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6 宪法学:国家机构

宪法学

 国家机构论

o_1cif0d4vfpo01etgn1dccn155b7.png

  • 全国人大

内容

具体说明

一、性质和地位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在国家结构体系居于首要地位,其他机关(国家元首、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2.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组成和任期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2.每届任期五年。

三、职权

(一)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三)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重要领导人
1.选举与罢免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监察委主任、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根据大会主席团提名,大会投票表决。
2.决定和罢免
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选。

内容

具体说明

三、职权

(四)决定国家重大事项

1.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五)监督其他国家机关

1.监督由其选举的机关。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院、最高检的工作报告。(没有监察委工作报告,反腐败要保密)

2.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提示: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负责,但不报告工作。

重要提示:

一、关于人事任免的规律

1.一把手都是选举,但国务院总理不选举,由国家主席提名,人大决定。

2.组成人员都由一把手提名、人大决定(如果一把手提请,则人大任免)

3.国家机关越重要,人事权抓的越紧。

(1)国家主席、常委会最重要,组成人员全部由人大选举。

(2)两央其次,所有组成人员人大都定,闭会期间部分组成人员可以由人大常委会定。

(3)两高、监察委最末,一把手人大选举,其他组成人员人大不管,根据一把手提请,由常委会任免。

总结:主席常委—只能人大选;2央—人大全抓、常委抓部分;3高—人大只选一把手,常委走过场

二、关于选举、决定、任免;提名、提请;

选举:权力最大,从候选人到最终人选

决定(任免):权力其次,提名管不了,只能表示同意与否

任免:没有决定权,一般走过场,根据提请任命职务

批准任免:履行同意手续,一般没有充分反对理由,应予批准,限于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双重领导体制决定的)

 

 

 

内容

具体说明

四、会议制度

(一)会议制度

1.常规会议:一年一次,一般在3月,会期10-12天,由常委会召集、主席团主持。

2.临时会议: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3.会议需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举行。

4.会议一般公开举行,但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通过(国家机关和人大代表商议国家大事)

1.提出议案

9个主体:主席团、两委(常委会+专委会)、两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最高院、最高检)、1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

2.审议表决

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其他法律案和议案由全国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

3.公布

宪法修改案由主席团公布

法律由国家主席以发布命令形式加以公布。

四、会议制度

(三)质询案(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监察委表达不满,条件类似议案)

1.提出主体:1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书面提出

2.质询对象:国务院及其部委、监察委、最高院、最高检

3.处理办法: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或有关专委会会议或者有关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

提示:宪法之规定对国务院的质询,《常委会监督法》增加对两高的质询。

(四)罢免案(人大代表对国家机关严重不满,条件更苛刻)

1.提出主体:主席团、3个以上代表团或1/10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2.罢免对象:全国人大选举或决定的对象(人大无任免)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主任、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

3.处理办法: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经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重要提示:

1.事情越重要,对主体条件越苛刻。

开会都是讨论决定重要大事。包括各种提案、质询案、罢免案,主要围绕定规矩、定领导。

2.基本规律:质询案=提案<罢免案

3.质询:人大代表对国家机构轻度不满,罢免案是严重不满。

质询提案主体只有人大代表:1个代表团和30人代表联名,对象是一府两院监察委。

4.提案: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决定国家大事

提案主体除了人大代表(1个代表团、30个代表联名)外,还包括国家机关(2央、2高、2委)、会议主持机构(主席团)

5.罢免案:只能是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对国家机构强烈不满,所以罢免案主体职能由人大(代表),罢免的对象是全国人大选举或任免的领导人,罢免案的条件更苛刻,只能由主席团、3个以上代表团、1/10以上代表联名。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内容

具体说明

一、性质和地位

1.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与全国人大一起行使国家立法权。
2.受全国人大领导和监督,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组成和任期

1.组成人员

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2.任职限制

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3.任期: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4.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职权

(一)立法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
(3)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非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补充提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修改的法律共有3部:宪法、香港和澳门基本法

三、职权

(二)次要人事任免权
1.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提示:都是正部级,不包括副总理、国务委员)
2.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3.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5.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6.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三)审查与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1.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2.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四)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

三、职权

(五)国家重大事项决定权
1.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2.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3.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4.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5.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6.决定特赦;
7.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8.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9.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提示:

1.人大闭会期间的事情,说明本身是人大的事,人大不在由太子监国。如:审查和批准计划和预算部分调整方案、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2.决定重大事项:驻外全权代表、条约协定、勋章荣誉、特赦、动员、省域紧急状态

内容

具体说明

四、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1.全体会议:一般2个月举行一次,由委员长召集和主持。

2.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由委员长召集和主持。

(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1.提案主体:7个

委员长会议、两央、两高、专委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提示相比人大,主持人换了,散户换了,常委会自己开会本身不能提了)

2.审议议案

3.议案表决:过半数通过

(三)质询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国家机构轻微不满、质问不清楚的问题)

提出主体: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质询对象:一府(包括各部委)两院、监察委

提示:

人大一年现身10来天,只能管最重要的事情;

日常事务工作,紧急工作,都由常委会干

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撤职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撤职案

三、其他常设委员会

内容

具体说明

一、各专门委员会

1.性质
全国人大常设性辅助性工作机构,是从代表选举产生,按照专业分工的工作机关。
受全国人大领导,在闭会期间受常委会领导。
2.类别: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
3.组成:各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各委员会的人选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由大会表决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委会个别主任和部分委员。
4.任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提示:没有决议)

二、临时性委员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2.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3.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4.调查委员会是临时性的,没有任期问题。

