些合同不实际履行就不能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如抚恤金、退休金、人身损害赔偿债务等,均不得抵销。 (3)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4)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这种债务是对被害人的赔偿,如允许抵销,则意味着可以用金钱补偿对债务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任意侵犯,是有悖社会正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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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 |
概念 |
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终止合同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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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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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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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5)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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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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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 |
混同,即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第三人:如债权为他人权利质押的标的,债权债务即使同归于一人,债权也不消灭。 法律另有规定:如票据未到期前背书转让,票据债权债务即使同归于一人,票据仍可流通,票据上的债权债务不消灭。 |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负债字据的返还 |
负债字据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关系消灭后,将负债字据返还债务人。 |
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 |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形式 |
内容 |
继续履行 |
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既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又是一种违约责任。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如以具有人身性质的劳务为债务的;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即履行费用大大超过实际履行能获得的利益;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
采取补救措施 |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可以根据受损害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适当履行,如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措施,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过提存履行债务、行使担保债权等补救措施。 |
赔偿损失 |
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当事人可以先要求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再主张赔偿损失,也可以直接主张赔偿损失。 (1)可预见规则——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防扩大损失措施——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违约方承担。 |
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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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①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30%)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③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注意】与损失赔偿相比,违约金的支付可以避免损失赔偿方式在适用中经常遇到的计算损失范围和举证的困难。 |
违约金和定金: 两金择一金——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同时主张。 弥补超额损失——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定金与赔偿损失可以同时适用)。 |
二、免责事由
(一)法定事由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和理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关的证明,证明不可抗力及其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
(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出现一定的事由或条件时,可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三)法律的特别规定
如《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