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具体说明 |
一、性质和地位 |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在国家结构体系居于首要地位,其他机关(国家元首、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
二、组成和任期 |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
三、职权 |
(一)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
内容 |
具体说明 |
三、职权 |
(四)决定国家重大事项 1.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五)监督其他国家机关 1.监督由其选举的机关。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院、最高检的工作报告。(没有监察委工作报告,反腐败要保密) 2.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提示: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负责,但不报告工作。 |
重要提示:
一、关于人事任免的规律
1.一把手都是选举,但国务院总理不选举,由国家主席提名,人大决定。
2.组成人员都由一把手提名、人大决定(如果一把手提请,则人大任免)
3.国家机关越重要,人事权抓的越紧。
(1)国家主席、常委会最重要,组成人员全部由人大选举。
(2)两央其次,所有组成人员人大都定,闭会期间部分组成人员可以由人大常委会定。
(3)两高、监察委最末,一把手人大选举,其他组成人员人大不管,根据一把手提请,由常委会任免。
总结:主席常委—只能人大选;2央—人大全抓、常委抓部分;3高—人大只选一把手,常委走过场
二、关于选举、决定、任免;提名、提请;
选举:权力最大,从候选人到最终人选
决定(任免):权力其次,提名管不了,只能表示同意与否
任免:没有决定权,一般走过场,根据提请任命职务
批准任免:履行同意手续,一般没有充分反对理由,应予批准,限于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双重领导体制决定的)
内容 |
具体说明 |
四、会议制度 |
(一)会议制度 1.常规会议:一年一次,一般在3月,会期10-12天,由常委会召集、主席团主持。 2.临时会议: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3.会议需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举行。 4.会议一般公开举行,但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通过(国家机关和人大代表商议国家大事) 1.提出议案 9个主体:主席团、两委(常委会+专委会)、两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最高院、最高检)、1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 2.审议表决 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其他法律案和议案由全国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 3.公布 宪法修改案由主席团公布 法律由国家主席以发布命令形式加以公布。 |
四、会议制度 |
(三)质询案(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监察委表达不满,条件类似议案) 1.提出主体:1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书面提出 2.质询对象:国务院及其部委、监察委、最高院、最高检 3.处理办法: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或有关专委会会议或者有关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 提示:宪法之规定对国务院的质询,《常委会监督法》增加对两高的质询。 (四)罢免案(人大代表对国家机关严重不满,条件更苛刻) 1.提出主体:主席团、3个以上代表团或1/10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2.罢免对象:全国人大选举或决定的对象(人大无任免)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主任、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 3.处理办法: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经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
重要提示:
1.事情越重要,对主体条件越苛刻。
开会都是讨论决定重要大事。包括各种提案、质询案、罢免案,主要围绕定规矩、定领导。
2.基本规律:质询案=提案<罢免案
3.质询:人大代表对国家机构轻度不满,罢免案是严重不满。
质询提案主体只有人大代表:1个代表团和30人代表联名,对象是一府两院监察委。
4.提案: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决定国家大事
提案主体除了人大代表(1个代表团、30个代表联名)外,还包括国家机关(2央、2高、2委)、会议主持机构(主席团)
5.罢免案:只能是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对国家机构强烈不满,所以罢免案主体职能由人大(代表),罢免的对象是全国人大选举或任免的领导人,罢免案的条件更苛刻,只能由主席团、3个以上代表团、1/10以上代表联名。
内容 |
具体说明 |
一、性质和地位 |
1.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与全国人大一起行使国家立法权。 |
二、组成和任期 |
1.组成人员 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
三、职权 |
(一)立法权 补充提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修改的法律共有3部:宪法、香港和澳门基本法 |
三、职权 |
(二)次要人事任免权 (三)审查与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四)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 |
三、职权 |
(五)国家重大事项决定权 |
提示:
1.人大闭会期间的事情,说明本身是人大的事,人大不在由太子监国。如:审查和批准计划和预算部分调整方案、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2.决定重大事项:驻外全权代表、条约协定、勋章荣誉、特赦、动员、省域紧急状态
内容 |
具体说明 |
四、工作制度 |
(一)会议制度 1.全体会议:一般2个月举行一次,由委员长召集和主持。 2.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由委员长召集和主持。 (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1.提案主体:7个 委员长会议、两央、两高、专委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提示相比人大,主持人换了,散户换了,常委会自己开会本身不能提了) 2.审议议案 3.议案表决:过半数通过 (三)质询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国家机构轻微不满、质问不清楚的问题) 提出主体: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质询对象:一府(包括各部委)两院、监察委 |
提示:
人大一年现身10来天,只能管最重要的事情;
日常事务工作,紧急工作,都由常委会干
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撤职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撤职案
内容 |
具体说明 |
一、各专门委员会 |
1.性质 |
二、临时性委员会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3.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4.调查委员会是临时性的,没有任期问题。 |
