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司法(一)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违约责任
对内责任:对于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公司法规定除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除出资部分外,还包括未出资的利息。
对外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权利方/责任方 |
法律责任 |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公司债权人 |
①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三人 |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股东权利合理限制 |
①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被告股东 |
①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四、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还适用以下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 |
内容 |
决策 |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②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董事会 |
①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②其他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③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④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
经理 |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
兼职限制 |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
监事会 |
①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②其他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③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