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税法:第二章 增值税4(06.13)

第二章 增值税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农产品

(1)购进农产品,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10%或12%

(2)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比一般的农产品更加特殊,因为烟叶有补贴和烟叶税,计算公式如下: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10%或12%)
 

【例题19·单选题】某卷烟厂(一般纳税人)201810月收购烟叶生产卷烟(该批烟叶当月即生产为卷烟),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50万元和价外补贴5万元。该卷烟厂10月份收购烟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

A.6.5万元                B.7.15万元

C.7.92万元               D.8.86万元

【答案】C

【解析】看到烟叶税要注意价外补贴和烟叶税;价外补贴为收购金额的10%,题目有时候告诉的价外补贴要比10%多或者少,这里都不用管,直接用10%计算就好。烟叶收购金额=50×(1+10%)=55(万元);烟叶税应纳税额=55×20%=11(万元);准予抵扣进项税=(55+11)×12%=7.92(万元)。

购买农产品用于生产16%的货物,其农产品进项税额按12%抵扣。因卷烟适用16%的税率,故烟叶准予按照12%税率抵扣。


5.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办法

(1)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上述(1)的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此处购进货物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3)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6.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税款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8.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9.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10.按照“营改增通知”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考点)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11.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重要考点)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方法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2)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

7.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使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处理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例题20·多选题某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其供货企业达成协议,与销售量挂钩进行平销返利。20189月向供货方购进商品取得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20万元、税额19.2万元并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当月按平价全部销售,月末供货方向该商场支付返利4.8万元。 下列该项业务的处理符合有关规定的有(  )。

A.商场应按120万元计算进项税额

B.商场应按124.8万元计算进项税额

C.商场当月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4万元

D.商场当月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8.54万元

【答案】AD

【解析】平销返利应该冲减进项税额,冲减的进项税额为:4.8÷(1+16%)×16%=0.66(万元)。因此,进项税额=19.2-0.66=18.54(万元)


建筑业的特殊规定

1.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清包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指施工方只采购辅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甲供工程,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4.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计算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申报纳税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注: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该办法。

1.一般纳税人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5%),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10%)。

2.纳税地点:在不动产所在地缴纳,但是增值税是凭票抵扣,如果机构所在地和不动产所在地不在一个地方:

(1)如果是简易计税方法,将简易计税下按照5%征收率征收的税款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然后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即可;(回到机构所在地虽然不用缴纳税款,也需要申报)

(2)如果是一般计税方法,将其中的5%的税率部分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再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即可。(回到机构所在地还要补缴剩余的税款)

(3)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不动产无须预缴,直接在不动产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

取得方式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税率(征收率)

预缴(异地)

计算公式

预缴依据

预征率

一般纳税人

自建

一般

全额

10%

全额

5%

预缴金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05×5%

回机构所在地申报金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1×10%-预缴金额

简易

5%

全额

5%

预缴金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05×5%

回机构所在地申报金额:0

外购

一般

10%

差额

5%

预缴金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05×5%

回机构所在地申报金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1×10%-预缴金额

简易

差额

5%

差额

5%

预缴金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05×5%

回机构所在地申报金额:0

小规模(不含个人转让购买的住房)

自建

全额

5%

全额

5%

预缴金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05×5%

回机构所在地申报金融:0

外购

差额

5%

差额

5%

预缴金融:(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05×5%

回机构所在地申报金额:0

注意:除了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外,其他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机构所在地和不动产所在地不一致,应该在房产所在地预缴,回机构所在地申报;

上面的计算公式是按照预缴的模式来设置,如果不需要异地预缴,公式就更为简单。

一般纳税人的简易纳税方法,只适用于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转让住房的规定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住房所在地

住房类型

不足2年

2年以上

计税依据

征收率

计税依据

征收率

北上广深

普通

全额

5%

免税

非普通

差额

5%

其他地区

普通

免税

非普通

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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