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推送8.合同的订立方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包括要约、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 )内容具体确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

(2)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但在特殊情况下,对不特定的人作出但不妨碍要约所达目的时,相对人也可以是不特定人,如符合要约规定的商业广告,视为要约。

(3)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 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提示】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到达,并不是一定要到当事人的手里,只需要到达通常的地址,至于能否看到,这个没有关系

4. 要约的效力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

5. 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失效

时间不同

要约发出后、生效前

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

——

目的不同

阻止要约的生效

让生效的要约失效

条件不同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即要约生效前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即承诺发出前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反要约)。提出反要约就是对原要约的拒绝,使原要约失去效力,原要约人不再受该要约的约束。

限制不同

不限制

有限制: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如,写明“请在7天之内回复 ”,则在7天内不能撤销要约)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如,写明“本要约不会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另有约定除外。

承诺期限

要约明确了承诺期限的:

(1)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2)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3)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所谓合理期限,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的期间,一般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期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期间。特殊情况: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发晚了,新要约)

(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如快递延迟)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为有效承诺。(没有发晚,因为其他原因到晚了,承诺有效)

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相关规定跟要约一样)。

 

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只能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因为承诺达到就生效,因此承诺不存在撤销,只存在撤回

承诺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如价格、标的物的改变)的,视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地点

一般情况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合同书形式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

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缔约过失责任

 

含义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者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适用

情形

订立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后果

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时相对人所可能得到的履行利益。

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以实际损失为限,包括所受损害(订立合同而支出的各种费用)与所失利益(丧失订约机会的损失)。

【注意】注意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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