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 DAY6(消费税第9-11节)

第二章 增值税

 出口货物和服务的退(免)税

(一)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退(免)税办法

适用企业和情况

基本政策规定

企业类型

具体情况

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

(1)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免退税

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

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免征增值税,其对应的外购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二)出口退税按照以下三步来计算

第一步

①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②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外销额FOB-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第二步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第三步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的金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十、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方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直接收款方式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预收货款方式

①货物发出的当天

②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

①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②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

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

移送的当天

进口货物

报关进口的当天

2、“营改增”的规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和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考点)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1)小规模纳税人;(2)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进口货物,应该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三)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注: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5.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6.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十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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