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级经济法每日推送: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票据法(二)

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票据法(二)

一、汇票

(一)汇票的出票

出票

内容

概念

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即我们之前学的票据的基础关系),并且具有足够清偿能力,必须给付对价,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记载事项

绝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上必须记载以下7个事项,否则汇票无效: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相对应记载事项

未记载,汇票仍然有效,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确定的事项

主要有: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付款日期有四种形式,即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没有经营场所,才找住所/经常居住地);

④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非法定记载事项

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法律规定以外的事项主要是指与汇票的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

效力

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和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有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付款人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依法转让票据的权利

(二)汇票的承兑

承兑

规定

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兑付款的行为:

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属于必须提示承兑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1)汇票上明确记载有“见票即付”的汇票;

2)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根据法律规定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

承兑成立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3日,即付款人3天承兑期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同拒绝承兑。

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到期付款的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

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这些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人;

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三)汇票的保证

汇票的保证

规定

保证

记载

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

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不得记载的内容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记载格式

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于汇票的正面;

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效力

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共同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的追索权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四)汇票的付款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付款

规定

付款提示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此外,持票人在以下情形下可不为付款提示:
付款人拒绝承兑,无须再为提示;
票据丧失,只能通过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来救济;
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期限提示,可直接行使追索权;
付款人或承兑人主体资格消灭,持票人无法提示。

支付

无条件支付

持票人向付款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

审查义务

仅限于汇票格式是否合法,即汇票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负责实质上的审查
在持票人不是票据权利人时,对于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并不能免除其票据责任,而对由此造成损失的,付款人只能向非正当持票人请求赔偿

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但是,如果付款人付款存在瑕疵,即未尽审查义务而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其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不发生上述法律效力,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五)汇票的追索权

追索权

规定

条件

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形式要件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续而不致使追索权丧失。
保全手续包括:

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行使

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但是,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相应的金额和费用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二、本票

(1)本票是由出票人约定自己付款的一种自付证券,其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在出票人之外不存在独立的付款人。

绝对记载事项

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6项: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①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银行本票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2)本票无须承兑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 个月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但仍对出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如果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三、支票

支票

内容

分类

现金支票

支票正面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转账支票

支票正面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普通支票

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

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普通支票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即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

有该划线标志的支票,也称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出票

条件

签发支票必须具备条件:

开立账户;

存入足够支付的款项

预留印鉴。

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支票的出票行为有6个绝对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任一事项的,支票无效;

可以授权补记: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未补记前,支票不得提示付款。

相对记载事项

①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其他法定条件

①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签发金额>付款时账户余额);

②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效力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

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属见票即付的票据,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付款责任的解除

持票人在提示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在对支票进行审查之后,如未发现有不符规定之处,即应向持票人付款。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考点总结1】票据必须记载事项

事项

汇票

本票

支票

表明“××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委托/承诺

委托

承诺

委托

出票金额/确定的金额

√(可补记)

付款人名称

×

收款人名称

×(可补记)

出票人签章

出票日期

【考点总结2】提示付款的期限

票据类型

起算点

时间

银行汇票

出票日起

1个月

商业汇票

到期日起

10日

银行本票

出票日起

2个月

支票

出票日起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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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楼 柯金水 2022-06-18
    ①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签发金额>付款时账户余额);
    你好,老师,这个是今天得推送,签发金额是不是小于付款时账户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