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单元重点?
刑法的解释,要能够做到:
1. 刑法不同的解释方法的区分;
2. 知道不同解释的不同效力。
本章知识框架:
刑法=犯罪+刑罚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部门法。
我国的广义的刑法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 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0个刑法修正案 ; 这也是狭义的刑法
2. 单行刑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 附属刑法:我国无
4. 变通规定:我国有,主要是涉及港澳台、民族自治地方(但是内容基本不考)
(一)性质(刑法有什么特点?)
1.特定性:刑法规定的是犯罪和犯罪之后的后果;其他法律规定的是违法行为和违法之后的法律后果。
2.广泛性:调整的法律关系很广泛;其他的法律基本只调整一种法律关系。
3.严厉性:刑法涉及被告人的财产、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相比其他的法律调整的方法,更加严厉。
4.补充性:一般来说,当其他的部门法不能够保护某一种社会关系的时候,才会用刑法来保护。
5. 保障性:其他部门法保护的社会关系,也都会借助刑法进行保护。
(二)机能(刑法的目的是什么?)
1. 保护法益机能
法益是指涉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为了个人的自由和发展制定的制度本身的目标。刑法保护的不仅仅是被侵害的法益。还包括无罪的不受法律的追究。
2. 人权保障机能
该机能的核心意义在于,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不受国家权利的不正当的侵害。
3. 行为规制机能
这个机能是指,刑法规范评价犯罪的功能。这个机能有两个部分的意义:
(1)针对行为人,刑法规范公民的行为,告诉人们不能做什么。
(2)针对裁判者,刑法规范了法官的裁判行为,防止法官胡乱判决。
(一)从解释效力区分
三种分类之间的效力和颁布的时间没有关系。
(二)从解释态度区分
主观解释:寻求立法者的主观意思,即立法者规定的时候是怎么想的。
客观解释:抛开立法者,看法律本身的现实意义。客观解释是目前我国认为较为正确的解释态度。
(三)从解释方法区分
类推解释 vs 扩大解释(非常重要)
1.扩大解释没有超出预测可能性。类推解释超出了预测可能性。
2.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依旧在“词语”本身的含义之内。类推解释已经超出了词语本身的含义。
3.扩大解释是逻辑上的解释,类推解释存在类比。
缩小解释 vs 目的性限缩 :功能不同
为了方便大家熟悉,以下有一些易考情形:
(四)从解释理由区分
1. 文理解释:用语言最常用的方法进行解释。
例如,【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中的“收买”应解释为“购买”。但是,《刑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其中,“收买”应解释为“用钱财或其他好处笼络人心”。
2. 体系解释:联系刑法的上下文和法条所处的地位来解释。
例如,对于奸淫幼女的行为成立强奸罪的,是否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对方种样态,故意必须对罪事实明知,因此,行为人主观上应明知对方是“幼女”。
同一个词语可能会有不同的含义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第3款: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
其中的的第(一)、(二)项法定刑升格条件均有“妇女”和“幼女”。第(三)项法定刑升格条件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其中遗漏了“幼女”。从保护幼女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其中的“妇女”应当包括“幼女”。故,强奸罪的第(一)、(二)项法定刑升格条件与第(三)项法定刑升格条件中的“妇女”的含义范围就不同。
不同的词语可能会有一样的含义
例如,“恐吓”、“胁迫”、“威胁”、“敲诈”的含义均是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但是程度上不同:恐惧心理的程度,在抢劫罪里要求达到完全剥夺意志自由,被害人没得选;但在敲诈勒索罪、强奸罪里只需要达到部分剥夺意志自由、使意志自由有瑕疵即可。)
同类解释规则
例如,《刑法》第114条规定了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就不宜解释过大,而应遵循同类解释规则,解释为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性质基本相当的危险行为。
3. 当然解释:虽然条文内没有规定,但是依据条文的逻辑等可以自然而然解释出来。
出罪:行为是不是被允许 –》举重以明轻
即,严重的行为都不是犯罪,轻的行为当然不是犯罪。
入罪:行为是不是被禁止 –》举轻以明重
即,轻的行为都是犯罪了,更加严重的行为自然是犯罪。
4. 历史解释:根据法律演变的历史背景来解释。
5. 比较解释:和国外的立法和判例进行解释。
6. 目的解释:根据规范的目的来解释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