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乐死
消极安乐死不宜认定为犯罪;积极安乐死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二)自杀相关行为定性
1、因果关系。自杀作为异常介入因素,中断因果关系,例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和虐待罪。
2、自杀者本人无罪。
3、教唆自杀,指故意采用引诱、怂恿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并进而实行自杀的行为。一般认为,教唆自杀原则上不构成犯罪。【真题 120205、A 选项】.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围观者的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但欺骗他人自杀、逼迫他人自杀的,则成立故意杀人罪,包括:
(1)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杀的,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2)凭借某种权势或者利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心理强制方法,使他人自杀身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邪教人员组织自杀】
(3)行为人教唆自杀的行为使被害人对法益的有无、程度、情况等产生错误,其对死亡的同意无效时,也应认为故意杀人罪。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欺骗他人自杀。
4、帮助自杀,指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实现自杀意图的行为。一般认为,对自杀者实施了具体的杀人实行行为,定故意杀人罪(无效的被害人同意),但仅仅提供一些自杀的工具、场地、条件等,应该做无罪处理(因为没有他提供,自杀者也会找到其他工具的来自杀)。
(三)遗弃和不作为故意杀人的区分
遗弃导致被害人死亡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但其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不是在于主观的故意,而是在于行为对被害人的生命是不是存在紧迫性程度。
就故意内容而言,遗弃罪的行为人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只是对被害人生命、
身体的危险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则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例如,将婴儿置于行人较多的场所或者国家机关门前的,只能认定为遗弃罪。反之,如果将婴儿置于没有行人的场所,将行动艰难的老人带往悬崖边上扔下不管的,则应认定为是故意杀人罪。
(四)故意杀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以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杀特定的人,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五)常见的竞合
1. 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杀人、危害共安全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2. 非法拘禁、诬告陷害、徇私枉法、劫持航空器等行为本身具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行为人对此有认识的,成立想象竞合犯。
3. 为杀人准备条件,准备条件行为成立其他犯罪实行行为的,则是故意杀他人罪(预备)与其他犯罪的想象竞合犯;一旦着手实施杀人行为的,则要数罪并罚。
(六)常见的数罪并罚
1. 强奸过程中杀害前来阻止的第三人的,应以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而抢劫过程人出卖血液造中杀害前来阻止的第三人的,成立抢劫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
2.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过程中或者之后杀害被害人的(故意的情形),应以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过失的情形),成立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3. 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故意杀害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等,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而拐卖妇女、儿童行为过失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死成死亡结果亡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如果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故意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死亡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4. 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之后,故意杀害被害人的,数罪并结果属于意罚。而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之后的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一罪;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行为本身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一罪。
(七)牵连犯
为杀人而非法侵入住宅或者毁坏财物的,按照牵连犯原则处理。但为了杀人,盗窃枪支,之后实施杀人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核心法条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法条竞合
与交通肇事罪、医疗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普通特殊法条关系,优先适用其它。【本法有排除性规定】
(二)结果加重。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没有把过失致人死亡规定为法定的加重结果。 这三个罪致人死亡,不是结果加重犯。尤其区别遗弃和虐待,不要记混。
(三)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
1. 相同点:行为人主观上对他人死亡均是出于过失。
2. 不同点:行为人是否有伤害的故意或者伤害的行为。伤害行为一般是看行为对于死亡结果发生的概率。对于父母为教育子女而实施惩戒行为导致子女死亡、邻里之间由于民间纠纷一方殴打另一方造成死亡,以及轻微暴行致人死亡的案件,一般不能轻易地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核心法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程度。原则上必须达到“轻伤”以上,“轻微伤”不构成犯罪。
(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
实行过限问题,伤害通常是具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性的行为,共同伤害的各共犯人,都应该对其他人可能造成的过限结果(死亡)有预见可能性。因此,各共犯人均需要对共同的行为(伤害行为)所衍生出的结果(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即无论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全体行为人都需要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三)被害人自陷风险
