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物权法2-4章

第二章 物权的变动

【本章学习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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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念理解

一、物权变动的基本表现

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变更+物权的消灭

二、物权取得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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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知识点在法考中如何考】

区分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记住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类型。
 

第二节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1.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与生效,依照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规范判断;
2.物权变动是否发生,依照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规范判断;
3.因欠缺公示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但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

【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1)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案例中,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法考中常考的问题包括:第一,物权变动是否发生?第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赠与合同是否有效?第三,买受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不动产抵押案例
(3)动产买卖(赠与)案例
(4)动产质押案例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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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动产公示方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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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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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制(例外)
例外一:部分权利质权的设立=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设立登记。
例外二:动产抵押权/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无须登记:抵押合同有效+处分权=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抵押权/浮动抵押权的设立。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二)动产公示方式—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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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重买卖的特殊规则

1.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
2.出卖人就同一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订立多重买卖合同。

四、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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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所有权


【学习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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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一、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的事实。

二、添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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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拾得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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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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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共有

一、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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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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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用益物权

 

【学习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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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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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地役权

一、概念


为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依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其从属于需役地,随需役地上的物权同时转让而转让。

二、设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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