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框架】
对已经发生过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
1.启动事由: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有错误的
2.启动主体:
(1)本院启动再审: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上级法院/最高法启动再审:该上级法院提审(谁启动、谁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是否启动再审程序的决定权掌握在法院手中。
1.法定情形
(1)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
(2)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 法律效果:
(1)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
(2)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做题步骤】:
1.第一步,判断审理法院:判断是否有提审(看是否是不需要审的上级法院进行了审理),有提审的,可以由本院审理也可以由原审法院审理;
2.第二步,判断审理程序:如果不是由原法院进行审理的,就一定是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如果是原审法院进行的审理,那就按照生效判决是谁作出的,判断适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
【总结】:再审法院是原审法院或者与原审法院同级的法院,则依照原生效判决的确定程序。如果是上级法院或者最高院,适用二审程序再审
再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视为撤销
1.条件
2.法律后果:撤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保全,指为保证执行将来的判决或者保证实现债权人权利,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对相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命令债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制度。
1.种类
2.财产范围
(1)可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
(2)法院可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采取保全措施
(3)价值相当
3.财产保管
(1)保管人顺位为:法院→被保全人→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
【注意】担保物被保全的特殊规定
1.担保物被保全的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法院也可保管
2.由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3.担保物被保全的,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2)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易烂以及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当事人处理,法院保存价款→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4.财产保全的效力
(1)公法效力:不得违反保全裁定
(2)私法效力
1.限于金钱请求以外的,与本案请求相关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保全措施:命令或者强制令(比如:人身安全保护令)
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
1.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等
2.条件
(1)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
(2)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申请人有事先权利的迫切需要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不能依职权)
(5)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
3.程序
(1)当事人申请
(2)担保: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不提供的驳回申请
【理解】为什么是可以责令提供担保呢?因为一般申请先予执行的人就是没钱了,才想要提前执行这个钱,怎么还会有钱来作为担保呢?据此,除非特殊情况,法院一般都不会责令提供担保。
(3)救济:申请同级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
(1)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2.拘传
(1)对象: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也包括原告)
(2)情形:经两次传票传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程序:经院长批准,而且必须用拘传票
3.罚款
(1)个人10万元以下
(2)对单位为5-100万元
4.拘留:限制为15日以下
【总结】
1.除训诫、责令退出法庭之外,其他强制措施都由院长批准决定
2.罚款和拘留:文书为决定书,并在采取拘留措施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其救济方法为:救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1.计算方法
(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从次时和次日起开始起算
(2)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中间是节假日的,应当计算在期间之内)
(3)期间不包括诉讼文书的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人的在途期间应当计算在内)
2.期间的耽误与顺延
(1)事由: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比如地震、车祸)
(2)对象:适用所有可变不可变期间
(3)时间:障碍消除10日内后
(4)决定:法院(答不答应法院说了算)---法院没有义务要依职权顺延
3.重要期间
(1)不变期间:可变期间意外的期间
(2)可变期间:举证时限、执行申请期、民事诉讼案件一审和二审的审限
【注意】法定期间可能有可变期间、不可变期间;指定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指定期间
4.涉外案件不受一审、二审审限的限制
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就案件事实争议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1.性质: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之一
2.主体:当事人+法院
3.限制:不违反当事人的处分原则、辩论原则、依法裁判原则
(1)程序合法
(2)内容合法
1.立案前调解
2.庭审前调解
3.庭审调解
4.执行不调解
积极范围:应当调解的案件
1.离婚案件应当调解
2.起诉后受理前,适宜调解的,现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3.审理前可调解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先调解的案件: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消极范围:不适用调解的案件
1.非诉案件: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不调解
2.执行不调节,但可和解
3.婚姻等身份确认案件
(1)确认婚姻效力
(2)确认收养关系效力
1. 调解过程不公开,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2. 调解协议:当事人调解完毕后一致通过的合同
(1)可以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
(2)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
【注意】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利,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比如公益诉讼的调解要公开)
(3)限制:调解协议不能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案外人利益;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4)调节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外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条款,不予准许
3. 调解书:法院制作的调解书
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在调解完毕后达成的协议,此时是一个民事合同,只对当事人具有效力。但是当法院确认了调解协议的效力后,会给出一个调解书,此时这个调解书就有了法院这个公权力机关给的既判力了,此时产生对世效力,即如果当事人履行调解书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到法院请求强制执行。【注意】:调解协议与调解书的关系
1.性质:是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的一种方式
2.主体:只有当事人
3.程序:没有程序要求,当事人自己高度自治
4.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
5.结果
(1)转化为调解书
(2)申请撤诉
(3)不可申请制作判决书
【总结】诉讼和解本身对诉讼没有任何影响,除非原告去撤诉或者申请法院去制作调解书,才会对诉讼产生变化。
特别程序指人民法院审理特定类型的民事非讼案件和选民资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其特征有:
例外: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适用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
1.申诉前置:公民不服选民名单应该先向选举委员会胜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才能起诉
2.起诉人的范围:不要求起诉人是选民本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注意:起诉的公民可以是自己的选民资格受到选民名单侵犯的公民,也可以是其他公民 --- 路见不平都可以一声吼!
