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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鉴证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之间的联系主要体现在,前者在执行业务时可以利用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应当做好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沟通和合作等协调工作,以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内部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主要区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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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 |
注册会计师审计 |
审计独立性 |
内审机构受所在单位的直接领导,独立性受到一定的限制,其独立性只是相对于本单位其他职能部门而言的 |
由与被审计单位完全无关的第三方进行,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
审计方式 |
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安排进行 |
接受委托进行 |
审计程序 |
可以根据所执行业务的目的和需要选择并实施必要的程序 |
需要严格按照执业准则的规定程序进行 |
审计职责 |
只对本单位负责,其审计质量基本与外界无直接关系 |
不仅对被审计单位负责,而且对社会负责,其审计质量对广大财务信息使用者做出相关决策有直接影响 |
审计作用 |
内部审计的结论只作为本单位改善工作的参考,对外不起鉴证作用,并对外保密 |
审计结论则要对外公开并起鉴证作用 |
第十八章
1.审计过程中累积的错报合计数接近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的规定确定的重要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需要修改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2.如果资产负债表项目之间的分类错报金额相对于所影响的资产负债表项目金额较小,并且对利润表或所有关键比率以及披露不产生影响,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这种分类错报对财务报表整体不产生重大影响。
3.注册会计师在评价未更正错报是否重大时,除考虑未更正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未更正错报的金额是否超过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即定量因素)外,还需要考虑错报性质以及错报发生特定环境(即定性因素)
4.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定性披露中的单项错报(如涉及国际贸易活动的被审计单位对汇率变化的敏感性的描述不充分),以评价其对相关披露的影响以及对财务报表整体的综合影响。
5.如果存在大量单项不重大的未更正错报,注册会计师可能就未更正错报的笔数和总金额的影响与治理层进行沟通,而不是逐笔沟通单项未更正错报的细节
第十九章
1.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特别评价下列内容:
(1)财务报表是否恰当披露了所选择和运用的重要会计政策。作出这一评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会计政策与被审计单位的相关性,以及会计政策是否以可理解的方式予以表述,包括:
①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要求包括的所有与重要会计政策相关的披露是否均已披露;
②已披露的重要会计政策是否相关,从而反映在被审计单位经营及环境的特定情况下,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所规定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标准如何运用于财务报表中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
③披露的重要会计政策的明晰性。
(2)选择和运用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并适合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
(3)管理层作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合理。
(4)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
作出这一评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①应当包括的信息是否均已包括,这些信息的分类、汇总或分解以及描述是否适当;
②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包括披露)是否由于包括不相关的信息或有碍正确理解所披露事项的信息而受到不利影响,包括考虑财务报表中的信息是否以清晰、简洁的形式列报,重要的披露的位置是否能够使披露得以适当的突出显示,以及披露的交叉索引是否适当。
2.仅有的关键审计事项是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以上事项就其性质而言都属于关键审计事项,但其已在审计报告中专门的部分披露,不在审计报告的关键审计事项部分进行描述。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适用的审计准则的规定报告这些事项,并在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提及形成保留(否定)意见的基础部分或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部分,可以表述为:“除形成保留(否定)意见的基础部分或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部分所描述的事项外,我们确定不存在其他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3.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下列事项:
①注册会计师确定的在执行审计工作时重点关注过的事项,以及针对每一事项,是否将其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及其理由;
②注册会计师确定不存在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的理由,或者仅需要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是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或者是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适用);
③注册会计师确定不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项关键审计事项的理由(如适用)。
4.财务报表中的某些项目涉及的事项的未来结果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并且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时可能还不能获得有关这些事项未来最终结果的结论性证据。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层负责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对当前状况进行分析,估计相关事项未来进展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并进行确认和计量,或由于在某些极端罕见的情况下无法作出合理估计而在财务报表中作出必要披露。这些存在不确定性的事项可能包括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存货的跌价准备、产品质量保证准备金、提供担保的连带偿还责任、尚未判决生效的诉讼或仲裁等。
要求:
①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需要评估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管理层对相关事项的判断及其处理。缺乏与这些事项的最终结果相关的信息并不必然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与管理层判断相关的审计证据。换言之,存在不确定性并不必然导致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②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管理层应当合理利用财务报表编制时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依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作出估计和判断,注册会计师应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评价管理层估计和判断的合理性,不应回避作出实质性判断。
