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企业所得税(二)
考点5:资产的税务处理
【考察频次】8次
【考察方式】资产的折旧、摊销处理
【知识精华】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企业应按照规定计算固定资产折旧,但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会计准则不同)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当月投入下月折旧)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扣除,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折旧额孰低原则)
3.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4.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二、其他资产的税务处理
生物资产 |
含义 |
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生物资产分为三类,分别是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
折旧方法 |
直线法折旧,当月投入次月折旧,当月停止使用次月停止折旧。 净残值一经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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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年限 |
企业所得税法只是规定了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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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
无形资产摊销的范围 |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
无形资产的摊销 |
(1)直线法计算; (2)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3)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注】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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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待摊费用 |
含义 |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应在1个年度以上或几个年度进行摊销的费用。 |
扣除范围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所指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提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
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递延纳税、5年内)
项目 |
具体规定 |
转让所得 |
居民企业(下面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即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公允价值-计税基础 |
税务处理 |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以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或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典型真题】
【例题·单选题】2017年3月某商贸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临街商铺一间,租期8年。2019年3月公司发生商铺改建支出20万元。关于该笔改建支出,正确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是( )。(2018)
A.按2年分期摊销扣除
B.按6年分期摊销扣除
C.按8年分期摊销扣除
D.在发生的当期一次性扣除
【答案】B
【解析】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该题中剩余租赁期为6年,所以按照6年分期摊销扣除。
考点6:税收优惠
【考察频次】14次
【考察方式】哪些所得免征/减半征收
【知识精华】
免税收入 |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 |
免征和减征优惠 |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和减征两种); 记住减半的: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含种植观赏性作物)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3免3减半);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3免3减半)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转让收入500万元以内的免税,500万元以上的减半,不包括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 (5)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2019年-2023年发行减半) (6)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免征) (8)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 股票转让:内地投资者依法征收,香港投资者暂免征收 股息红利:内地投资者连续持有12个月,免征,香港投资者按10%代扣代缴 |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变化】 |
(1)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记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加计扣除优惠 |
(1)一般企业研发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75%、175%); (2)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75%、175%) (3)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100%) |
创投企业优惠 |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
加速折旧优惠 |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
减计收入优惠 |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记入收入总额 |
税额抵免优惠 |
企业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
非居民企业优惠 |
非居民企业(无场所或与场所无关联的境内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一、加计扣除
一般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
研发费用的范围 |
(1)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3)折旧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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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标准(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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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无形资产的 |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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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事项【变化】 |
(1)企业委托给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2)委托境外(个人除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3)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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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
扣除标准(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
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
形成无形资产的 |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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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
二、加速折旧优惠
(一)一般加速折旧规定
(1)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新增】
(二)特殊行业加速折旧规定
1.生物药品制药等6行业加速折旧规定
适用行业(6个):①生物药品制造业;②专用设备制造业;③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④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⑤仪器仪表制造业;⑥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对这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加速折旧规定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三、非居民企业优惠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非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该类非居民企业取得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提示】不包括外国公司!
