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积极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有明确的被告
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主管和管辖)
重复起诉构成要件
要件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被告另外起诉,也算是当事人相同)
要件二:诉讼标的相同
要件三: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要件四:是否经过实体处理
书面为原则,但允许口头起诉
注意:没有案由,案由是法院通过审查后法院根据专业知识依法确定的。
注意: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区别:是否受理,受理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受理之后了,就是驳回起诉。
1. 是否是法院主管: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不得受理。
2. 法院是否有管辖
3. 是否经过诉讼时效
1.受诉人民法院依法取得对本案的审判权
2.受诉法院形成排他管辖权:即其他法院不得行使管辖权,当事人不得重复起诉
3.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取得了本案诉讼当事人的地位。注意:并不是说取得了适格当事人
4.诉讼时效中断。原告起诉成立后,诉讼时效即告中断
1.送达文书
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3.追加当事人
4.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人到庭
5.审理前分流
(1).诉讼程序向非讼程序转换: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且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2). 调解:庭前可调解的,采取调解解决纠纷
(3). 程序分类: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4).证据交换、庭前会议来明确争议焦点物证,指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
1.环节: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制作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宣判
注意:宣布开庭时,书记员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告记录;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
2.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3.合并审理
(1)可以合并审理: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2)应当合并审理: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法院应当
(3)审限
期限:6个月;若有特殊情况➕院长批准6个月;若还有特殊情形,上级批准➕X(6+6+X)
起算时限:立案之日起→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起的期间
不计算在审限内的期间: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时热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
4. 合议庭
(1)合议制度
独任制: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一审简单案件
陪审: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争讼案件
(2)评议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
合议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报请审判委员会
不同意见比如如实记入合议笔录,对裁判不同意见的审判人员需要在裁判书上签字
(3)当庭宣判的,在10日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应当立即发给判决书。(当庭宣判,判决书还没制作出来。定期宣判的,判决书已经制作出来了,所以需要立即发给判决书)
1.判决
(1)适用情形:实体事项(比如法院决定让朱老板还钱,这个是根据民法这种实体法来解释的)
(2)形式: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必须要有案由
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结婚
一律公开宣判
(3)救济:不适用复议
笔误、文字错误的,用裁定书补正。
实质内容错误的:当事人上诉,没有上诉就走再审。
2.裁定:
(1)适用情形:程序性事项为主(比如裁定是否要受理,是否有管辖权,中止、终结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
(2)救济:分类讨论
(1)特殊性事项:排除诉讼中的障碍;比如回避、拘留、罚款、延期审理、启动再审3.决定
(2)救济:只有三种可以申请回避、拘留、罚款
【做题步骤总结】
1.第一步:判断选项是延期审理or中止审理or终止审理
2.第二步:联系选项中所说的文书类型,是否匹配正确。
1. 撤诉
(1)适用对象:原告或者相当于原告地位的主体(被告可以撤回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时间:法庭辩论结束前
(3)方式:书面
(4)按撤诉处理的
(5)有独三之诉与撤诉的关系
原诉原告撤诉的,原来的诉讼消灭;有独三是有独三之诉之原告,原诉的原告和被告为共同被告
有独三撤诉的,有独三之诉撤掉;原诉继续进行
2. 缺席判决
【总结】不同的人不到庭有不同的后果;
原告/有独三不到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庭的 ---- 撤诉
被告不到庭:1. 必须到庭的被告不到庭的,两次传唤+拘传;2. 不是必须到庭的,缺席判决
如果原告或者被告都是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1)原则:A.谁上诉谁是上诉人;B.对谁提,谁是被上诉人;C.都上诉的,都是上诉人
(2)委托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才能代为提起诉讼
(3)具体情形:上诉人:原告、被告、有独三、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没有让其承担义务的无独三不能提起上诉)
3.上诉期限
(1)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
(2)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3)涉外诉讼:在中国没有住所的,30日
4.管辖
(1)级别管辖:上一级法院(不能越级)
(2)不能协议管辖
5.形式:书面(必须书面,不可口头)
6.程序
(1)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
(2)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交上诉状的,第二审法院也要把这个转交给原审法院(便于原审法院整理提交案卷给二审法院)
1.审理范围:只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
2.审判组织:二审必须合议,合议必须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3.审理方式
(1)开庭审理为原则
(2)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不开庭
4.审限
(1)判决:3个月+X(院长批准)
(2)裁定:30日+X(院长批准)
1.发回重审,一审判决被撤销,但是一审采取的保全措施仍然有效【注意】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特点:
2.一审的举证依然有效,法院可以酌情确定举证期限,以便于当事人补充新证据
3.发回重审有次数限制:只能一次,不得再次发回
1.调解
(1)调解结案的,一律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二审法院的调解结果除解决纠纷外,还具有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效力发生影响的功能)
(2)调解书送达后,原审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所以不需要写明撤销原判)
【注意】
1. 漏判漏人的调解(当事人不可以放弃审级利益,即使当事人同意由二审人民法院审的,都必须发回原审法院)
(1)漏判时,可调,调不了发回重审
(2)漏人时,可调,调不成发回重审
2. 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当事人可以放弃审级利益)
(1)可调,调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一并审理
3.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二审判决离婚的,对一审法院没有讲的子女抚养、财产问题(可放弃审级利益)
(1)可调,调不成的,发回重审
(2)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总结:只有一审漏判漏人这种因为人民法院的过错而没有经过实体审理的,当事人是不可以放弃审级利益;当因为当事人要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等原因的,可以放弃审级利益。
2.和解
(1)可请求法院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
(2)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注意】不能根据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1.撤回上诉
(1)时间:二审判决宣告前
(2)撤回效果
【注意】和解后,撤回上诉的: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如果不按照和解协议执行的,可请求法院执行一审判决。但是不可以再次提起上诉了
2.撤回起诉
(1)条件:
A.其他当事人同意
B.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2)结果:符合条件的,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3)法律后果:不得再次起诉
【注意】二审时,存在两个起诉:启动一审的起诉,启动二审的上诉。因此,“撤回上诉”指的是撤回这个启动二审的上诉,一旦撤回,第一审的审判结果依然存在。撤回起诉意味着把启动一审的起诉撤回掉,此时一审的审判结果已经不存在了。
【学习框架】
2.传唤、通知、送达和受理的方式简便、灵活(可以口头、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传唤、通知、送达)
【注意】:不管再怎么简化,都需要满足程序公正的最低限度;权利义务告知、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等这种关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都不能省略
(1)用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判决
(2)简易程序不适用公告送达
3.举证期限与答辩期间可合意确定、省略;不得超过15日
1.审判组织:独任审判
2.一次开庭、当庭审结、当庭宣判(仍然需要开庭)
3.可以不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
4.开庭方式可视听传输
5.庭审笔录不简化
6.审限:3+X;(立案之日起3个月,可合意延长,不超过6个月)
满足一定条件,可适当简化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
注意:
1.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一审程序
2. 简→普通的审限计算:自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注意】小额诉讼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