5.①如果注册会计师无法对被审计单位某一重要联营企业的财务信息执行必要的审计工作,因而无法就被审计单位采用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相关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不构成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由于该联营企业可能存在的错报仅影响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个别项目,且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并未构成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该事项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②如果注册会计师无法对被审计单位某一重要子公司的财务信息执行审计工作,因而无法就被审计单位合并财务报表中与该子公司有关的项目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由于该子公司可能存在的错报影响被审计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的大多数项目,通常认为该事项对被审计单位合并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③由于存货对利润表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资产减值损失、所得税费用等项目以及资产负债表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应交税费等项目均有重大影响,该事项导致注册会计师对这些相关项目也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④由于在建工程构成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⑤尽管涉及的财务报表项目较为有限,但金额特别重大,因此,可以认为与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相关的交易和余额构成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该事项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6.对应数据的总体要求
(1)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是针对包括对应数据的本期财务报表整体。当财务报表中列报对应数据时,如果以前针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注册会计师首先需要判断导致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是否已经解决。
①对于上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形,如果上期财务报表中的错报已经得到更正,通常视为已经解决;
②对于上期财务报表审计范围受限的情形,如果原来的审计范围受限情形已消除,注册会计师能够就上期财务报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通常视为已经解决。
(2)在作出判断时,注册会计师不仅要考虑相关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表余额的影响,也要考虑相关事项对本期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股东(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及本期数据和对应数据的可比性的影响。
(3)如果事项已解决并且被审计单位已经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或在财务中作出适当的披露,则注册会计师可以针对本期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且无须提及之前发表的非无保留意见。
(4)
情形 (事项未解决) |
具体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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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
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或可能产生的影响仍然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
应当对本期财务报表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形成非无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同时提及本期数据和对应数据 |
影响或可能产生的影响仍然重大,但不再具有广泛性 |
应当对本期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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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 |
应当对本期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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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了非无保留意见,且事项未解决,该未解决事项可能与本期数据无关 |
由于未解决事项对本期数据和对应数据的可比性存在影响或可能存在影响,仍需要对本期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形成非无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说明, 由于未解决事项对本期数据和对应数据之间可比性的影响或可能的影响,因此发表了非无保留意见 |
7.如果使用者只能通过被审计单位的网站获取其他信息(只有获取电子版这一唯一途径),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准则对其执行程序的相关文件应当是从被审计单位获取的,而不是直接从被审计单位网站获取的其他信息的版本。
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去查找其他信息,包括可能在被审计单位网站存在的其他信息,也不需要执行任何程序以确认其他信息在被审计单位网站得到恰当显示,或者已经以电子形式得以恰当传递或显示。
第二十章
1.(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主要包括下列方面的政策和程序:
①保存充分、适当的记录,准确、公允地反映企业的交易和事项。
②合理保证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
③合理保证收入和支出的发生以及资产的取得、使用或处置经过适当授权。
④合理保证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未经授权的、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交易和事项。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以外的其他内部控制,属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二)判断依据
注册会计师考虑某项控制是否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关键依据是控制目标,财务报告内部制是那些与企业的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目标相关的内部控制。
例如,企业建立的与客户定期对账和差异处理的相关控制与应收账款的存在、权利和义务等认定相关,属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又如,企业为达到最佳库存的经营目标而建立的对存货采购间隔时间进行监控的相关控制与经营效率效果相关,而不直接与财务报表的认定相关,属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当然,相当一部分的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多种目标,主要与经营目标或合规性目标相关的控制可能同时也与财务报告可靠性目标相关。
因此,不能仅因为某一控制与经营目标或合规性目标相关而认定其属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控制在特定企业环境中的目标、性质及作用,根据职业判断考虑该控制在具体情况下是否属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2.内部控制审计是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并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进行披露;财务报表审计是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由于发表审计意见的对象不同,使得两者存在一定区别。
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主要区别
主要区别 |
财务报表审计 |
内部控制审计 |
对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和测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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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评估和应对重大错报风险,据此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并获取与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相关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 |
