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级经济法每日推送5:第四章 合同法



 

第四章 合同法


 

代位权与撤销权是考试的必考点,至少会遇到1-2个小题目,请大家一定要掌握。

【知识点】

一、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如果债务人已经行使了权利,即使不尽如人意,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4)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撤销权的适用情形

(1)因债务人放弃其债权(到期或未到期)、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提示】无偿行为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有偿转让行为,以第三人恶意取得为要件,若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善意取得的行为。

三、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对比

 

代位权

撤销权

适用条件

(1)怠于行使合法到期债权

(2)不是专属债权

(1)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2)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而且第三人知道

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

已经到期

是否到期均可

被告

次债务人

债务人

诉讼中的第三人

债务人

受益人或者受让人

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有优先权

无优先权

费用承担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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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回复
  • 2楼 冰罂粟 2019-05-26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怠于行使合法到期债权、不是专属债权(人身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等);
    债权人胜诉的,被告为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诉讼中的第三人为债务人(承担其他必要费用)。
  • 3楼 2019-08-08
    代位权是债权已经到期,但是撤销权无论是否到期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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