四、国家主席

内容

具体说明

性质和地位

国家主席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是国家元首,对内对外代表国家。

产生和任期

1.由主席团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2.选举条件:(1)中国公民;(2)年满45周岁;(3)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任期: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提示:没有连任的限制
4.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

职权

1.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1)公布法律;(2)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3)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4)发布特赦令;(5)宣布进入紧急状态;(6)宣布战争状态;(7)发布动员令。
2.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3.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缺位

1.国家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
2.国家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3.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五、国务院

内容

具体说明

性质和地位

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产生和任期

1.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2.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3.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4.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职权

1.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提出议案;
3.对国务院机构、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和监督权,改变或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任免奖惩行政人员
4.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5.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国防建设事业;民族事务
6.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7.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8.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工作程序

1.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2.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3.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4.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重要提示:

1.国务委员=副总理

2.军事机关、行政机关实行领导负责人,其他机关实行集体负责制。

3.计划和预算及执行情况:政府编制——人大审查和批准——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部分调整方案

4.条约和协定:国务院缔结——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国家主席批准

5.紧急状态:全国及省级——全国人大常委会;省级部分地区——国务院

6.行政区划:

省级建置(设立、撤销、更名)——全国人大

县以上——国务院

乡级+县级部分调整——省政府

六、中央军事委员会

内容

具体说明

性质和地位

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产生和任期

1.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2.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3.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4.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注意事项

1.军委主席没有连续任职的限制。(军事特殊性)
2.军委主席只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但不报告工作。(军事秘密不可泄露)

七、监察委员会

一、性质和地位

1.最高监察机关。
2.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二、产生和任期

1.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2.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3.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工作职权

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三、监察原则

1.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3.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4.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四、监察对象

1.全体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
党、人大、政府、监察委、法院、检察院、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
2.公共组织从事公务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下列单位的管理人员
(1)国有企业;
(2)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五、监察权限

1.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谈话,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
2.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可以要求其作出陈述,必要时向其出具书面通知。
3.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以讯问。
4.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讯问证人。
5.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6.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可以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冻结财产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五、监察权限

7.可以搜查,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8.在调查过程中,可以查封、扣押涉案财物、文件、电子数据等信息。应当收集冤无原件,当场核对签名,交付清单副本,专门封存保管。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3日内解除。
9.可以直接、指派、聘请专人进行勘验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签名或盖章。
10.可以指派、聘请专人鉴定。
11.对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经严格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3个月有效,重大疑难案件经批准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12.对应当留置的在逃人员,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报请上级机关决定。
13.为防止被调查人逃离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14.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理建议。
(1)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2)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3)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4)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15.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六、监察程序

1.问题线索处置
2.初步核实:核查组撰写初核报告,报主要负责人审批。
3.立案: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决定向被调查人宣布,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布。
4.调查
(1)调查人员采取调查措施,均应当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
(2)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录音录像。
(3)留置措施
a.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b.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c.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d.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e.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六、监察程序

5.处置
(1)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2)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3)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4)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5)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6.移送(限于特定情形)
7.人民检察院处理
(1)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2)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3)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4)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六、对其监督

1.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3.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4.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2)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3)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4)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5.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察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八、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内容

具体说明

一、性质和地位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2.本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提示:上下级人大没有隶属关系,属于监督关系。

二、组成和任期

1.地方各级人大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
2.代表的产生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三、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国家机关负责人
1.选举
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本级政府正副职首长,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举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2.罢免
县级以上人大开会期间,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院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乡镇人大主席团或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人大(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乡镇人大会议审议。罢免案均需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三、职权

2.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
3.监督权。地方各级人大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有权改变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4.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会议制度

1.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2.经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3.县级以上人大代表10名以上,乡镇人大代表5名以上联名,可以向人大提出议案。

五、专委会和调查委员会

(1)专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2)调查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重要提示:

1.县10、乡5

议案(质询):县级以上人大代表10名以上;乡级以上人大代表5名以上(议案)

罢免:县级以上人大代表1/10以上、主席团、常委会;乡级1/5以上代表;主席团

2.质询只有人大代表,代表数按绝对数

3.罢免除了人大代表,还有主席团、常委会,代表数按比例

九、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内容·

说明

一、性质、组成、任期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常委会作为常设机关,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县级不设)、委员若干人组成。
2.常委会组成人员(乡级为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职务。
3.人大常委会任期与本级人大相同,均为5年。

二、职权

1.领导或主持本级人大代表选举,召集人大会议。
2.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3.依法监督本级政府、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工作。
4.依法任免本级政府、监察委、法院、检察院有关工作人员,审议对本级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在人大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大出缺的代表或撤换个别代表。
6.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会议制度

1.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至少每2个月举行一次。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县级无)组成,处理常委会日常工作。

2.质询

省、自治区、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务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政府、监察委、法院、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3.撤职案

(1)撤职对象

本级政府个别副职的职务;

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法院组成人员(除院长)、检察院组成人员(除检察长)

(2)提出主体:一府两院、主任会议、1/5以上组成人员

(3)处理办法

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常委会审议;或者经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以后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关于常委会的重要提示:

1.质询人次要求,按级别依次递减

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全国10人,省市常委会5人,县级常委会3人

人大开会期间:代表也可以提是30,县级10,乡5

2.只有人大有罢免案,常委会只有撤职案(由主管机关提请撤销)

3.罢免案提出条件

(1)必须在人大会议期间提出

(2)罢免对象必须是人大或常委会任命人员

(3)罢免案提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

(4)罢免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罢免的对象、理由,并向会议提供有关材料。

4.目前撤职案不包括监委会组成人员。人大可罢免监察委主任。(宪法已修改、监督法未修改)

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4.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5.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国务院可以授权省级政府决定县级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6.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7.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发表回复
你还没有登录,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