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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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的范围要求 |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1)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运行有效;(2)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能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如果以上两种情况均不存在,注册会计师可能对部分认定,甚至全部认定均不测试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
针对所有重要账户和列报的每一相关认定获取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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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内部控制的期间要求 |
(1)需要获取内部控制在整个拟信赖期间运行有效的审计证据。 (2)如果拟信赖的控制自上次测试后未发生变化,且不属于旨在减轻特别风险的控制,可以利用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但每三年至少对控制测试一次 |
(1)需要获取内部控制在基准日前足够长的时间(可能短于整个审计期间)内运行有效的审计证据。 (2)不得采用"每三年至少对控制测试一次"的方法,应当在每一年度中测试内部控制(对自动控制在满足特定条件情况下所采用的与基准相比较策略除外) |
评价控制缺陷 |
需要确定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是否构成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
应当评价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是否构成一般缺陷、重要缺陷或重大缺陷 |
沟通控制缺陷 |
(1)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治理层通报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2)应当及时向相应层级的管理层通报下列内部控制缺陷: ①已向或拟向治理层通报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除非在具体情况下不适用直接向管理层通报,此项需采用书面形式通报; ②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其他方尚未向管理层通报而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足够重要从而值得管理层关注的内部控制其他缺陷,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 |
(1)对于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以书面形式与治理层和管理层沟通,书面沟通应在注册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前进行;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应当就此以书面形式直接与董事会沟通。 (2)以书面形式与管理层沟通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所有内部控制其他缺陷(包括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并在沟通完成后告知治理层 |
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以及所包括的意见类型 |
(1)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2)审计意见类型包括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 |
(1)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规定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审计意见类型包括无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 |
在基准日前,被审计单位可能为提供效率、效果或弥补控制缺陷而改变控制。
对内部控制审计而言,如果新控制实现了相关控制目标,且运行了足够长的时间,注册会计师能够通过对该控制进行测试评价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则无须测试被取代的控制。
对财务报表审计而言,如果被取代控制的运行有效性对控制风险的评估有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被取代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3.获取书面声明
①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经被审计单位签署的书面声明。
②书面声明的内容应当包括:
(1)被审计单位董事会认可其对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负责;
(2)被审计单位已对内部控制进行了评价,并编制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3)被审计单位没有利用注册会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中执行的程序及其结果作为评价的基础;
(4)被审计单位根据内部控制标准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得出的结论;
(5)被审计单位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识别出的所有内部控制缺陷,并单独披露其中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6)被审计单位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所有舞弊,以及其他不会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但涉及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在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员工的所有舞弊;
(7)注册会计师在以前年度审计中识别出的且已与被审计单位沟通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是否已经得到解决,以及哪些缺陷尚未得到解决;
(8)在基准日后,内部控制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是否存在对内部控制产生重要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被审计单位针对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采取的所有纠正措施。
③不提供书面声明的应对
(1)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提供或以其他不当理由回避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解除业务约定或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拒绝提供书面声明这一情况对其他声明(包括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获取的声明)的可靠性的影响
4.与管理层治理层沟通
(1)总体要求
虽然并不要求注册会计师执行足以识别所有控制缺陷的程序,但是,注册会计师应当沟通其注意到的内部控制的所有缺陷。
①内部控制审计不能保证注册会计师能够发现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的所有控制缺陷。
②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声明,在审计过程中没有发现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的控制缺陷(即一般缺陷、重要缺陷)。
(2)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①对于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
②书面沟通应当在注册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之前进行。
(3)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①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与管理层沟通其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所有其他内部控制缺陷,并在沟通完成后告知治理层。
②在进行沟通时,注册会计师无须重复自身、内部审计人员或被审计单位其他人员以前书面沟通过的控制缺陷。
5.期后事项
①在基准日(12月31日)后至审计报告日前,内部控制可能发生变化,或出现其他可能对内部控制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是否存在这类变化或因素,并获取被审计单位关于这类变化或因素的书面声明。
②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期后期间,询问并检查下列信息:
(1)在期后期间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或类似报告;
(2)其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涉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缺陷的报告;