3.起诉时间:选举日5日之前
4.审判组织:合议庭
5.管辖: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
6.参加要求: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有关公民均需参加
1.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债权人也可申请)
2.管辖: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3.处理
(1)宣告失踪、死亡,宣告失踪的同时要指定财产代管人
(2)驳回失踪、死亡申请
4.变更代管
(1)原定的代管人申请变更
(2)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
注意:若是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即产生了争议,转入民事诉讼
【总结】具有公告要求的案件:1.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2.认定财产无主案件;3.公示催告案件
1.申请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2.管辖: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
3.鉴定:法院受理后,必要时进行鉴定
4.选定代理人:近亲属----近亲属推诿的,由法院指定
5.判决
(1)判决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判决驳回
6.判决的撤销: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证实其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原因已消除的,应当错处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1.启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所有人)
2.管辖: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3.公告:受领申请后,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1)公告1年无人认定,财产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2)有人认领的,裁定终结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进入普通程序审理
3.财产所有人重新出现
(1)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2)撤销后,原财产存在的,要返还原物。原财产不存在的,应按是财产的数量与质量折价返还
(六)实现担保物权
1.申请人
(1)担保物权人
(2)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2.被申请人:债务人+担保人
3.管辖: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
4.审查主体
(1)审判员一人独任
(2)担保财产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属于重大、疑难情况)
【注意】不影响级别管辖,还是由基层法院管辖,只是影响审判组织。
5.处理
(1)无争议的,裁定拍卖:当事人可以依据该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将该裁定移送执行庭进行拍卖
(2)有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向法院起诉
督促程序是没有争议、关系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便捷程序: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法院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还钱的程序。
1.特点
(1)非讼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公示
(3)基层法院
(4)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得再审
2. 申请条件
(1)情形: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遗失或者法律规定允许公示催告的事项
(2)主体:权利凭证的最后持有人向法院申请
(3)申请方式:必须书面申请
(4)管辖法院: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
(5)限制:申请人不能转让票据权利
【学习框架】
1.特点:不辩论、不调解、允许执行和解
2.执行监督:检察院可监督
3.执行根据
2.时间: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
3.处理方式
【注意】执行管辖异议VS诉讼管辖异议
执行管辖异议指的是进入到执行阶段,当事人对执行法院有意见而提出来的异议
诉讼管辖异议指的是在法院的审理阶段,当事人可以对审理法院有意见而提出来的异议
1.时限: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6个月
2.逾期执行后果: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方案
执行措施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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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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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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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保障措施 |
财产报告制度 |
1.概念: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2.报告主体:被执行人→法院; 3.报告终结:债务履行全部的 |
强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
1.迟延履行金钱债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2.迟延履行行为的,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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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
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与相关请公布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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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 |
1.适用主体:被执行人可能出境、债务没有履行完毕 2.启动方式: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必要时可以依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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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公布 |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将其公布于媒体,公布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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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系统记录 |
1.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 2.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可以解除 3.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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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制执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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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执行人和其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教育用品和费用 2.被执行人具有人身属性的物品,例如,勋章、荣誉表彰 3.无法评估价值的只是产权,例如,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4.金融机构的特殊性: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金融机构场所 |
(1)前提: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
(2)权限: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3)法律后果:委托执行后,执行异议的管辖法院对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委托的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执行担保指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权利人的同意,执行义务人或第三人(即担保人)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而向人民法院提供保证,由人民法院暂缓执行的制度。
条件 |
1. 被执行人或第三人申请 2. 获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 3. 获得人民法院的准许 |
担保方式 |
1.被执行人自己提供担保 2.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财产担保或保证 |
法律后果 |
暂缓执行 暂缓期限:与担保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一年。 |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
1. 暂缓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2.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或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财产为限) |
主体 |
具体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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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公民死亡的 |
(1)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法院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遗产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 |