四、特殊行业的优惠
1.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稍微看一下即可)
企业及条件 |
优惠政策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减半是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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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后新设立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两免三减半”,减半是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五免五减半”,减半是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8年1月1日后新设立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五免五减半”,减半是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 |
可按照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基金公司的投资基金——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者投资基金——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基金公司自身基金业务——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保险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捐赠所得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典型真题】
【例题·单选题】某商业企业在2018年年均职工人数75人,年均资产总额960万元,当年经营收入124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项目金额1200万元。该企业2018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2018)
A.4
B.10
C.8
D.5
【答案】A
【解析】该商业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40-1200)×50%×20%=4(万元)。注意:此处政策有所更新,根据2019年1月国务院新闻办的新闻发布会上通知,2019年小微企业放宽标准: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以下,从业人数300人以下,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以下。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类型。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2018年6月购置并投入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范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300万元、税额51万元,2018年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68万元。该企业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 )万元。(2017)
A.42.0
B.26.0
C.12.0
D.6.9
【答案】C
【解析】企业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168×25%-300×10%=12(万元)。
考点7:特殊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察频次】8次
【考察方式】计算特殊的应纳税额 核定征收
【知识精华】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1. 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 间接计算法(考试计算采用)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分国不分项或不分国不分项)
1.抵免适用情况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3)对进行境外投资所得已纳税款的抵扣,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提示】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的股份。
2. 抵免限额的计算
(1)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公式:
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2)该公式可以简化成: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的(税前)应纳税所得额×我国税率
3.特殊注意事项
(1)如果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扣除限额,可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
(2)如果超过扣除限额,其超过部分不得从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本年度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补扣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
(3)简易办法抵免: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及股息所得,虽有纳税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款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法定税率50%以上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
(4)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外抵免限额。
三、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核定范围 |
不适用核定 |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不申报的; (6)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
(1)享受特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等金融企业; (5)会计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
【注意】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采取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四、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定征收办法(核定利润率最低15%)
(1)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2)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3)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经典真题】
【例题·单选题】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境外某企业,2017年投资中国某居民企业债券,2018年取得不含税利息收入200万元,延期支付利息的不含税违约金10万元,债券转让所得20万元,假设利息所得的协定税率为7%,上述利息所得在我国应缴纳所得税( )万元。(2018)
A.14.0
B.16.1
C.15.4
D.14.7
【答案】D
【解析】注意审题,题目所问为利息所得应缴纳的企税。在我国应缴纳所得税=(200+10)×7%=14.7(万元)。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6)
A 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应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低核定征收
B.经营多业的纳税人经营项目单独核算的,税务局分别确定各项目的应税所得率
C.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
D.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案】D
【解析】选项A,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征收;选项B,经营多业的纳税人经营项目,无论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的,均由税务局根据主营项目确定各项目的应税所得率;选项C,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
考点8:特别纳税调整
【考察频次】12次
【考察方式】预约定价安排 特别纳税调整
【知识精华】
一、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内容:转让定价管理、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管理、一般反避税管理。
二、转让定价方法管理
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
方法定义 |
适用情况 |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
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
一般情况下,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
再销售价格法 |
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
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
成本加成法 |
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
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 |
交易净利润法 |
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 |
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
利润分割法 |
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
通常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
三、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管理
调查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
1.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2.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5.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6.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7.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税务机关对已确定的调查对象,依法实施现场调查,并做出转让定价调查结论。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应按法定程序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在跟踪管理期限内,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跟踪年度的同期资料。
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整中,企业应自企业或其关联方收到转让定价调整通知书之日起3年内提出相应调整申请,超过3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四、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范围
1.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2.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10年。
3.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不适用预约定价安排的年度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
五、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六、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七、资本弱化管理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一般反避税管理
避税安排特征及调整方法
1.避税安排具有的特征:
(1)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
(2)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下列情况不适用一般反避税规定:
(1)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
(2)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2.税务机关对企业的避税安排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整方法包括:
(1)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2)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3)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4)其他合理方法。
【典型真题】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正确的是( )。(2018)
A.预约定价安排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受理
B.企业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省级税务机关提出谈签意向
C.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当年起10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D.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税务机关应定期检查企业执行安排的情况
【答案】D
【解析】选项A:预约定价安排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选项B:企业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选项C: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次年起3~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预约定价安排中确定关联交易价格采取的方法是( )。(2018)
A.中位数法
B.百分位数法
C.八分位数法
D.四分位数法
【答案】D
【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预约定价安排中确定关联交易价格采取的方法是四分位数法。
【例题·多选题】在特别纳税调整中,对企业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税务机关有权实施的调整方法有( )。(2018)
A.对安排的全部或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B.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
C.将交易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D.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及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
E.在税收上否定安排交易的发生
【答案】ABCD
【解析】税务机关对企业的避税安排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整方法包括:
(1)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2)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3)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4)其他合理方法。
【例题·多选题】资本弱化管理中,下列应计入企业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范围的选项有( )。(2015)
A.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B.关联方通过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C.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D.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一般保证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E.关联方直接借给企业的款项
【答案】ABCE
【解析】选项AC: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选项D:不属于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选项BE:属于企业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