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

一、纳税义务人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二、征税范围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应税污染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3.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但依法对畜禽养殖场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三、税目与税率

环境保护税实行定额税率。税率不用记,题目会告知。

【注意】工业噪声的特殊要求: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个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嗓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四、计税依据

1、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2、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3、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项目

计算方法

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

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

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

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不能按上述3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

按照省、自洽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污染物种类

应纳税额计算

应税大气污染物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应税水污染物

应税固体废物

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

固体废物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应税噪声

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例题1】某企业2018年3月向大气直接排放二氧化硫、氟化物各100千克,一氧化碳200千克、氯化氨80千克,假设当地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1.2元,该企业只有一个排放口。其应纳税额是多少?

【答案】

第一步:计算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二氧化硫污染当量数=100/0.95=105.26

氟化物污染当量数=100/0.87=114.94

一氧化碳污染当量数=200/16.7=11.98

氯化氢污染当量数=80/10.75=7.44

第二步:按污染当量数排序。

氟化物污染当量数(114.94)>二氧化硫污染当量数(105.26)>一氧化碳污染当量数(11.98)>氯化氢污染当量数(7.44)

该企业只有一个排放口,排序选取计税前三项污染物为:氟化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14.94+105.26+11.98)×1.2=278.62(元)
 

【例题2】某餐饮公司,通过安装水流量计测得2018年2月排放污水量为60吨,污染当量值为0.5吨。假设当地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计算当月应纳环境保护税税额。

【答案】水污染物当量数=60÷0.5

应纳税额=120×2.8元=336(元)
 

【例题3】假设某企业20183月产生尾矿1000吨,其中综合利用的尾矿300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贮存300吨。请计算该企业当月尾矿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答案】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1000-300-300)×15=6000(元)


六、税收优惠

1.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3.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七、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2.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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