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我们可以将所有的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分类 |
居民个人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
非居民个人 |
不符合居民个人判定标准的纳税义务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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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标准 |
“境内”的规定 |
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
在中国境内 |
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何谓习惯性居住,它是指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之后,没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方,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比如在国外留学1年,虽然未在国内居住,但是依然是居民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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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时间的确定 |
居住累计满183天,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
所得的来源地和所得的支付地不是一个概念。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征税范围、税率
混合征收制下,要准确判定纳税人所得的适用税目(9个),以确定正确的计税方法:
混合制模式 |
税目 |
非居民个人计征方式 |
居民个人计征方式 |
综合征收 (居民个人适用) |
①工资、薪金所得 |
按月分项计算 |
按月、按次预扣预缴; 年终合并汇算清缴 |
②劳务报酬所得 |
按次分项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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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稿酬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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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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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征收 |
⑤经营所得 |
按年分项计算 |
按年计算,按季预缴, |
⑥财产租赁所得 |
按次分项计算 |
按月计算,代扣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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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按次计算,代扣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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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财产转让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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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偶然所得 |
(1)工资、薪金所得
含义 |
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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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 |
①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 ②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 ③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退休人员工资免税) ④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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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征税 |
个人取得津贴、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不予征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⑤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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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例 |
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津贴 |
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服,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
【提示】工资、薪金所得,强调“任职或受雇”取得,而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大学教授受邀担任节目点评嘉宾或主持一场讲座,所得报酬应算作兼职收入而非工资薪金。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
含义 |
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用的设计、装潢、安装等劳务报酬的所得 |
征收范围 |
①对非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的营销业绩奖励(雇员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②个人兼职(非雇用关系)取得的收入 ③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取得的董事费收入 ④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 计税方法: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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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所得 |
含义 |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
征收范围 |
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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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 |
含义 |
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
征收范围 |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其他财产:财产转让所得) ①稿酬所得强调的是“以图书、报刊”形式公开发行,而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 ②任职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而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
综合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
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6000~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
全年含税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6000~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提示】上述税率/预扣率表考试会给出。重点是考生要知道如何运用。
征税范围 |
①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③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④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⑤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比如彩票代销、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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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例辨析 |
个人承租、承包经营所得 |
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 |
经营所得 |
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 |
工资薪金所得 |
||
出租车司机所得 |
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 |
经营所得 |
|
出租车属于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所有 |
工资、薪金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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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 |
原则 |
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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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 |
股息、利息、红利所得 |
||
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 |
购买者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
经营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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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者为公司的个人投资者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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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者为企业其他人员 |
工资薪金所得 |
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
级数 |
全年含税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300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30000-90000元的部分 |
10 |
1500 |
3 |
超过90000-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0500 |
4 |
超过300000-500000元的部分 |
30 |
40500 |
5 |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
35 |
65500 |
【提示】上述税率表考试会告知
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考点收纳盒】
①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税务处理:
所得人 |
税务处理 |
法人企业的投资者、家庭成员等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家庭成员等 |
经营所得 |
本单位职工 |
工资薪金所得 |
②沪港通+深港通投资、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业务
投资人 |
不同所得 |
个人所得税 |
内地投资者 |
股票转让差价所得、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 |
免税 |
H股、非H股股息红利;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 |
20%纳税 (H股上市公司、中国结算代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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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市场投资者 |
转让差价所得;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 |
免税 |
股息红利所得;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 |
10%纳税 (不实行差别化待遇) |
财产租赁所得,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税率:20%、10%
含义 |
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
免税情形 |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
税率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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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资产股份转让的处理 |
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但不拥有所有权 |
仅作为 |
不征收 |
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并拥有所有权 |
取得时 |
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
|
转让时 |
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额-取得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 |
个人中奖所得 |
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 |
暂免 |
|
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 |
全额按“偶然所得”纳税 |
||
社会福利奖券、体育彩票中奖所得 |
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 |
暂免 |
|
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 |
全额按“偶然所得”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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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 |
一般情况 |
无偿赠与他人的 |
受赠人按“偶然所得”纳税 |
特殊情况 |
①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②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③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
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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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 |
①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
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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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 ②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 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 |
按照“偶然所得”纳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
【考点收纳盒】个人所得税税率汇总
应税所得项目 |
税率形式 |
工资、薪金所得 |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45% (考试会给) |
劳务报酬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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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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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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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 |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 (考试会给) |
财产租赁所得 |
比例税率20% (考试不会给)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
财产转让所得 |
|
偶然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