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税法基本原理
本章框架:
考点1:税法原则
【考察频次】3次
【考察方式】税法基本原则、税法适用原则
【知识精华】
两类原则 |
具体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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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
税收法律主义 (税收法定性原则) |
含义: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一方面要求纳税人依法纳税,另一方面要求课税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 |
税收公平主义 |
含义: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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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
含义: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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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课税原则 |
(1)含义:依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2)意义: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例如,纳税人借转让定价而减少计税所得,税务机关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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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原则 |
法律优位原则 |
效力排序:税收法律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规章效力 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
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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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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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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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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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适用,这是为了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 |
【典型真题】
【例题•单选题】税收实质课税原则的意义是( )。(2015)
A.防止税务机关滥用权力,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B.有利于体现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C.有利于税务机关执行新税法
D.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税法原则。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实质课税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纳税人的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考点2: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考察频次】5次
【考察方式】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知识精华】
主体 |
权利 |
职责/义务 |
征税主体 包括: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海关 |
1.税务管理 2.税收征收 3.税收检查 4.税务违法处理 5.税收行政立法权 6.代位权和撤销权 |
1.依法征税,不得违法开征、停征、多征、少征、减税; 2.按时足额入库,不得截留和挪用 3.依照法定程序征税 4.依法办理税收优惠,办理咨询、请求、申诉 5.保密 6.代扣代收 7.依法实施税收保全 8.宣传政策、提供咨询 9.回避 |
纳税主体 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 |
1.知情权 2.保密权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权和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
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2.依法设置保管账簿、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5.按时、如实申报 6.按时缴纳税款 7.代扣、代收税款 8.接受依法检查 9.及时提供信息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 |
【典型真题】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权利与义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6)
A. 税务机关无权对纳税人的应税货物进行查验登记
B.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营状况负有保密义务
C. 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基本存款账号,其他存款账号可以不报告
D. 纳税人对纳税事项有异议,可以先提出行政复议再缴纳税款
【答案】B
【解析】选项A,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应税货物进行查验登记;选项C,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报告全部存款账号的义务;选项D,纳税人对纳税事项有异议,必须先缴纳税款再提出行政复议。
考点3:税收实体法
【考察频次】11次
【考察方式】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区别、税率、减免税
【知识精华】
1.实际纳税过程中与纳税义务人相关的概念如下:
负税人 |
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与负税人:直接税(所得税)一致,间接税(流转税)不一致。 |
代扣代缴义务人(支付人) |
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
代收代缴义务人(收款人) |
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 |
代征代缴义务人(受托人) |
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
纳税单位 |
是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 |
2.税率的形式: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其他形式。
比例税率 |
含义 |
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规定一个比例的税率。 |
分类 |
产品比例税率,行业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有幅度的比例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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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
①税率不随课税对象数额的变动而变动; ②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纳税人相对直接负担越轻; ③计算简便; ④税额与课税对象成正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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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进税率 |
含义 |
指同一课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 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等级,规定不同税率。多用于收益课税,处理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 |
分类 |
(1)全额累进税率:我国暂无 (2)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 (3)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 (4)超倍累进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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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税率 |
含义 |
根据单位课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 |
目前使用 |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消费税中部分应税消费品、资源税中(黏土、砂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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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特点 |
①税率与课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 ②适用于对价格稳定、质量等级和品种规格单一的大宗产品征税的税种。 ③由于产品价格变动的总趋势是上升的,因此,产品的税负就会呈现累退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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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形式 |
(1)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 (2)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 在比例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等于平均税率; 在累进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往往要大于平均税率。 (3)零税率与负税率 零税率是以零表示的税率,是免税的一种方式,表明课税对象的持有人负有纳税义务,但不需缴纳税款。 负税率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形式对所得额低于某一特定标准的家庭或个人予以补贴的比例。 |
3.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
减免税基本形式 |
税基式减免(使用最广泛) |
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等。 |
税率式减免--适用于流转税 |
具体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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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式减免 |
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以及另定减征税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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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分类 |
法定减免、临时减免(困难减免)、特定减免(大多是定期减免) |
【典型真题】
【例题•单选题】下列减免税中,属于税率式减免的是( )。(2018)
A.起征点
B.免征额
C.抵免税额
D.零税率
【答案】D
【解析】税率式减免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形式。
【例题•单选题】关于纳税人和负税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7)
A.流转税的纳税人和负税人通常是一致的
B.所得税的纳税人和负税人通常是不一致的
C.扣缴义务人是纳税人,不是负税人
D.造成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的主要原因是税负转嫁
【答案】D
【解析】负税人,是指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现实中,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主要是由于价格与价值背离,引起税负转移或转嫁造成的。扣缴义务人,是指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等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它不是纳税人。
【例题•多选题】下列税种既有比例税率,又有定额税率的有( )。(2015)
A.消费税
B.环保税
C.资源税
D.增值税
E.房产税
【答案】AC
【解析】B是定额税率,DE是比例税率。
考点4:税收立法
【考察频次】5次
【考察方式】税法的法律级次
【知识精华】
法律级次 |
立法机关 |
特点 |
形式 |
举例 |
税收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 |
1.创制程序:提出→审议→表决通过→公布 2.法律效力:高于法规、规章 |
法律 |
《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
税收法规 |
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 |
1.创制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 2.法律效力:税收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税收法律,而高于税务规章 |
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收地方法规条例 |
《增值税暂行条例》 |
税务规章 |
仅指税务部门规章,包括: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税收部门规章 |
1.税务规章的权限范围 (1)属于法律、法规决定的事项 ①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等对税收事项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制定税务规章; ②制定税务规章的目的是执行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而不能另行创设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所没有规定的内容; (2)对于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一般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可出台联合规章,单独制定无效。 2.税务规章的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 |
部门规章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税收规范性文件 |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
1.含义: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2.特征: (1)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 (2)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 (3)不具有可诉性(属于抽象税务行为)。 (4)具有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 3.权限范围 (1)内容上的范围: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种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 (2)制定权范围:县以下税务机关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
多数属于行政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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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真题】
【例题•单选题】2016年3月财政部、国税总局颁发的《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法律层次是( )。(2016)
A. 税收法律
B. 税收法规
C. 税务规章
D. 税法规范性文件
【答案】C
【解析】税务规章的表现形式有办法、规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