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诉的理论

第二讲 基本原则

 

【本章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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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等原则

  1. 概念: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体现在“平”字上,当出现了“均”字一般表现了平等原则。
  2. 对象:我国诉讼当事人
  3. 含义
    1. 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同性:比如原告与被告都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也都可以提出上诉,参加庭审、进行辩论;
    2. 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比如原告享有起诉权,被告享有应诉答辩权;原告享有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被告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真题:2011/03/38

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

B.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C.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

D.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

 

【答案】D

【解析】

关于处分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体现的是处分原则,A错误。

关于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强调的是“均有权”,因此体现的是平等原则,B错误。

平等原则的变现形式有两种,一是双方当事人享有部分相同的诉讼权利,二是双方当事人享有一些对等的诉讼权利,因此,C选项是平等原则的体现而非同等原则,C错误。同等原则只适用于外国人。

《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D正确。

 

 

总结:平等不代表双方诉讼权利义务完全相等或者相同,可以具有不同但是平等的权利。比如原告的起诉权,被告享有反诉的权利。

 

二、同等原则

  1. 概念: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法院起诉、应诉,与中国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同

注意:当案例中出现外国人、无国籍人,且将其与中国当事人放在一起,用了“相同”“同等”字样时,便体现了同等原则

  1. 对象:外国人、无国籍人

 

三、对等原则

  1. 当外国法院对我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行限制的,中国法院可以“以牙还牙”对该国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限制;

注意:体现在“对”字上,表现的是中国对外国法院的做法的一种“报复”,直接“对”上外国法院的招数。

  1. 对象:外国人、无国籍人

 

平等原则与同等原则的区别:

1. 平等原则:花花和栗子都是个土生土长的中国人,栗子因花花不肯还她250元钱,将花花告上法庭。此时花花和栗子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的权利,这体现了平等原则。

2. 同等原则:当栗子是个M国姐姐,栗子将花花告上中国法庭。此时说花花和栗子均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时,体现了同等原则,因为此时栗子是外国人,这体现了中国当事人和外国人、无国籍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3. 对等原则:栗子这个M国姐姐在中国法庭起诉花花之后,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M国法院对我国国民在他们国家的诉讼中的权利进行了限制,比如说我们国家国民在他们国家起诉时,不能请律师来代理自己进行诉讼。那么此时,我国法院也可以对栗子这个M国姐姐请律师的权利进行限制,规定栗子姐姐不能请律师来代理自己的诉讼。此即体现了对等原则,是对他国法院的一种“报复”。

 

四、辩论原则

  1.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对实体、程序问题进行辩论(针对事实问题)
  2. 对象:只有当事人才享有辩论权利证人、法院、诉讼代理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都不享有辩论权
  3. 适用时间范围:
    1. 在审理全诉讼过程都可以辩论,不仅仅只是在开庭时才可以辩论
    2. 除非讼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在外;(非讼不辩论、执行无辩论)
  4. 方式:口头+书面(并不是只有当事人或者他的律师在法庭上进行辩论才体现了辩论原则,起诉状和答辩状也是行使辩论权的体现)
  5. 注:缺席判决不是违反当事人的辩论原则

真题链接:09/3/82

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答案】BD

【解析】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贯穿整个案件审判的始终,而非仅局限于一审程序,A错误。

辩论权的行使可以通过口头方式,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B正确。

C错误,辩论权是诉讼当事人而非证人的权利。

D正确,辩论原则是当事人双方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督促程序只有一方当事人,不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争议,因此不适用辩论原则。

 

 

 

五、处分原则(重难点)

  1.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针对诉讼请求、诉讼标的)
  2. 对象:诉讼当事人(原被告)
  3. 适用时间范围:适用于诉讼程序、执行程序、非讼程序
  4. 限制:当事人处分的权利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

比如证明责任的分配、是否能在撤诉之后仍然享有起诉权的、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都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来排除的,这些都是法律进行了强制规定。

真题链接:2014/03/79

当事人可对某些诉讼事项进行约定,法院应尊重合法有效的约定。关于当事人的约定及其效力,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当事人约定“合同是否履行无法证明时,应以甲方主张的事实为准”,法院应根据该约定分配证明责任

    B.当事人在诉讼和解中约定“原告撤诉后不得以相同的事由再次提起诉讼”,法院根据该约定不能再受理原告的起诉

    C.当事人约定“如果起诉,只能适用普通程序”,法院根据该约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D.当事人约定“双方必须亲自参加开庭审理,不得无故缺席”,如果被告委托了代理人参加开庭,自己不参加开庭,法院应根据该约定在对被告两次传唤后对其拘传

