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为中国境内被占用的耕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具体而言,下列占地行为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1.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一般不超过2年)占用耕地的。
2.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
此外,纳税人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上述所称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情形,同样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占地行为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1.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的。
2.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所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
二、税收优惠
(一)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3.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
(二)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不超过免征,超过部分减半)
3.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耕地占用税。
【BT提醒】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以及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依法分别享受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优惠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享受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应当留存证明资料备查。
三、征收管理
1.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书面通知的当日。
3.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4.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