内容 |
具体说明 |
性质和地位 |
国家主席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是国家元首,对内对外代表国家。 |
产生和任期 |
1.由主席团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
职权 |
1.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
缺位 |
1.国家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 |
内容 |
具体说明 |
性质和地位 |
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
产生和任期 |
1.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
职权 |
1.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
工作程序 |
1.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
重要提示:
1.国务委员=副总理
2.军事机关、行政机关实行领导负责人,其他机关实行集体负责制。
3.计划和预算及执行情况:政府编制——人大审查和批准——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部分调整方案
4.条约和协定:国务院缔结——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国家主席批准
5.紧急状态:全国及省级——全国人大常委会;省级部分地区——国务院
6.行政区划:
省级建置(设立、撤销、更名)——全国人大
县以上——国务院
乡级+县级部分调整——省政府
内容 |
具体说明 |
性质和地位 |
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
产生和任期 |
1.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
注意事项 |
1.军委主席没有连续任职的限制。(军事特殊性) |
一、性质和地位 |
1.最高监察机关。 |
二、产生和任期 |
1.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3.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三、工作职权 |
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
三、监察原则 |
1.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四、监察对象 |
1.全体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 3.下列单位的管理人员 |
五、监察权限 |
1.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谈话,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6.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可以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冻结财产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
五、监察权限 |
7.可以搜查,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
六、监察程序 |
1.问题线索处置 |
六、监察程序 |
5.处置 |
六、对其监督 |
1.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
内容 |
具体说明 |
一、性质和地位 |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
二、组成和任期 |
1.地方各级人大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 |
三、职权 |
(一)选举和罢免国家机关负责人 选举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三、职权 |
2.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 |
四、会议制度 |
1.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2.经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
五、专委会和调查委员会 |
(1)专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
重要提示:
1.县10、乡5
议案(质询):县级以上人大代表10名以上;乡级以上人大代表5名以上(议案)
罢免:县级以上人大代表1/10以上、主席团、常委会;乡级1/5以上代表;主席团
2.质询只有人大代表,代表数按绝对数
3.罢免除了人大代表,还有主席团、常委会,代表数按比例
内容· |
说明 |
一、性质、组成、任期 |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常委会作为常设机关,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县级不设)、委员若干人组成。 |
二、职权 |
1.领导或主持本级人大代表选举,召集人大会议。 |
三、会议制度 |
1.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至少每2个月举行一次。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县级无)组成,处理常委会日常工作。 2.质询 省、自治区、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务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政府、监察委、法院、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3.撤职案 (1)撤职对象 本级政府个别副职的职务; 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法院组成人员(除院长)、检察院组成人员(除检察长) (2)提出主体:一府两院、主任会议、1/5以上组成人员 (3)处理办法 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常委会审议;或者经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以后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
关于常委会的重要提示:
1.质询人次要求,按级别依次递减
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全国10人,省市常委会5人,县级常委会3人
人大开会期间:代表也可以提是30,县级10,乡5
2.只有人大有罢免案,常委会只有撤职案(由主管机关提请撤销)
3.罢免案提出条件
(1)必须在人大会议期间提出
(2)罢免对象必须是人大或常委会任命人员
(3)罢免案提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
(4)罢免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罢免的对象、理由,并向会议提供有关材料。
4.目前撤职案不包括监委会组成人员。人大可罢免监察委主任。(宪法已修改、监督法未修改)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4.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5.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国务院可以授权省级政府决定县级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6.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7.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