明知自己实施或参与他人某种行为存在风险,但仍然自愿实施或参与,对于最终出现的结果如何归责,这个问题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被害人自陷风险(或者危险接受)。
处理结论是: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核心法条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核心法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主观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
2、客观有组织出卖行为。组织的对象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对“组织”的解释,也应该进行扩大解释,只要是有帮助作用的行为,都可以解释为组织出卖。出卖者直接将自己的器官出卖给他人,单纯购买人体器官,没有组织行为的,不成立本罪。
3、对象要求是活体器官。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的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同意,违法、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的器官的,以盗窃罪、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
4、未经本人同意而摘取其器官、摘取不满 18 周岁的人(包括经其同意或者承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应当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核心法条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客观方面
1、强行(强迫、暴力)奸淫(性交):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行为。包括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1)胁迫:可以是暴力胁迫,也可以是精神胁迫。
包括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
但是,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故意,女性发生性行为的动机错误,对行为人不定强奸罪)。
(2)其他手段:是指利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无法抗拒的手段。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利用催眠术使妇女不知反抗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此种情形下,被害妇女的意志不自由。
1.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2. 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
当女子将要离开男子住宅时,男子以轻微力量拉住女子的手,要求发生性关系的,不能认定为暴力手段;当考生感觉可能不及格,而要求考官关照时,导师说“如果不和我发生关系,就不给你毕业”的,不能认定为胁迫手段。
2、本罪保护的法益:妇女的性自主权。
注意:
还记得被害人的承诺么?性自主权可以承诺,但幼女与精神病人的承诺无效
3、对象,已满 14 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
(二)主体
直接正犯只能是男性,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或间接正犯。
(三)奸淫幼女
1、对象,未满 14 周岁的幼女
2、行为,不论采用何种手段,也不管幼女是否同意,哪怕幼女主动勾引,只要跟幼女发生性交,即符合奸淫幼女的客观行为要件。
3、主观方面,必须明知是幼女,包括明知其可能是幼女。
如果确实不知,也未采取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不能构成奸淫幼女的强奸罪。
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其是幼女,但采取暴力等违背其意志的手段强行奸淫,被奸淫的又确实是幼女的,则应构成(普通)强奸罪。
4、司法解释规定
(1)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青梅竹马)。
(2)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着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5、加重情节
(1)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 什么是当众?
只要在不特定或者众人可能看到、感觉到的公共场所强奸妇女,就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不要求被别人看到)。
(2)2 人以上轮奸的
(3)结果加重犯:强奸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必须是出于为了强奸的目的致人重伤、死亡。
【注意】 强奸的手段行为(暴力)一般不宜认为包括直接故意杀人行为,抢劫的手段行为可以是直接故意杀人,因为抢劫罪的最终目的是取财,因此,即便是把人打死,也可以达到取得财物的目的。强奸是以淫奸活人为目的,故强奸的手段行为(暴力)不可能是直接故意杀人,但可能是过失致人死亡,或者间接故意。
6、包容犯
(1)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容强奸(但不包容猥亵、侮辱妇女罪)。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强奸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实行并罚。
【注意】强迫、组织卖淫不再包容(刑 9)
【注意】偷越国边境没有包容强奸。
7、婚内强奸
(1)原则:婚内强奸不能以强奸罪论处。
(2)例外:审判实践中,只有在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存续期间,婚内强奸才有限度地被认定为构成强奸罪。
(3)从刑法条文的表述看,强奸罪的对象“妇女”并没有排除妻子,因此,至少从文理解释上看,强奸罪的对象是包括妻子的。
(一)强制猥亵罪、侮辱罪
《刑法修正案9》后,年满 14 岁男女都可以成为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14 周岁以下成立猥亵儿童罪)
强制猥亵罪的对象是他人,包括男性和女性。
强制侮辱罪的对象是妇女。不满14周岁的成立猥亵儿童罪。
1、“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必须达到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程度,单纯露阴、手淫不算(强迫他人观看除外),其他方法包括昏醉、欺骗。强迫情侣当面发生性行为成立强制猥亵、侮辱罪。
2、对妇女不能是性交行为(否则构成强奸),对男人可以是性交行为。
3、对女性的猥亵、侮辱行为,只要侵犯了妇女的性意义上的决定权就可以了,不要求有满足性欲的目的。不以公然实施为前提,即使在非公开的场所也可以。
4、主体。包括女性,丈夫公然猥亵妻子的,也成立本罪。
(二)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中的“猥亵”,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包括“强奸”,女性强奸男性儿童的,可以成立猥亵儿童罪。
司法解释规定: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 234 条或者第 232 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强奸、猥亵对比表
1. 既遂标准——侵犯自由(即控制住被害人)就既遂。
2. 继续犯,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还没结束,加入的构成本罪的共同犯罪(回想起经典的非法拘禁!)。
(一)保护的法益
他人的现实自由。
【注意】
1. 不能自由行走的婴儿不能成为这里的被害人。但是一旦婴儿会走了,就能够变成被害人。精精神病人也有自由权。
2. 必须是现实的自由,即如果被害人没发现自己的自由被剥夺了,就不认为是侵犯了自由权,不成立非法拘禁罪。
☎ 什么是拘禁?
