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法
五、亏损弥补
1.可弥补的亏损是税法口径应纳税所得额的负数,五年内可以弥补。同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提示】这个五年内可以弥补,是指亏损年度后连续五年,不是指盈利年度的五年,也就是五年内不能弥补完的亏损,以后不得再弥补。
2.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2022年新增)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六、资产的税务处理
所谓资产的税务处理,是指这些资产以什么形式计入费用的问题,比如折旧、摊销等。
所谓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简单理解为资产的账面价值。
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包括:
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④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⑥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摊销)
⑦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提示】
税法规定的折旧范围跟会计规定有些不一样,不要混淆。比如会计规定所有资产都要折旧,但是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用折旧”。
①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③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
②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④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⑤电子设备,为3年。
(1)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2)税法与会计折旧年限差异处理:
①会计年限<税法最低年限,会计折旧费>税法折旧费:差额纳税调增
②会计年限>税法最低年限,会计折旧费<税法折旧费: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
③会计年限已满,税法最低年限未到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尚未足额扣除的折旧可在剩余年限继续扣除,会计折旧费0<税法折旧费:差额纳税调减
(3)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5.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2022年新增)
(1)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2)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6.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2022年新增)
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①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②自创商誉;
③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④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直线法计算;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应在1个年度以上或几个年度进行摊销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①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②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③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④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所指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②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而形成的资产。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项目 |
所得类型 |
税务处理 |
初始投资成本 |
投资收回 |
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 |
股息所得 |
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则免税) |
其余部分 |
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
征收企业所得税 |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七、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损失项目 |
损失原因 |
可确认损失 |
现金损失 |
短缺 |
短缺额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
货币性存款 |
存入的法定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
确定不能收回的部分确认损失 |
坏账损失——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 |
①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②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③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④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⑤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 |
股权投资损失 |
①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②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③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④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
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固定资产或存货 |
企业盘亏 |
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
企业被盗 |
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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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毁损、报废 |
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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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①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③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1.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企业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