【答案】ABCD

   考点:处分原则;

【解析】

   处分原则指的是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处分原则的限制是当事人不能对法律排除当事人自己约定的事项进行处分。

   A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据此,证明责任的分配是由法律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或者法院裁定,因此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是正确选项。

   B选项正确。《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在一审中撤回起诉后可以再起诉,当事人无权通过合意约定的方式来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的起诉权,当事人通过约定限制当事人起诉权的做饭是错误的,是正确选项。

   C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当事人只可以将本身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当事人不可以将本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约定适用普通程序。当事人对这种应该适用简单程序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约定会浪费司法诉讼资源,因此C选项的做法是错误的,是正确选项。

   D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不能通过约定来排除当事人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拘传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其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须法定,法院不得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而裁决采取强制措施。据此,D选项的做法错误,是正确选项。

 

 

  1. 处分原则的体现:变更、处分自己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

真题链接:2013/03/45

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中国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违背了处分原则

  C.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根据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D.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支持起诉原则

【答案】C

   考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解析】

   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一款:“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体现了同等原则。同等原则的适用对象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同等”二次体现了我国对外国人给予了相同的待遇。

   B选项错误。首先,不是所有的事项均可适用于自认,法律规定了不适用自认的事实。对于不适合自认的事实,法院依法不予采信时,不违反民事诉讼的原则。再者,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有可能违背辩论原则,而不是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指的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目的和诉讼请求作出处分,而辩论原则指的是当事人对事实问题进行辩护。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可能影响的是当事人对事实的辩护权利。

   C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权利的体现,即处分原则的体现。

   D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支持起诉指的是法定规定的组织支持受损害的他人(单位和个人)向法院起诉,自己向法院起诉不是支持起诉原则的体现。

 

  1. 违反处分原则的体现: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比如栗子请求法院判决花花还250元钱,结果法院判决让花花还250元钱+利息,此时利息就是超出了栗子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处分原则)

调解协议中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不是违反处分原则,而是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的区别:

  1. 违反辩论原则:草草起诉花花没有还本金+利息,花花主张钱已经还了并出具了收据,双方对是否欠钱这一争点争执不下。法庭审理后认为,即使不确定花花是否欠钱,但是因为花花长太丑了,丑到吓的草草签了收据,因此花花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2. 违反处分原则:草草起诉花花还本金2W块,法院判决花花还钱2W+888元利息,此时违反了处分原则。
  3. 总结:辩论原则是说法庭不能在当事人没有辩论过的事实进行判决、处分原则是讲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处理

 

六、诚实信用原则

  1. 概念:即任何民事诉讼参与的主体都需要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来进行民事诉讼。
  2. 适用对象: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均受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包括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人和检察机关
  3. 体现
    1. 当事人不能以欺骗的方式进行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
    2. 证人不能虚假做伪证 
    3. 法院不能任意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取舍或者否定
  1. 真题链接:2014/03/37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信原则的基本精神,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诚信原则?

    A.当事人以欺骗的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

    B.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

    C.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

D.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进行取舍或否定

【答案】C

考点:诚信原则;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包括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人和检察机关。于本题中,当事人、证人、法院都属于诚信诉讼原则的适用对象。

A选项中,当事人以欺骗的方式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该种行为属于虚假诉讼或者恶意诉讼,不符合诚信诉讼的原则。

B选项中,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诉讼,此种做法扰乱诉讼秩序,不符合诚信诉讼的原则。

C选项中,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法院作为审判主体,有权在其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定情形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此种做法符合诚信原则。

D选项中,法院没有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而是任意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取舍或否定违背了诚信原则。

 

七、检察监督原则

  1. 概念: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2. 检察主体:人民检察院
  3. 检察对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行为(包括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
  4. 监督的方式:抗诉;监察建议;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核实有关情况。
  5. 此处考点历年几乎没有,主要是放在检察院、法院的权利分配和配合处进行考察,因此此处大家了解即可。

 

八、支持起诉原则

  1. 概念: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 主体:不能是公民个人(比如不能说花花支持栗子去起诉体现了支持起诉原则)
  3. 支持起诉的要求:以被支持者的名义起诉,支持起诉者提供帮助,是个幕后工作者。(比如不能说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支持起诉的原则)
  4. 支持起诉的具体体现:妇联支持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起诉;检察院支持某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起诉讼。

第三讲 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学习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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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议制度

  1. 合议制度
  1. 概念: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审理的审判制度。与合议制度相对应的审判组织形式是独任制。
  2. 合议制的种类:


o_1ccghrvgrc6q19jq1q1m1td8fk3h.png中院、高院、最高院审的一审、适用一审程序发回重审或者再审的案件里面都会有人民陪审员参加;总结:

