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的特点和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 |
内容 |
概念 |
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
特点 |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①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法律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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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讼时效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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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
1.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2.诉讼时效也适用于部分物权请求权,即物权请求权中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 |
不适用 |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5.鉴于某些侵权行为的属性及相应请求权行使的功能,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种类 |
说明 |
起算 |
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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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普通时效 (主观时效) |
3年 |
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
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 |
最长时效 (客观时效) |
20年 |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
不适用中止、中断,但可以延长 |
关于普通时效期间的起算(看看就好):
考虑到具体请求权的发生根据及标的不同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点,也可能略有差异。具体如下:
(1)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则自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4)以不作为义务内容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例如,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保守秘密,以另一方当事人得知或应当知道保守秘密一方当事人泄密之时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5)附条件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
(6)附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至之日起计算。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诉讼时效 |
发生时间 |
发生原因(事由) |
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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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普通时效 |
中止 |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 |
暂停,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
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其他障碍(客观情况): 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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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 |
诉讼时效期间内 |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仲裁或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可多次进行,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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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长期时效 |
延长 |
对于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
根据特殊情况(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予以延长 |
(自由裁量权)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
(2)延长的期间,也由人民法院认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