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增值税
一、征税范围
1.销售或进口货物(13%、9%)、销售劳务(13%)
征税范围 |
具体内容 |
销售货物 |
“货物”指的是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
进口货物 |
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
销售劳务 |
劳务是指纳税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①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易错点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不包括在内 |
2.销售服务(7项)
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9项)、生活服务(6项)
服务 |
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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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服务(9%) |
(1)一般规定 |
①陆路运输服务(如: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 ②水路运输服务(如: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 ③航空运输服务(如: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航天运输服务) ④管道运输服务 【易错点拨】水路运输的光租服务、航空运输的干租服务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3%)纳税 |
(2)特殊规定 |
①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②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 【易错点拨】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税 ③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发包方+承包方) ④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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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 服务(9%) |
(1)邮政普遍服务 |
邮件寄递、邮票发行、邮政汇兑等 |
(2)邮政特殊服务 |
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的寄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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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邮政服务 |
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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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 服务 |
(1)基础电信服务(9%) |
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
(2)增值电信服务(6%) |
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限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以及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等业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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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9%) |
(1)工程服务 |
—— |
(2)安装服务 |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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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缮服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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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装饰服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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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建筑服务 |
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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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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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6%) |
(1)贷款服务 |
①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②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易错点拨】不缴纳增值税: ①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取得的收入; ②存款利息、非保本收益 |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
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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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服务 |
人身保险+财产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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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融商品转让 |
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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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服务(6%、9%、13%) |
(1)研发和技术服务 |
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
(2)信息技术服务 |
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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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化创意服务 |
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易错点拨】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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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物流辅助服务 |
航空服务(≠航空运输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邮件寄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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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租赁服务 【动产13%+不动产9%】 |
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①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3%): a.将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 b.水路运输的光租 c.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 ②不动产租赁服务(9%): a.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广告位出租 b.车辆停放服务 c.道路通行服务(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 【易错点拨】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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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鉴证咨询服务 |
①认证服务 ②鉴证服务 ③咨询服务(翻译服务+市场调查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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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广播影视服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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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商务辅助服务 |
①企业管理服务 ②经纪代理服务(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 ③人力资源服务 ④安全保护服务(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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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现代服务 |
①纳税人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修保养服务 ②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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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6%) |
(1)文化体育服务 |
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 |
(2)教育医疗服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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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旅游娱乐服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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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餐饮住宿服务 |
①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餐饮服务” ②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餐饮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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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居民日常服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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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生活服务 |
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 |
征税范围 |
具体内容 |
销售无形资产 |
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经营权、分销权、会员权、名称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
销售不动产 |
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
4.缴纳增值税的经济行为需同时具备的条件
(1)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应税行为属于增值税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3)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
(4)应税行为是有偿的。
事项 |
具体规定 |
境内 |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①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②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③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不属于在境内 |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①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③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境外单位或个人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等) 【速记词】境外→境内→完全在境外 |
非经营活动 |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情形的除外: ①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a.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考点小结】
1.不征税项目
事项 |
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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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 项目 |
罚没 物品 |
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上缴财政 |
不征税(×) |
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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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收入 |
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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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其他情形 |
不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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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 项目 |
①存款利息(≠“金融服务里的利息收入”) ②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③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后,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 ④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保险业务收入) 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装修业务收入) ⑥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⑦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速记词】资产重组+打包处理→×;非重组→√ |
2.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事项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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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 |
代销 |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
货物移送 |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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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 |
①用于非应税项目 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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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 |
①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②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③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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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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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货物来源 |
货物去向 |
增值税处理 |
外购 |
投资、分配、赠送他人 |
√ |
非应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
不作视同销售,不计算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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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或委托加工 |
投资、分配、赠送他人 |
√ |
非应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
行为 |
含义 |
特征 |
税务处理 |
混合 销售 |
一项销售行为,涉及货物+服务 |
有关联性和从属性 |
①主业是卖货的:按销售货物征税 【疑难点拨】卖A货物并运到指定地点: (货价+运费)×13% |
②主业是服务的:按销售服务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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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 行为 |
多项应税行为,涉及 货物、劳务、服务 |
无关联性和从属性 |
分别核算分别适用税率;未分别则从高 【疑难点拨】卖A货物,给B运输: 货价×13%+运费×9% |
【易错点拨】
①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13%)和建筑服务(9%)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按照兼营处理)。
②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3%)。
【考点小结】
「考点2」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项目 |
纳税人 |
条件 |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 |
发包人 |
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承包人 |
不符合上述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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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运营 |
资管产品管理人 |
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
事项 |
具体规定 |
扣缴义务人 |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
应扣缴税额 |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