  • 二审中肯定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
  • 非讼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需要人民陪审员。
  1. 评议原则
  •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报请审判委员会;
  • 不同意见如实记入评议笔录,对裁判持不同意见的审判人员要在裁判书上签字;评议过程和评议笔录保密
  • 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
  •  

真题链接:10/03/38

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以其意见为准判决

  B.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按该意见判决

  C.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也可提交院长审查决定

  D.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

【答案】D

【解析】

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因此,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以多数意见为准。

B错误,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应当按照该意见判决而非可以。

合议庭评议案件存在分歧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非提交院长审查。

C错误,

D正确,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

 

  1. 独任制度:
  1. 概念:由一名审判员(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2. 适用范围:
  •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即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制
  • 特别程序(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助,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

注意:重大疑难案件和选民资格案件适用合议制

  • 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 督促程序

总结:二审、再审一律只能用合议制,中级及其以上的法院只适用合议制;且当事人不能约定适用独任制。

 

真题链接:16/03/35

不同的审判程序,审判组织的组成往往是不同的。关于审判组织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发回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C.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意,经上级法院批准,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D.适用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答案】D

考点: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制度;

【解析】

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因此,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发回重审的,不能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应另外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B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无论是适应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都不能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应另外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C 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不需要得到上级法院的批准。因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意,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适用简单程序的案件可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由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

D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二、回避制度

1. 概念: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参与案件的审判及其他诉讼活动

2. 适用对象:

审判人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检察人员,执行人员。

注意:不适用对象:证人;诉讼代理人;专家辅助人;(因为证人、诉讼代理人、天生带有偏向性,专家辅助人是当事人自己请的)

3. 回避的时间:开始审理时提出,但在开始审理后才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4. 回避方式:


o_1ccghsmut1ihj1c9n1c48ims155em.png注意:不需要记住每一种回避的理由,一般明显的亲戚、或者利益相牵连的关系时,就可以是一个回避的理由,但是如果关系太远:比如是小学老师,或者是三大姨的九姑妈,都属于关系太远,非近亲属、非有利益关系的相牵连的就不需要回避

 

5. 回避决定:

  •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都由大boss院长决定)
  •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除审判人员之外的由审判长小boss决定)
  •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当大boss和小boss的身份叠加的时候,就需要组织---审判委员会来决定了)

 

6. 回避的效力

  1.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相关工作,但是除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之外
  2. 法院作出回避的决定后,不影响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的效力;(也就意味着被回避人员之前参与的诉讼进程是有效的,不受影响的)。

 

 

真题链接:15/03/36

精神病人姜某冲入向阳幼儿园将入托的小明打伤,小明的父母与姜某的监护人朱某及向阳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姜某是被告,朱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姜某与朱某是共同被告,向阳幼儿园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向阳幼儿园与姜某是共同被告

D.姜某、朱某、向阳幼儿园是共同被告

【答案】D

【解析】

A选项错误。《民诉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此案中,侵权行为人姜某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朱某作为姜某的监护人,应当为共同被告。

B、C选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此案中,向阳幼儿园在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能时,需要承担责任。受害人小明有权将向阳幼儿园作为被告起诉,主张要其承担责任(幼儿园是否真的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能的,是需要法院经过审理后确定,但是不影响受害人将其列为被告)。

D选项正确。姜某、朱某、向阳幼儿园都是共同被告。

 

7. 回避的救济:当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时,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复议一次,但是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工作

真题链接:10/03/37

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

  B.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

  C.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D.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

【答案】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可能是院长也可能不是院长,只有在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才由审判委员会决定,A错误。

陪审员也属于审判人员,其回避应当有院长决定,B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C正确。

翻译人员属于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D错误。

三、公开审判制度

1. 概念:除法律特别规定,审判过程+法院判决宣告+裁判文书应当向群众、社会、媒体公开,允许民众旁听和媒体报道。

注意:宣判一律公开,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得公开

 

2. 法定不公开的:(1).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 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3. 经申请不公开的案件:(1)离婚诉讼;(2)涉及商业秘密。(注:当事人申请不公开,法院可以决定公开,也就是说这两种案件法院还是可能会公开审理)

 