除了传统上的把人捆绑等直接拘束的方式,还包括间接拘束人的身体的方式,比如把人关起来,在人的周围放满了藏獒等。
(二)加重情节
1.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可以适用于第二款。
2. 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不真正身份犯)
3. 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拘禁行为本身导致的)
4. 转化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三)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
定非法拘禁罪(包括非法债务,但不能是捏造的债务)。
例外:
(1)多要钱:行为人索取的数额如果超过债务部分数额很大,则应将超出部分以绑架罪论处。
(2)索债时,扣押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的,成立绑架罪(此种情形下的索债行为危害性特别严重,已经超出了一般的索债,非法拘禁的刑罚已经评价不了)。
1、主体:已满 16 周岁(14-16岁不构成绑架罪,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定故意杀人罪。)
2. 绑架罪的类型: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
(2)出于政治性和其它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
3. 以控制人质为既遂的标准,而不以勒索财物的目的或其他不法目的的实现作为标准
4、包容犯
(1)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
【注意】不是绑架致人死亡!绑架罪刑 9 修改后没有结果加重犯。
(2)绑架罪的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要求杀死被害人,如果杀被绑架人没有成功的,只能认定为绑架罪加重情节的未遂。包括:
为勒索财物绑架人质,杀害人质后勒索财物的。(3)绑架中过失致人死亡,成立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是绑架行为过失导致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定绑架罪。如果是绑架过程中其他额外行为导致的,数罪并罚。
(4)绑架罪包容非法拘禁,不定非法拘禁。
(5)包容敲诈勒索,不再定敲诈勒索。
(6)包容抢劫。
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一)主观方面
需要以出卖为目的。目的是主观的要素,客观上是否获利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对象
年满 14 周岁的妇女、儿童。年满 14 周岁的男性不能成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如果对年满 14 周岁的男性在拐卖过程中有非法拘禁行为的,可考虑定非法拘禁罪。
(三)既遂
实际控制了被害人就是既遂,不要求卖出(因为这个罪是侵犯自由法益的犯罪,不是财产类犯罪,所以侵害到自由就既遂)。
例外: 出卖捡拾儿童的,出卖亲生子女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才产生出卖犯意进行出卖妇女、儿童的,应以出卖被害人为既遂标准。因为此种情形下,儿童早就处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只有实际卖出才能认定为是犯罪既遂。
出卖亲生子女问题(同时也构成遗弃罪,但最终以拐卖儿童论处)。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 14 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捡拾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0 年 3 月 15 日《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四)被害人承诺
就算拐卖的人征得了儿童的同意,也成立拐卖儿童罪;
拐卖前征得了妇女的同意或者妇女主动要求,原则上不成立犯罪。
(五)包容犯
能包容强奸,但是不包容猥亵、侮辱的行为。
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故意杀害、伤害妇女儿童的,应该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六)加重情节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意】
一定要为了拐卖,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形:第一,在拐卖过程中,由拐卖行为本身过失导致妇女重伤。第二,在拐卖过程中,为了实现拐卖目的,故意造成妇女重伤。
例如,妇女反抗时,为了制伏妇女而对其实施暴力,致其重伤。应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出于拐卖目的,而是出于泄愤、报复等其他目的,故意将妇女打成重伤,则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与拐卖妇女罪并罚。
(七)和诈骗区分
A 和妇女 B 合谋,把 B 介绍给老光棍 C 结婚。B 获得财产之后,行为人与该妇女双双逃走的(“放鸽子”、“放鹰”),如果诈骗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论处,不能认定为拐卖妇女罪。
(一)主观条件
出于收买的目的,但不要求一定要营利。
(1)如果以出卖为目的而收买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2)收买的时候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后由于某种原因又将妇女、儿童出卖的,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转化犯,只定拐卖】。
(3)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对其实施了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后来又将其出卖的,应当认定为是拐卖妇女罪。
由于《刑法》第 241 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同时,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包括了非法拘禁行为;法定刑升格情节中包括了强奸行为,故仅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即可,没有必要实行数罪并罚。
评价的时候要整体评价!行为人虽然先是收买,再强奸,再拐卖,由于整体来看,收买后再拐卖的可以整体评价为拐卖妇女罪一罪,出卖前强奸妇女的,也可以将强奸视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
(二)没有包容其他任何罪名,有其他行为的都是数罪并罚。
(三)共犯的区分
(1)如果行为人既教唆他人拐卖妇女,又收买该妇女的,应以拐卖妇女罪(教唆犯)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并罚。(因为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妇女、儿童是两个罪!不吸收!)
(2)行为人并没有教唆他人拐卖妇女,仅具有收买的故意,仅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一罪。
(1)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
主观目的要素不同:
【小心陷阱】
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一)保护法益
人身权利。如果诬告陷害行为没有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不能以本罪论处。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诬告,由于人身权利被害人是可以承诺的,故不成立诬告陷害罪,但不否认该诬告行为可能妨害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可能成立妨害司法类的犯罪。