(2)放弃继承的,法院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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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法人组织合并、分立、注销 |
照实体法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
法人不能清偿债务的 |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债务的,追缴、变更未足额出租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在未缴纳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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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可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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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 |
可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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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 |
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追加、变更投资人为被执行人;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的可以直接执行经营者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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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无能力清偿债务的,可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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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1)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2)变更、追求未足额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
参与分配指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借有效的执行根据加入到已经开始的执行过程中,使得各个债权能够公平受偿。
1. 适用条件
2.参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第一步:执行法院制作分配方案,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第二步:异议人(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提出异议
第三步:其他人没有异议的就按照异议人的方案进行分配
第三步:其他人有对异议人的异议反对的(反对异议人),第二步的异议人以反对异议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务时,依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第三人履行债务(代位权)
1.申请条件
2.通知效力
3.第三人异议(第三人提出自己与被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
4.限制:代为执行只能进行一次,不得再代为执行
当事人自愿协商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合法有效的协议。
【注意】:执行和解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法院不能主动劝说。
1.和解的效力
(1)当事人可请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2)可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法院裁定执行终结
【注意】:都需要当事人申请,不能法院主动适用
【注意】
1.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受原判决范围的限制。
2.不能制作调解书;
3.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
3.恢复执行的情形
【注意】:根据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继续有效,人民法院不再执行
【总结】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恢复可诉讼:
1.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2.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3.若是已经申请恢复执行的,法院不予受理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
1. 执行异议之诉步骤图示意:
2执行异议之诉种类:
(1)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
(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3.限制:审理期间,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注意】执行异议之诉: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可上诉。
2.举证责任由案外人承担;
3.被执行人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4.执行当事人可提出的异议有三种---执行管辖异议,执行标的异议,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只能为案外人提出,案外人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和执行行为异议
【学习框架】
1.仲裁性质:民间机构
2.仲裁机构:最低设立在设区的市里,未设区的市、县一级没有仲裁机构
3.仲裁的范围(主管)
(1)积极范围: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消极范围(不能仲裁的纠纷)
注意:属于消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效
【注意】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是《仲裁法》所调整的仲裁
4. 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 形式:必须书面
2. 类型:仲裁条款;专门的仲裁协议;其他书面文件包含的仲裁协议
3. 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可仲裁性的事项,即财产权益纠纷
(3)选定的有效的仲裁委员会
1.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总结】: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仲裁不会必然无效。要先看当事人能不能协议选择其中一个,如果不能协议,即无效。
2.当事人约定既可向法院起诉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注意】:仲裁无效,并不代表协议管辖必然无效,只要符合协议管辖的要件,该协议管辖有效。
3.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为选定了仲裁机构
4.约定的仲裁委根本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是否有该仲裁委员会,结合仲裁机构的设置地点一起考虑:最低设立在设区的市里,未设区的市、县一级没有仲裁机构)
5.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1.效力的体现:
(1)当事人只能选择仲裁
(2)仲裁机构拥有了仲裁权
(3)排斥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注意】仲裁协议一旦无效,当事人即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2.效力的特征: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拘束力扩张:
(1)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
(2)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3)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
1.组织形式
(1)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仲裁庭
(2)一名仲裁员组成的独任仲裁庭
2.组成程序
(1)确定组成程序,当事人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
(2)确定仲裁员
1.开庭审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
2.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1.撤回:当事人主动提出请求,撤回仲裁申请
【注意】撤回之后反悔的,可以依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能起诉
2.按照撤回处理: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3.缺席裁决: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被申请人缺席裁决
1.形式:和解协议
2.和解协议法律效果
(1)撤回仲裁申请:达成和解协议后反悔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3)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3.和解协议法律效力:无强制执行力,不能作为执行根据
1.仲裁庭可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2.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之后:(1)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2)仲裁庭应当制作裁决书
【注意】裁决书和调解书具有同等效力
3.调解协议的生效:当事人签收
4.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1.仲裁裁决的作出方式
(1)少数服从多数: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裁决书上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裁决内容:可以不在裁决书上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
3.裁决书效力
(1)生效时间:作出生效
(2)一事不再理、或裁或审
(3)仲裁裁决的确定性
(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4.补正裁决: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事实错误的不可以进行补正)
【注意】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注意】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没有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此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