注意:离婚案件+个人隐私时,按照个人隐私案件算作法定不公开案件;比如张锅锅和他老婆王铲铲诉讼离婚,张锅锅拿出了王铲铲与小白脸吃香的喝辣的然后紧紧相拥的照片,王铲铲拿出了张锅锅与他人的裸照,此时就是涉及了个人隐私的离婚案件。并不是所有的东西都算作个人隐私,不能对个人隐私做扩大化解读,一般侵犯了非常明显的个人人身权利的才叫侵犯个人隐私,大家不要深究个人隐私的范围,司考中如果出现了只会给出很明显的答案

 

真题链接:12/03/36

唐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服务与保密合同。合同履行1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关于该案的审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只有在唐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B.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

C.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

D.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

【答案】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申请不公开审理并不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A错误。

本案属于商业秘密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而非法定不公开,BD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因此,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C正确。

4. 概念辨析

(1)公开审理VS开庭审理: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对应,一般民事诉讼的审理都会开庭审理

(2)公开审理 VS 公开质证:

法定不公开质证指的是举证环节,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证据加以质证,其范围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保密的证据;法定不公开质证的范围比法定公开审理的范围多了一个:商业秘密

当事人没有申请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开审理时,此时这个商业秘密案件会公开审理,在对涉及商业秘密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证的时候,应当采用不公开质证的方式进行质证。

 

四、两审终身制度

1. 概念:一个民事案件通常经过了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后,即结束了。

2. 两审终审的例外(一审终审的情形):

  1.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2.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 以调解书结案的
  4. 多数裁定书
    • 例外(3个可以上诉的裁定):1. 裁定不予受理;2. 裁定驳回起诉;3. 管辖权异议
  5. 小额诉讼程序
  6. 确认婚姻案件效力的案件
  7. 当事人放弃审级利益,同意由二审法院审理一审没有提出来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

 

真题链接:10/03/38

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以其意见为准判决

  B.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按该意见判决

  C.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也可提交院长审查决定

  D.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

【答案】D

【解析】

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因此,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以多数意见为准。

B错误,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应当按照该意见判决而非可以。

合议庭评议案件存在分歧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非提交院长审查。

C错误,

D正确,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

第四讲、诉的要素和理论

【本章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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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的要素

1. 诉的主体

  1. 概念:因民事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而以自己的名义在法院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诉讼主体与诉的主体的区别

1. 诉的主体指的是诉的主体,指的是诉讼当事人。

2. 诉讼主体指的是参与诉讼的主体,包括法院。

 

 

2. 诉讼标的

  1. 概念: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进行裁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注:是一个法律关系

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的区别:

诉讼标的物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具体对象,即诉讼标的指向的具体对象;

 

3. 诉讼理由:原告起诉时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

 

真题链接:09/03/37

刘某习惯每晚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邻居王某认为会招引苍蝇并影响自己出入家门。王某为此与刘某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以保证自家的正常通行和维护环境卫生。关于本案的诉讼标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王某要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的请

  B.王某要求法院保障自家正常通行权的请求

  C.王某要求刘某维护环境卫生的请求

  D.王某和刘某之间的相邻关系

【答案】D

【解析】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题目中只有D选项属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D正确。ABC是诉讼请求非权利义务关系。

 

二、诉的分类

1. 前提:只有诉讼案件才有分类非讼案件没有分类

2. 分类依据: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内容来进行分类

3. 三种类型

  1. 确认之诉(我两之间到底有没有关系):
  • 概念: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 类别:(1)积极确认之诉;例如确认合同有效确认被告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2)消极确认之诉:确认婚姻无效
  1. 给付之诉(你到底给不给我这个东西/给不给我做这个事情)
  • 概念: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
  • 类别:(1)给付行为之诉(比如栗子请求法院让花花对拖欠昂贵锅不还的事情予以道歉)(2)给付物之诉(例如栗子请求花花还锅的诉讼)
  1. 变更之诉(你到底改不改)
  • 概念:原告请求被告变更或者消灭其与被告之前原本的法律关系,比如离婚诉讼,请求被告增加或者减少赡养费和抚养费的。
  • 注意:请求被告支付赡养费和抚养费是给付之诉,请求被告增加或者减少赡养费和抚养费的是变更之诉(先请求支付1000万元,后面变更为2000万元,这就是变更之诉)。

 

真题链接13/03/37

关于诉的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孙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确认之诉

  B.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属于变更之诉

  C.张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又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属于给付之诉

D.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属于给付之诉

【答案】C

考点:诉的分类

【解析】

诉的分类指的是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内容来对诉讼案件进行的分类。诉分为三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确认之诉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给付之诉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变更之诉指的是原告请求被告变更或者消灭其与被告之间原本的法律关系。

A选项错误。孙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一个非讼案件。非讼案件不存在分类问题。

B选项错误。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之诉,是请求法院确认周某与吴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存在的诉讼。