(3)监管机构发布的涉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报告;
(4)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其他业务中获取的、有关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信息。
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获取期后期间的其他文件,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2 号一—期后事项》的规定,对其进行检查。
③出具报告前
(1)基准日前存在的期后事项
如果知悉对基准日内部控制有效性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
如果注册会计师不能确定期后事项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如果管理层在评价报告中披露了基准日之后采取的整改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指明不对这些信息发表意见。
(2)基准日并不存在、但在期后期间发生的事项
注册会计师可能知悉在基准日并不存在、但在期后期间发生的事项。
如果这类期后事项对内部控制有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描述该事项及其影响,或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披露的该事项及其影响。
④出具报告后
(1)在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后,如果知悉在审计报告日已存在的、可能对审计意见产生影响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2 号——期后事项》的相关规定处理。
(2)如果被审计单位更正以前公布的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2 号——期后事项》的相关规定重新考虑以前发表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的适当性
6.如果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区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一般缺陷 |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企业进行沟通,提醒企业加以改进,但无须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说明 |
重要缺陷 |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与企业董事会和管理层沟通,提醒企业加以改进,但无须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说明 |
重大缺陷 |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与企业董事会和管理层沟通,提醒企业加以改进; 同时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増加非财务报吿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对重大缺陷的性质及其对实现相关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进行披露,提示内部控制审计报吿使用者注意相关风险,但无须对其发表审计意见。 |
第二十一章
1.会计师事务所在“量身定制”适合本所的质量管理体系时,针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框架,可以使用与不同的名称来描述质量管理体系的要素,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这些要素,但调整的范围仅限于更改要素的名称、将某个要素进行拆分或将某些要素进行合并。
2.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综合考虑重大质量问题的性质和影响程度,该问题是否表明相关人员缺乏必要的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以及相关人员的整改情况等因素,判定执业中的质量问题是否重大。
如果在经过适当的期间后,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该人员的执业质量已经得到全面提升,能够满足晋升合伙人的标准,该人员可以恢复晋升机会。
3.会计师事务所在财务和运营方面对优先事项的安排,并不会导致对是否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作出不恰当的判断。
(1)会计师事务所在运营方面的优先事项可能包括市场份额的增长、聚焦于特定行业或新业务拓展等;
(2)会计师事务所在财务方面的优先事项可能更多关注其盈利能力。
(3)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过于强调经济利益优先,则可能为取得较高的业务收入而承接一些高风险的客户,这些客户的风险可能超出会计师事务所的承受能力,从而可能给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带来不利影响。
4.负责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人员需要独立于项目组。因此,对于接受项目质量复核的项目,其项目组成员不能负责委派本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5.对于在特殊情况下出现的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例如,要求取得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和业务主管合伙人的批准,并至少每年重新评估和批准一次
6.下列信息可能有助于审计项目合伙人确定针对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得出的结论是否适当:
①被审计单位的主要所有者、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层、治理层的诚信状况和道德价值观;
②是否具备充分、适当的资源以执行该审计项目;
③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是否认可其与该审计项目相关的责任;
④审计项目组是否具备足够的胜任能力,包括充足的时间以执行该审计项目;
⑤本期或以前期间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是否影响该审计业务的保持。
7.在确定审计项目组是否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时,审计项目合伙人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①审计项目组是否理解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要求
②审计项目组是否具备会计或审计特殊领域的专长;
③针对被审计单位所使用的信息技术,以及审计项目组在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拟使用的自动化工具或技术,审计项目组是否具备专长
④审计项目组是否能够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
⑤审计项目组是否了解被审计单位所处的行业
⑥审计项目组是否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
⑦审计项目组通过适当的培训并依赖执业经历,是否能够理解具有相似性质和复杂程度的审计业务,以及是否拥有相关实务经验
8.审计项目合伙人对项目组成员的指导和监督可能包括下列方面:
(1)追踪审计项目的进程,包括对下列方面实施监控:
①按照审计计划实施审计工作的进程:
②已执行的工作是否达到了目标:
③分配的资源是否始终是充分的。
(2)采取适当措施以解决在审计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例如,如果遇到的问题比最初的预期更为复杂,则将计划实施的某些审计程序重新分配给经验更为丰富的审计项目组成员。
(3)识别在执行审计工作过程中需要咨询或由经验较为丰富的审计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4)为审计项目组成员提供指导和现场培训,以帮助其提高工作技能和胜任能力。
(5)营造一种环境,使审计项目组成员可以无所顾忌地提出疑虑而不用担心遭受打击报复。
9.审计项目合伙人在对审计项目组成员的工作进行复核时,可以考虑下列方面:
(1)已执行的工作是否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职业准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
(2)是否已将重大事项提请作出进一步考虑;
(3)是否已进行了适当咨询以及咨询结论是否已得到记录和落实;
(4)是否需要调整已执行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5)已执行的工作是否能够支持得出的结论,是否已得到适当的记录;
(6)已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能够支持发表审计意见;
(7)实施审计程序的目标是否已实现
10.咨询可以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也可以在外部
实务中,审计项目组通常针对以下方面进行咨询:
(1)复杂的或不熟悉的事项(如某项具有高度估计不确定性的会计估计);
(2)存在特别风险的事项;
(3)被审计单位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或重大异常交易;
(4)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施加限制的情况;
(5)与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