(二)对象
特定的自然人(不特定的人不构成这个罪)。
1. 诬告单位犯罪,必将使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对此存在故意,也成立诬告陷害罪。
2. 诬告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成立诬告陷害罪。因为对这些人进行诬告,虽然司法机关查明真相后不会对这些人科处刑罚,但将他人作为侦查的对象,使他人卷入刑事诉讼,就侵犯了其人身权利。
(三)客观要件
(1)捏造他人犯罪事实。
不包括嫖娼、包二奶、吸毒等行为。不是捏造,是发现他人犯罪举报的,不成立本罪(错误举报也不构成)
(2)自发(主动)诬告。
在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作虚假陈述的,并不成立诬告陷害罪,可能成立包庇罪或者伪证罪。
(四)主观目的
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本罪核心)。
核心法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 主体包括单位。
2. 本罪的对象包括本单位员工之外的人。
3. 共犯正犯化:该罪行为包括明知他人强迫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实施这些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4. 强迫劳动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强迫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是“剥夺人身自由”。如果行为人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比限制人身自由程度更严重的方式)强迫他人劳动,属于一行为触犯两罪名(非法拘禁罪、强迫劳动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核心法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罪数问题
1.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同时又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其劳动,情节严重的,应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与强迫劳动罪并罚。
2.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造成责任事故,同时又构成其它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核心法条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犯罪行为。
必须是以暴力、胁迫手段,如果以利诱、欺骗等非强制手段组织他人乞讨的,不成立本罪。
核心法条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不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区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2、内容是:从事“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不包括犯罪行为,仅限于一些轻微的行为。如果是犯罪行为,以共同犯罪论处。
核心法条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一)侮辱罪、诽谤罪没有结果加重犯。
若他人因为行为人的侮辱、诽谤自杀的,不定为故意杀人罪,也不成立侮辱、诽谤罪的结果加重犯。只是可以评价为“情节严重”。
(二)侮辱、诽谤的区分
(三)诽谤和诬告陷害罪的区分
诬告陷害罪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即捏造的是犯罪事实,并且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告发。
(四)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
核心法条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核心法条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核心法条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1.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离婚自由,但不包括恋爱。
2、这里的“致使被害人死亡”,包括自杀。
核心法条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核心法条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核心法条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核心法条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核心法条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核心法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一)公民个人信息, 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二)行为方式
1. 出售或提供。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
2. 将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
3.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4.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三)数量计算
1. 非法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又出售或者提供的,条数不重复计算;
2. 向不同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提供同一个人的个人信息的,条数重复计算
十一、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核心法条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核心法条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对象和行为
1.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2.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
3.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4.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不需要暴力、胁迫也可以构成,但需要严重后果)
【注意】不包括军人、外国公务员
(二)主观方面
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执行职务,而故意阻碍。
(三)罪数
1. 以暴力手段妨害公务致人轻伤的,固然是想象竞合犯,本应从一重罪处罚,但因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法定刑幅度相同,通常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但是,如果以暴力手段妨害公务致人重伤的,乃至于故意杀人的,最终则应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2. 实施其它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又抗拒检查的,原则上要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因为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但在如下两种情形下,妨害公务的行为,只作为一个加重处罚情节,不需要数罪并罚:(犯罪+妨碍,原则数罪并罚,两个除外)
