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级经济法每日推送21:第八章 增值税法


 

第八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此章节中,有关当期销项税额的确定是一个重点,属于必考点,考生应注重当期销售额的组成确定以及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知识点】

一、价外费用

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二、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④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三、特殊销售方式

折扣销售

(1)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或者将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备注栏分别注明)的,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均不得冲减销售额。

以旧换新

(1)一般货物: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2)金银首饰: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以物易物

(1)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2)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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