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消费税
一、税目与税率
税目及税率表
税目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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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 |
卷烟 |
甲类卷烟,每条不含增值税≥70元 |
批发环节加征 11%+0.005元/支 |
56%+0.003元/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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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卷烟,每条不含增值税<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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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03元/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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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茄烟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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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丝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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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 |
白酒 |
20%+0.5元/500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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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含果啤) |
甲类,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押金)不含增值税≥3000元 【BT提醒】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也按此税率征收消费税。 |
250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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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押金)不含增值税<3000元 |
220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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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酒 |
—— |
240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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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酒 |
调味料酒不征收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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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档化妆品 |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 |
①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2022年新增)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②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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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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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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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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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如黄金项链、钻戒) |
零售环节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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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如珍珠、碧玺、琥珀、珊瑚等) 【BT提醒】宝石坯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
生产环节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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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炮、焰火 |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征收消费税。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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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 |
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 (1)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2)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征收消费税;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 【BT提醒】免征消费税: ①符合条件的纯生物柴油; ②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 (2022年新增)自2013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纳税人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
题目告知(从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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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
(1)气缸容量250毫升的摩托车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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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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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气缸容纳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 |
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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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汽车 |
乘用车(包含驾驶员,≤9个座位) |
①不包括大型商用客车、大货车、大卡车。 ②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征收消费税。 ③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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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告知(从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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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轻型商用客车(包含驾驶员,10<N≤23个座位)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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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豪华小汽车(每辆不含增值税售价≥130万元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
10%(零售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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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球及球具 |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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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档手表 |
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征收消费税。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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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 |
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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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制一次性筷子 |
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和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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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木地板 |
(1)按生产工艺不同,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和实木复合地板。 (2)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饰地板。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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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 |
(1)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2)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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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 |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
4% |
【考点总结】
1.不同种类卷烟支、条、箱的定额税率
税目 |
比例税率 |
定额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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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支 |
每标准条 |
每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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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卷烟 |
56% |
0.003元/支 |
0.6元/条 |
150元/箱 |
乙类卷烟 |
36% |
0.003元/支 |
0.6元/条 |
150元/箱 |
批发环节 |
11% |
0.005元/支 |
1元/条 |
250元/箱 |
2.白酒同时采用复合计税方法。白酒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需要掌握计量单位之间的换算。
计量单位 |
500克或500毫升 |
1公斤(1000克) |
1吨(1000公斤) |
单位税额 |
0.5元 |
1元 |
1000元 |
二、计税依据
(一)从价计征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规定同增值税)。
不属于价外费用的项目 |
具体内容 |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
(2)同时符合所列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BT提醒】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属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
【考点总结】
1.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但包装物押金在符合特定情形下,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
押金种类 |
收取时,未逾期 |
逾期时 |
一般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押金 |
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 |
缴纳增值税,缴纳消费税(押金需换算为不含税价) |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除啤酒、黄酒外)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押金需换算为不含税价) |
不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
啤酒、黄酒包装物装物押金 |
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 |
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因为从量征收) |
2.金银首饰规定
事项 |
具体内容 |
商业零售金银首饰 |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简称“金银铂钻”)包括: ①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②钻石及钻石饰品; ③铂金首饰。 |
视同零售 |
①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 ②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
计税依据 |
①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②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如果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③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BT提醒】“以旧换新”的其他物品按照销售“新产品的价格”进行征税 ④金银首饰和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
分别核算 |
①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单位,应分别核算 ②划分不清楚的或者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征收;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 |
(二)从量计征
事项 |
具体规定 |
计征税目 |
黄酒、啤酒、成品油 |
计税依据 |
①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生产数量)。 ②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④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
【BT提醒】啤酒、黄酒从量计征消费税,包装物押金只影响啤酒类别和税率的适用状况,不直接影响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三)复合计征
事项 |
具体规定 |
计征税目 |
卷烟、白酒 |
计税依据 |
①从价计征部分——销售额 ②从量计征部分——销售数量 (2022年新增)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数量、委托加工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事项 |
具体规定 |
门市部对外 |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
“换、抵、投” |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 【考点关联】视同销售缴纳的增值税要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价格计算。 |
套装销售 |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
兼营销售 |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
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
(1)核定范围(2022调整) ①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为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上(含70%)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②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为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核定,核定比例统一确定为60%。纳税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 (2)重新核定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3)计税价格的适用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过关笔记】按高的 |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直接对外
3种计税方法 |
计税公式 |
从价定率计税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
从量定额计税 (啤酒、黄酒、成品油)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
复合计税(白酒、卷烟)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
(二)自产自用
1.自产自用情况
连续生产 |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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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卷烟厂生产出烟丝,烟丝已是应税消费品,卷烟厂再用生产出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这时候,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用交纳消费税,待卷烟销售的时候再缴税,以防止重复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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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 |
内容 |
①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
税务处理 |
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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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如果当月没有销售,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 ③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2.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1)如果当月销售同类消费品的价格高低不同,应采用加权平均计算,但是下面两种情况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②无销售价格的。
(2)如果当月没有销售,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
征税方式 |
消费税 |
增值税 |
成本利润率 |
从价定率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
按消费税中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利润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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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量定额 |
按销售数量征消费税 |
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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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计税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
(三)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税的计算
1.一般规定
情形 |
具体含义 |
纳税 |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2)委托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
补缴 |
(1)对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的,不能因此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对委托方要补征税款。要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补征;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补征。 |
征收 |
(1)委托方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用再缴纳消费税; (2)委托方收回后加价出售,不属于直接出售,需要缴纳消费税,但之前的可以抵扣 |
2.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情况 |
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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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例 |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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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计征 |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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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计税 |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价×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
【BT提醒】
①这里的材料成本和加工费都是不含增值税的;
②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四)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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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机关 |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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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限 |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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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式 |
从价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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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量 |
应纳税额=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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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
1.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事项 |
具体内容 |
允许抵扣的税目 |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允许抵扣的范围: (1)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
【过关笔记】
(1)自2015年5月1日起,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连续灌装生产的啤酒,可以抵扣。
(2)没有“ 酒(葡萄酒、啤酒除外)、小汽车、游艇、电池、涂料、高档手表”6项
(3)同类消费品才能抵扣。
2.扣税环节
生产环节(零售、委托加工不扣税)
对于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
3.计算方法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BT提醒】外购抵扣,是能够抵扣的当期实际生产领用的,不是抵扣库存的全部,也就是“用多少抵多少”。
(2022年新增)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情形 |
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提供资料 |
外购 |
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
委托加工 |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
进口 |
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 |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后将以上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方式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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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 |
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 |
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
预收货款结算 |
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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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 |
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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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结算 |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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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用 |
移送使用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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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 |
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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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 |
报关进口的当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