(1)私毒品过程中抗拒检查的;(指刑法第 347 条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罪过程中抗拒检查的。
【注意】仅此两个,普通走私罪没有包容妨害公务,只包含武装掩护走私。
二、招摇撞骗罪
核心法条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冒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高干亲属、烈士子弟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能构成本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以构成诈骗罪或者其它犯罪。
(二)骗取的内容:非法利益是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不是侵犯财产罪。因此,骗取的内容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如骗取爱情、职位、荣誉、资格等,原则上不包括骗取财物
(三)与诈骗罪:交叉竞合,如果同时触犯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四)类似行为对比
1. 冒充军人、武警招摇撞骗的,定第 372 条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2.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属于第 263 条规定有抢劫罪的加重情形
3.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4. 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核心法条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与后续有关诈骗的犯罪是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核心法条
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泄露者单独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核心法条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核心法条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对象:首要分子和其它积极参加者
(二)转化犯: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三)共同犯罪、实行过限
1. 根据责任主义原则,只应对直接造成死亡的斗殴者和首要分子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对其它参与者不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 在不能查明死亡原因的情况下,也不宜将所有的斗殴者均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仅应对首要分子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核心法条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兜底条款,现在一般表现为闹事起哄(包括网络上),能用其他特殊罪名的,就用其他。
核心法条
第二百八十九条【对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处理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抢劫罪)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核心法条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黑社会组织的认定:组织性+经济性+暴力性+控制性
罪数:实施本罪,又实施了具体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核心法条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
1、需要是虚假的信息,有故意(过失转发不算)。
2、需要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花边新闻等不算。
核心法条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赌博罪
(一)行为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
(二)主观
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三)注意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但中立的帮助行为一般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如快餐店每天给赌场送快餐的行为,不应以帮助犯论处,因为吃快餐与赌博之间并无必然、直接联系)
开设赌场罪
1.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 303 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核心法条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核心法条
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罪】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修正案 10 增设】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 纯粹是捣乱的目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果有具体的目的,定具体犯罪,例如破坏是为了诈骗,定诈骗。
2. 技术性破坏,定本罪。如果是物理性破坏,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 如果是利用计算机实施特定的犯罪的,如盗窃罪,以相应的犯罪论处,不再定本罪。
例如,入侵是为了获取国家秘密的,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不再定入侵。
2. 该罪的对象已经由原来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扩大到一切计算机系统,对于普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要求“情节严重”。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2. 本罪的性质。《刑法修正案(九)》对该罪的规定在于,对帮助行为规定了独立的罪名及法定刑,但仍然要坚持共犯从属性理论。即被帮助者必须实施了特定的犯罪行为,帮助行为才能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3.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
4. 例如,A 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的行为,与网络诈骗的正犯 B 构成共同正犯,骗取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财物时,对 A 应当以诈骗罪的共同正犯论处,而不能适用《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的法定刑。