C选项正确。张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后,此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此婚姻关系不是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内容。张某的诉讼请求内容是主张王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属于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之诉,即给付之诉。C选项说法正确。

D选项错误。张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属于更改女儿和前妻之前的抚养关系之诉,即变更之诉。

 

 

总结:三种诉讼类型就好比男(被告)女(原告)朋友之间的对话

1. 女朋友(原告)问:“我们两到底什么关系啊,你到底跟我好没?”这是确认之诉:确认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或者不存在(法律)关系。

2. 女朋友(原告)问:“追我之前你说以后每天早上给我送早餐,追到手后你到底还送不送了?”这是给付之诉:要求男朋友(被告)履行一定义务。

3. 女朋友(原告)问:“到底你能不能大气一点,把你发的52元钱的红包换成520元啊?”这是变更之诉:变更或者消灭之前的法律关系。

 

注意:三种类型的诉讼重叠时的处理方式

三种诉讼类型相互排斥,当又有确认之诉撞上给付之诉和变更诉讼时,此时这个诉讼为给付之诉或者变更之诉;

例:比如栗子同时请求法院(1)确认其和花花之间的借用昂贵锅子的合同无效,(2)请求法院让花花还回昂贵锅,此时这个诉讼是给付之诉(分类)

 

三、反诉

  1. 概念:在本来进行的诉讼中,本诉被告起诉本诉原告并对法院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
  2. 主体:由本诉的被告起诉本诉的原告,即本诉的被告是反诉的原告,本诉的原告是反诉的被告,

注意:

1. 因此当事人在本诉和反诉中的诉讼地位是同一的,但是不是相同的

2. 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

 

  1. 时间
  1. 一审时: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2. 二审时: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若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即当事人自己放弃审级利益时,人民法院可以审理)

注意:当事人可以在二审、再审中提出反诉。

  1. 具有独立性: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

区分反驳 v. 反诉:

1.反诉中,被告提出的是一个独立的请求,

例如:“借锅不还案中”,如果花花说之所以她不还这个昂贵锅,是因为栗子之前借了她2万块钱(或者之前的借用合同是无效的),此时,就构成反诉。

2.反驳是被告提出的一个非独立请求,是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表示不同意。

例如:栗子让花花还她那个昂贵的锅,花花说“我根本没有跟你借过这个昂贵锅”/"锅子不见了我太穷,还不起”;/“我已经把锅还给栗子了”/“这个借用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这是反驳。

 

区分反驳和反诉的意义:如果构成反诉,即原诉的撤销或者撤回不影响反诉的继续进行,而反驳会因为原诉的撤回而消失作用。例如:若是栗子此时跟法院撤诉,把让花花还锅的诉讼撤掉,此时花花提出来的栗子之前欠她2万块钱没有还的反诉还是要继续审理。

真题链接09/03/36

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该主张构成了反诉

  B.该主张是一种反驳

  C.该主张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

  D.该主张是一种证据

【答案】A

【解析】

反诉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诉请求。

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不是针对甲公司交付货物要求的反驳,是一个独立的反诉请求,其主张构成反诉,A正确。

反驳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予以辩驳,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乙公司却主张合同无效,未针对甲公司的请求予以辩驳,而是提出独立请求,不是反驳,B错误。

乙公司的主张是权利主张而非事实主张,也不是一种证据,CD错误。

 

 

  1. 管辖
  1. 原则: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本诉法院对此具有管辖权
  2. 例外:如果反诉专属其他法院管辖,或者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不得向本诉法院提起反诉。

 

  1. 本诉与反诉的关系:牵连关系
  1. 诉讼请求是基于相同法律关系(例:)
  2. 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例:)
  3.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例:)

 

  1. 程序要求反诉和本诉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注:本诉用普通程序/简单程序,反诉也要用一样的程序进行审理

 

 

 

真题链接:12/03/80

关于反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该法院对反诉所涉及的案件也享有管辖权

B.反诉中的诉讼请求是独立的,它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C.反诉如果成立,将产生本诉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的法律后果

D.本诉与反诉的当事人具有同一性,因此,当事人在本诉与反诉中诉讼地位是相同的

【答案】AB

【解析】

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该法院具有管辖权,A正确。

反诉是被告提出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B正确。

本诉与反诉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两个诉,反诉如果成立,不会产生本诉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的法律后果,C错误。

本诉的原告在反诉中属于被告,本诉的被告在反诉中属于原告,因此,本诉与反诉的当事人虽然具有同一性,但是当事人在本诉与反诉中诉讼地位是不相同的,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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