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税务师税法一每日推送:第九章 环境保护税

第九章 环境保护税
本章框架:

 

 

考点 纳税人

【考察频次】1次

【考察方式】环保税的说法正确的有

【知识精华】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考点 征税对象

【考察频次】1次

【考察方式】不属于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

【知识精华】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污染物,是法律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

不征税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3.禽畜养殖场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考点 计税依据

【考察频次】1次

【考察方式】以纳税人当期污染物产生量作为排放量计征环境保护税的有

【知识精华】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注意】

(1)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2)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考点 征收管理

【考察频次】1次

【考察方式】环境保护税的申报缴纳期限

【知识精华】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2.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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