核心法条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核心法条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核心法条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作证罪与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区别:
核心法条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核心法条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主体和对象
1. 单位也是本罪的主体
3. 将本罪的对象扩大:犯罪所得的赃物+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二)行为方式
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其它方法”。(其他方法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包括犯罪分子赠与)
只要增加了司法机关追寻赃物的苦难程度,就成立本罪。
(三)主观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
(四)什么是“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他人的犯罪所得、收益”:他人的这个犯罪,是指犯罪行为,最后是否会被判刑,被追究在所不问。
核心法条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9新增: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核心法条
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主体: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二)既遂标准:摆脱了监管机关与监管人员的实力支配(控制)。
【注意】脱逃罪没有犯罪对象,但有法益被侵害。
核心法条
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核心法条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罪数问题
1. 过失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不再定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
2. 剥夺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不再定非法拘禁罪;
3.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不再定妨害公务罪;
【注意】如果妨害公务的行为特别严重,如杀害、伤害检查人员,则已经不是妨害公务罪所能包容的了,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应当与本罪数罪并罚。
核心法条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罪数问题
过失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不再定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不再定妨害公务罪;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文物是违禁品!文物的交易流转是禁止的,盗窃文物后交易要数罪并罚。
文物有特殊的价值,所以毁坏文物构成犯罪(侵犯的法益是文物管理秩序,不是财产法益),故盗窃文物后毁坏文物,也需要数罪并罚。
核心法条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故意伤害罪)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定故意伤害罪。
核心法条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主体
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的人员。
(二)主观
只能是过失。
核心法条
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主体
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退休)
(二)保护的法益
保护的是医师资格的管理秩序
(三)注意:
1. 偶然为特定病人医治疾病,不成立非法行医罪;如果假借行医之名取得他人财物的,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可能构成诈骗罪、盗窃罪等
2. 加重情节: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3. 职业犯,具有反复、继续实施的意思,偶然行为不构成本罪
4. 本罪被害人的承诺无效,因为本罪是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不能承诺)。
2013年卷二18[3]
医生甲退休后,擅自为人看病2年多。某日,甲为乙治疗,需注射青霉素。乙自述以前曾注射过青霉素,甲便未做皮试就给乙注射青霉素,乙因青霉素过敏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
B.以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论处
C.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D.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答案】A
【解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刑法》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且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成立结果加重犯。
可见,两罪的认定区别之一在于主体是否具有医生执业资格,本案中医生甲系退休后继续擅自行医,属于“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其非法行医行为过失致人死亡,成立结果加重犯,故选项A正确,选项BCD错误。
核心法条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一)盗伐的对象:国家集体或者是他人所有、经营的林木。(不是自己的)
(二)滥伐的对象:自己所有/有权砍伐的林木,但没有按照规定来采伐。(自己的)
(三)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区:【没有危机到森林环境资源的属于盗窃】
1. 盗窃他人已经砍倒的树木。
2. 砍伐他人村前屋后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
(一)有数量的要求。(多少不考!别管!)
(二)因实施其它毒品犯罪而持有毒品的,按所实施的毒品犯罪定罪处罚,不另定本罪。其他毒品犯罪构成吸收犯,此罪被吸收
(三)吸毒本身无罪,但不能持有过量的毒品,否则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四)与窝藏毒品罪的区别:看目的。如果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目的是为他人转移、藏匿毒品的,应认定为构成转移、窝藏毒品罪。
核心法条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核心法条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它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可以免除处罚。
核心法条
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成立必须满足前罪是以下两个的其中一个: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2、非法持有毒品罪。后罪不限制,可以是本节所有犯罪。
核心法条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什么是“卖淫”?
