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0 证据和证明

  据

 

【学习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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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1)特征:客观性、关联性、 合法性

       (2)证明力:指的是民事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力,比如证人的证言是真实的,那么就具有证明力。是否具有证明力,是法官自由衡量的。

二、种类

(一)书证

       1. 概念: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

       2. 提交要求: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证,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等

       (2)提交外文书证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二)物证

       物证,指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

(三)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指以声音、图像及其他视听信息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录像资料、录音资料等信息材料(需要特定的设备才能放映出来);比如录像带、录音带、电影胶片。

(四)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指的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五)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指的是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1.证人资格:

  1. 知道案件情况+能够正确表达意思(自然人和单位皆可)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都可以附条件的成为证人。条件是:能够正确表达意思(限制: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依据)
  3. 具有利害关系也可以为证人作证(限制:只要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论证言内容是否有利于该方当事人,均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 证人具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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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 出庭费用:谁申请,谁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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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框架】o_1ccsur9va35q1lnj8sf13nj4o77.png

一、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指的是证明主体运用证据来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1)免证事实o_1ccsuse95fh2fke1ueb1gab2nvc.png


自认制度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和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

1.自认不适用于以下范围

1)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制度

2)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3)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所作出的妥协所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认可的除外

 

真题链接:15/03/40

下列哪一情形可以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

A.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

B.被告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但该调解最终未能成功

C.被告认可其与原告存在收养关系

D.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但该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

【答案】A

考点:自认

【解析】

A选项正确。《民诉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当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即被告用答辩状的书面承认的方式,对于自己不利的事实表示了承认,原告免去了证明责任。

B选项错误。《民诉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据此,被告在诉讼调解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的,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不产生自认的法律效果。

C选项错误。《民诉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被告认可其与原告存在收养关系,是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而身份关系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当事人的自认不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

D选项错误。《民诉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据此,当被告自认的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合的时候,人民法院对此不予确认,此时就不产生自认的法律效果。

 

2.法律效果

  1. 免除对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但是对方当事人依然可以举证推翻;
  2. 法院应当以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3. 撤回自认,不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具体情形:

  1. 作出承认的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前撤回承认,并且该撤回是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
  2. 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下作出的,且与事实不符
  3.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且与事实不符

 

4. 自认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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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责任

  1. 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后果,这种后果只在作为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才发生作用

       注意:不利后果不等于败诉

  1. 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真伪不明。
  2. 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是当事人,且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法院不是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
  3. 证明责任的分配由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预先确定,因此在诉讼中不存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相互转移证明责任的问题
  4. 不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也可以积极的行使举证的权利

真题链接11/03/84

关于证明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只有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情况下,证明责任的后果才会出现

B.对案件中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

C.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某一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必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D.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不会在原、被告间相互转移

【答案】ABD

【解析】

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因此只有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情况下,证明责任的后果才会出现,A正确。

对案件中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因此在诉讼中不存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相互转移证明责任的问题,BD正确。

并不是当事人主张的所有事实都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因此,C错误。

 

  1. 证明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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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证明责任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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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该标准较低,否则民事权利很难得到维护和实现。

 

三、证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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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证(收集证据)

1.当事人收集证据为主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

3.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被严格限制)

 

人民法院依职权取证

1.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权益的事实

2. 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

3. 程序性事项:比如本院是否享有管辖权,诉讼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回避的法定事由等都属于程序性事项

 

(二)举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将证据提交给法院

1. 确定方式

  1. 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的准许
  2. 法院指定

2. 期限要求

  1.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
  2. 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3. 简易程序案件:不得超过15日
  4. 小额诉讼案件:一般不得超过7日

3. 延长期限

  1. 书面申请
  2. 举证期限届满前
  3. 没有次数限制

4. 逾期举证的后果: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1. 视为未逾期的: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未提出异议。
  2. 有正当理由而逾期提供证据的,不产生不利后果,法院仍然应当采纳该证据
  3. 没有正当理由的
  •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法院不采纳。但是如果跟基本事实有关,法院采纳+训诫+罚款
  •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采纳+训诫
  • 【解题技巧】若题目说“当事人没找到”,不算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1.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法院可予支持


【判断逾期举证后果做题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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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证据收据:法院受到证据后,应当要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价或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6. 证据交换:诉讼答辩期届满之后,开庭审理之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出示或告知其持有证据的行为或者过程。

  • 开庭审理前的非必须性准备事项
  • 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启动,也可以依法院职权启动
  • 证据交换日通常就是举证期限证明之日起

 

质证:当事人在法庭上互相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辩

1. 质证主体: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第三人

2.质证内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与大小;

3.不需要质证的证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

4.质证的方式

    公开质证为原则
    不公开质证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

 

(四)认证:法庭对质证的结果进行官方认证

1. 对于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注意】偷录的录音带中对方当事人承认其过错的,不构成违法,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调解和和解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3. 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1.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作与其年龄、智力不想当的证言
  2. 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
  3.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
  4.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
  5.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证明力大小的判断

  1.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 物证、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大于没有其他的
  3.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 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 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四、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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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包括当事人的承认)

       1.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

       (1)不签署的证明后果:承担证明责任+不签署保证书+主张的事实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2)对比证人签署保证书更为宽松,证人不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

       2.单独以当事人陈述,不能作为认证事情的根据(不信任当事人,当事人都是帮自己的)。

(七)鉴定意见---国家的人

       鉴定意见,指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所作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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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 当事人的人

       (1)有专门知识的人,指代表当事人就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的人。

       (2)地位: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3)参加方式:依当事人申请参加

       (4)程序: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申请,由法院通知1-2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5)费用:当事人承担

       (6)被告可对专家辅助人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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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指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被勘验的现场或物品所作的客观记录。

       注意:交警的笔录不是勘验笔录,必须为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

三、证据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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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反证:此时花花出示了一张她与栗子共同签署的一份备忘录,该备忘录说明了书写的借条是写着玩儿的,事实上花花并没有借这个昂贵的锅子,这个备忘录便是反证。

       (3)本证:若花花拿出一张由栗子亲手书写的一张证明,上面写着:“花花已经把锅子还给了栗子,因借条不慎丢失,现特立此证明,花花已经还了贵价锅”,此时该证明为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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