既包括男性、女性,也包括同性。区别强奸(因为强奸写了:妇女)
(二)组织卖淫罪能够包容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
核心法条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对于妇女:选择罪名——干了哪个算哪个
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直接认定为本罪。
2、对于幼女,选择罪名+单独的引诱幼女卖淫罪。所以:容留、介绍幼女卖淫,只惩罚容留、介绍卖淫即可,如果还有引诱幼女卖淫的,要数罪并罚。
核心法条
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 要明知自己有性病、有传播的故意
2. 不包括艾滋病或者其他传染病,只包括性病。
窝藏罪、包庇罪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定窝藏罪、包庇罪。
包庇的对象可能不是犯罪分子,但法律拟制为窝藏包庇罪。
(一)与传播淫秽物品罪区分:传播+牟利的目的
(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属于过失犯罪。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
(一)主观:两罪均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
(二)加重情节: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核心法条
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 要明知自己有性病、有传播的故意
2. 不包括艾滋病或者其他传染病,只包括性病。
窝藏罪、包庇罪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定窝藏罪、包庇罪。
包庇的对象可能不是犯罪分子,但法律拟制为窝藏包庇罪。
(一)与传播淫秽物品罪区分:传播+牟利的目的
(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属于过失犯罪。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
(一)主观:两罪均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
(二)加重情节: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一)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工作人员,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指纯国有,100%国有、国有控股不算)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5)受委托经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法律拟制)
【小心陷阱】
1. 客观要素,非法手段获得了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资格,也是国家工作人员。
2.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但不能成为本章中其他犯罪(如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主体。
(二)行为——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1. 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不是指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进出某些单位,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等与职权无关的方便条件(后者成立盗窃)
2. 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三)主观——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成立挪用公款。
(四)既遂标准——控制
实际控制说:行为人若实施了虚假平帐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认定为未遂。
既遂不一定使用,控制即可。
(五)对象——公共财产
国有财产;【破题技巧】
看最终犯罪分子是拿走了何种财产。即,谁的利益遭受了损失。
如果是公共财产遭受了损失,则成立贪污罪。
如果是私企的,定职务侵占。
(六)贪污和受贿区分
(1)受贿罪:刑法第 385 条第 2 款,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拿个人的)
(2)贪污罪:刑法第 394 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拿公家的)
【核心】看拿的钱属于公还是私。
(七)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主体不同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
核心法条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一)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二)对象:公款、国库券、失业保险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特定款物
(三)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四)成立标准
1. 进行非法活动
2.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3.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未超过 3 个月直接无罪,不是未遂,本罪不需要讨论犯罪形态,挪用未遂情节轻微实践中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五)归个人使使用
1. 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总结】满足其中任何一个即属于归个人使用:个人名义、归个人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注意】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属于“归个人使用”,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六)特定款物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从重处罚【如果挪用特定款物不是归私用,而是归公用,定挪用特定款物罪】
(七)共犯
挪用公款的实际使用人,原则上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因为使用在挪用后既遂)。但是,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财物,包括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例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等。但不包括非财产性的利益(性贿赂)。不仅是指合法的财物,非法的财物仍然成立受贿罪。
(二)行为方式
1、索贿:主动向他人索要贿赂(包括勒索贿赂)【无须谋利的目的】
2、收受贿赂:收受他人主动给与的贿赂【须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
3、经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账外、暗中)
4、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5、离职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如果在职时没有约定,说明当时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权钱交易的想法,不成立受贿罪】。
【注意】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对其惩罚是最严格的,该罪的表现形式有上述五种。其他类型的犯罪,如单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表现形式最多只有前面三种。
6、其他常见的贿赂方式
(1) 交易型受贿:主要包括:
①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②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③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2) 干股分红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3) 赌博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
(4) 干薪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近亲属、情人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5) 特定关系人收受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四)罪数
(1)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又构成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从一重罪。(特别注意,其他人员,如有影响力的人收受贿赂后又指使他人徇私枉法的,应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实施了“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的,同时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从一重罪处罚。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只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罪,不另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五)共同犯罪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构成受贿罪共犯:
①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商议受贿;
②传递信息,沟通关系并受贿;
③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向行贿人索贿;
④诱导、劝说、催促甚至威逼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致使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受贿故意,并实施受贿;
⑤家庭成员代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事项,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仍按照家庭成员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家庭成员构成受贿罪共犯。如果家庭成员没有上述行为,只是明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而与其共享贿赂,属于知情不举,不构成受贿罪共犯。
(一)前提
该罪所针对的情形是:与有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构成共同犯罪,则直接适用刑法第 385 条受贿罪的规定即可。
(二)关系密切的人
没有必要将关系密切限定解释为事实上非常熟悉、关系紧密,因为客观上能够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基本上都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的人。
(三)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四)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已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主观方面
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包括非法财产利益与非法程序利益(比别人优先)。
不正当利益的判断:只要不是 100%属于你的利益,就是不正当利益。(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平原则)
(二)注意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三)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刑 9 修改)
(四)量刑
1. 行贿人交待受贿人,属于出卖同案犯,成立自首(不成立立功)。(理由:要证实你的行贿行为,必须把受贿人交待)
2. 行贿人协助抓获受贿人的,属于立功。
(一)主观方面
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二)行贿对象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一)介绍贿赂罪
由于介绍贿赂罪的法定刑太低,因此,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起介绍作用的,司法考试真题都将介绍者认定为行贿罪或者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从历年真题反馈的信息来看,无成立介绍贿赂罪的可能。
(二)单位受贿罪
主体: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注意】没有私企、私企本来就该盈利
(三)单位行贿罪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位行贿罪+违法所得归单位
(四)对单位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对单位行贿罪。
(一)性质:堵截性罪名,能认定具体来源,定其他罪。
(二)如果能查清是其它犯罪所得,以其它罪名论处,原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不改判,和新的罪数罪并罚。
核心法条
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法定的: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委托的: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代国家的:虽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
【总结】只要得到了法律授权或者被委托有权行使公权力的人,均可以构成本章犯罪的主体。
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滥用的是司法权。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核心法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主观
滥用职权罪:故意,明知是滥用职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玩忽职守罪:过失
(二)行为
滥用职权罪:(1)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2)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玩忽职守罪:(1)不履行职责;(2)不认真履行职责。
【注意】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是一个兜底的罪名、一般法,其他罪名是特别法,特别法优先。
(一)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二)行为:滥用司法权
(三)罪数: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徇私枉法行为的—》择一重处
【注意】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后滥用职权,要并罚
核心法条
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
(一)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二)行为:利用职务便利。
(三)对象:在押人员。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不包括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劳动教养的人。
(四)区分
与脱逃罪之间的关系——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1. 非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的,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
2. 司法工作人员虽帮助在押人员脱逃,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也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对于脱逃者,仅成立脱逃罪。
核心法条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一)主体:一般主体,只要掌握国家秘密即可
(二)本罪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没有危害国家安全法益,大部分国家秘密没有危害到国家安全,例如高考试卷。
核心法条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体: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核心法条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
核心法条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
2.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
3. 造成严重后果
【小结】接到举报+不解救+严重后果
核心法条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食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核心法条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主体: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
核心条款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核心法条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核心法条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核心法条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1.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离婚自由,但不包括恋爱。
2、这里的“致使被害人死亡”,包括自杀。
核心法条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核心法条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核心法条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2015年卷二62
核心法条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核心法条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核心法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一)公民个人信息
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二)行为方式
1. 出售或提供。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
2. 将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
3.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4.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三)数量计算
1. 非法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又出售或者提供的,条数不重复计算;
2. 向不同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提供同一个人的个人信息的,条数重复计算
核心法条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核心法条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一)要件
一般主体+参加间谍组织or接受任务or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不要求明知敌人是间谍组织,只要明知对象是敌人)
(二)罪数
1. 行为人既参加间谍组织,又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的,只定间谍罪。
2. 国机工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数罪并罚。
3. 行为须有对国家安全有危险性
核心法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主观
需要明知对方是境外(境外即可,无需具体)
(二)区分
本罪 vs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提供对象是境外机构(包括港澳台)
本罪 vs间谍罪——是否明知对方为间谍性质的组织,此罪须行为人明知不是为间谍组织刺探,否则构成间谍罪。
(三)罪数
1. 如果故意将国家秘密泄露给境内人员,则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2. 法条竞合:如果是军事秘密的,则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核心法条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要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叛逃境外和在境外叛逃
(一)主体
一切组织和个人。
(二)性质
资助原本是帮助犯,但被正犯化。认定该罪即可,不认定资助犯罪的共同犯罪。但如果不仅仅是资助,还参与了犯罪,要以参与犯罪的共犯论处。
(三)时间
犯罪前、犯罪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